全谷物食品——定义与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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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谷物加工行业政策与法规分析

谷物加工行业政策与法规分析

金融支持政策
政府推出贷款贴息、担保 等金融支持政策,帮助谷 物加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
政策对谷物加工行业的影响
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的支持有助于推动谷物加工 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 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谷物加工行 业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 资源浪费。
增强国际竞争力
法规对谷物加工行业的影响
01
法律法规体系对谷物加工行业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保障了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02
法规要求谷物加工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加强了行
业准入门槛。
法规对谷物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
03
确规定,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水平。
法规发展趋势与建议
未来法规将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推动 谷物加工行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04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谷物加工 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企业 提供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
提高政策与法规执行效果的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谷物加工行业的 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法 律法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和支持,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 的惩罚。
分类
根据加工方式和产品类型,谷物 加工行业可以分为制粉、饲料、 酒精、淀粉等子行业。
谷物加工行业的发展历程
古代
谷物加工技术起源于古代,最初是简单的磨 粉和酿酒。
工业革命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谷物加工行业开始实 现机械化,生产效率大大提高。
现代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谷物加工行业逐渐向 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1.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1.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1.1⾷⽤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第⼀章⾷⽤农产品概述⾷⽤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涉及国之根本,由来已久,据周代《礼记》记载:“五⾕不时,果实未熟。

不粥于市。

”为了保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流通市场,以防⽌引起⾷物中毒。

这⼀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农产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之后,历朝历代对⾷⽤农产品都有监管记载,如汉朝《⼆年律令》规定:⾁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律疏议》规定知脂⾁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

改⾰开放后,《⾷品卫⽣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次以法规条例形式将⾷品、⾷品原料的概念予以界定。

本章将重点介绍⾷⽤农产品的概念及当前安全状况。

第⼀节⾷⽤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006年4⽉29⽇颁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层⾯对农产品及其质量安全进⾏较详细规定。

⾄此,农产品及其质量安全得到法律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得以确定。

2009年颁布的《⾷品安全法》和2015年修订布的新的《⾷品安全法》,成为⾷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对⾷品及其安全、⾷⽤农产品及其安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农产品的定义及概念的提出(⼀)⾷⽤农产品概念的提出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

”同时,《(全国⼈⼤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步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的以及经过简单处理(分拣、清洗、切、冷冻、包装等)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

不包括⼯业⽣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制作的产品。

”据此,⾷⽤农产品的概念有了明确表述,但表述中出现的“农业”“农业活动””初级产品”“及其产品”概念模,存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概念理解不同、产品界定不⼀、实际监管职责分⼯不清的间题。

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判定及标识通则

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判定及标识通则

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判定及标识通则
本通则旨在规范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的判定及标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的发展。

全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麦、燕麦、荞麦、谷子、高粱、小米、黍子等。

全谷物食品是指以全谷物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如全麦面包、全麦粉条、全麦饼干等。

一、全谷物的判定
1.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全谷物进行判定。

2.凡是经过精加工、研磨、筛分等处理的谷物,不得标注为全谷物。

3.加工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的,不得标注为全谷物。

二、全谷物食品的判定
1.全谷物食品必须以全谷物为主要原料,含量不少于90%。

2.在原材料中添加其他谷物或者食品原料的,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注明。

3.在制造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的,不得标注为全谷物食品。

三、全谷物食品的标识
1.全谷物食品应当在产品名称中明确注明“全谷物”或“全麦”。

2.标签中应当标注全谷物的品种,如小麦、大麦等。

3.标签中应当标注全谷物的含量百分比。

4.如有其他谷物或者食品原料添加,应当标注在标签上。

以上是《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判定及标识通则》的内容,希望
有助于大家了解全谷物及全谷物食品的相关规定。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中国小米全谷物食品的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中国小米全谷物食品的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

中国小米全谷物食品的研究现状及发展方向李兴峰;宁亚维;缪铭;王志新;谭斌;贾英民【摘要】全谷物食品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稻米和全麦等主食领域,全谷物小米的研究开发滞后.基于国内外全谷物的定义及中国实际,提出小米是一种重要的全谷物资源,小米全谷物食品在中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分析了中国当前小米加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展望了小米全谷物食品的发展方向.【期刊名称】《河北科技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35)003【总页数】5页(P250-254)【关键词】小米;全谷物;谷子;营养性质;发展方向【作者】李兴峰;宁亚维;缪铭;王志新;谭斌;贾英民【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8;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8;江南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无锡 214122;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8;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7;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213目前,由于每个国家的谷物种类、种植条件、消费方式、加工技术等差别较大,使得全球范围内对全谷物食品还没有形成一个通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定义和规范[1]。

较为公认的全谷物定义是由美国谷物化学家协会(AACC)、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全谷物理事会(WGC)和欧盟健康谷物协会(Health Grain)描述的。

1999年,AACC最早提出全谷物定义:完整、碾碎、破碎或压片的颖果,基本组成包括胚乳、胚芽和麸皮,各个组成部分的相对比例与完整的颖果相同[1]。

WGC 于2004年提出了全谷物食品的定义[2]:全谷物食品应含有谷物种子中所具有的全部组分与天然营养成分,如果谷物是经过加工的(比如经过碾碎、压片、挤压或水煮处理),其产品必须含有与原始谷物种子中相当的营养成分。

WGC提出的全谷物食品品种包括籽粒苋、大麦、荞麦、玉米(包括全谷玉米粉和爆玉米花)、小米、燕麦(包括燕麦粉)、奎奴亚藜、大米(糙米和有色米)、裸麦、高粱、埃塞俄比亚画眉草、黑小麦、小麦等。

13122-2016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13122-2016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经机械等物理方式加工成大米㊁小麦粉㊁玉米碴㊁玉米面等初级产品过程中原料采购㊁加工㊁包装㊁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谷物经机械等物理方式加工成大米㊁小麦粉㊁玉米碴㊁玉米面等初级产品的加工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谷物禾本科草本植物种子,如稻谷㊁小麦㊁玉米㊁高粱㊁大麦㊁青稞等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厂房和车间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4.2用于堆放㊁晾晒谷物㊁半成品㊁成品的地面不得铺设含有沥青等有害物质的材料㊂5设施与设备5.1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的规定㊂5.2设备5.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的规定㊂5.2.2仓库应配备粮温㊁库温等粮情监测㊁通风等温湿度调控和防控虫害㊁鼠害㊁鸟类等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设备㊂5.2.3外溢粉尘的部位应安装粉尘控制装置㊂6卫生管理6.1管理制度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㊂6.2厂区环境卫生管理6.2.1厂区及邻近车间的区域应保持清洁㊂厂区内道路㊁地面养护良好,无破损,防止扬尘和积水现象的发生㊂6.2.2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孳生㊂6.2.3临近车间区域不得种植易产生花粉的植物㊂6.3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6.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㊂6.3.2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如纱窗㊁气幕㊁栅栏㊁诱虫灯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㊂6.3.3车间储水槽(塔㊁池)应定期清洗并检查清洁状况,有必要消毒的需验证消毒效果㊂6.3.4用于清洁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具的用水应符合G B5749中的相关规定㊂6.3.5用于清洁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具的洗涤剂应符合G B14930.1中的相关规定㊂6.3.6定期对压缩空气的过滤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除去过滤水及过滤油并做好记录,避免产生污染㊂保证压缩空气的卫生与质量㊂6.3.7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场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活动㊂6.4员工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5虫害控制6.5.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㊂6.5.2对已有虫害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㊂6.5.3生产作业场所除虫灭害工作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除虫灭害时应对各种原辅料㊁成品有保护措施㊂6.5.4应有捕鼠图,配备必要的粘鼠贴㊁捕鼠笼㊁捕鼠夹等设施,严禁使用鼠药㊂6.5.5在生产车间的入口处和车间内可设置灭虫蝇灯,捕杀可能进入车间的虫蝇㊂车间内设置的灭虫蝇灯的位置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域㊂灭虫蝇灯应定期(至少每周1次)进行清理㊂6.6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5的规定㊂6.7工作服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㊂7原料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㊂7.2原料7.2.1应符合G B2715㊁G B2761㊁G B2762㊁G B2763中的相关要求㊂7.2.2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㊂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货等处理㊂7.2.3原料加工前应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㊂7.2.4原料运输及储存中应具备防雨防尘设施㊂7.2.5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需进行清洗消毒㊂原料不得与有毒㊁有害物品及其他物质同时装运,防止原料受到污染㊂7.2.6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至少每周1次)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的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㊂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㊂7.3.2应符合G B2760中的相关规定㊂7.4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规定㊂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㊂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㊂8.2生物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㊂8.3化学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㊂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㊂8.5生产过程8.5.1原料清理应除去杂质及霉变粒,防止杂质进入后续加工,造成产品污染㊂8.5.2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中的相关规定㊂8.5.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产品中㊂8.5.4在生产过程中,现场不得进行生产设备的维修㊂8.5.5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清洁㊁卫生㊂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㊂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防止影响产品质量卫生㊂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㊂所有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保养维修记录㊂8.6包装8.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6.2外包装上应标示产品批号㊁保质期等,标注方法宜采用印刷方式㊂9检验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产品的储存和运输10.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0.2成品应按品种㊁包装形式㊁生产日期分别储存㊂10.3成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㊂仓库应有温度㊁湿度检测和记录㊂10.4成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进行消毒㊂成品不得与有毒㊁有害物品同时装运㊂11产品召回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2培训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2章的相关规定㊂13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3章的相关规定㊂14记录与文件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4章的相关规定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辐照加工的辐照装置㊁辐照加工过程㊁人员和记录等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的辐照加工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食品辐照利用电离辐射在食品中产生的辐射化学与辐射微生物学效应而达到抑制发芽㊁延迟或促进成熟㊁杀虫㊁杀菌㊁灭菌和防腐等目的的辐照过程㊂2.2吸收剂量D任何电离辐射,授予质量为d m的物质的平均能量dε除以d m的商值,即D=dε/d m,单位:J㊃k g-1(焦耳/千克),名称为戈瑞,符号为G y,1G y=1J㊃k g-1㊂2.3剂量不均匀度加工负荷内最大吸收剂量和最小吸收剂量之比㊂2.4最低有效剂量在食品辐照时,为达到某种辐照目的所需的最低剂量,即工艺剂量的下限值㊂2.5最高耐受剂量在食品辐照时,不会对食品的品质和功能特性产生负面影响的最大剂量,即工艺剂量的上限值㊂2.6辐照工艺剂量在食品辐照中为了达到预期的工艺目的所需的吸收剂量范围,其下限值应大于最低有效剂量,上限值应小于最高耐受剂量㊂2.7食品装载模式辐照容器内食品箱的放置方式㊂2.8安装鉴定获得证据并用文件证明设备已经按照说明的要求予以提供并安装了的过程㊂2.9运行鉴定当设备按程序运行时,获得证据并用文件来证明所安装的设备在预期的范围内运行㊂2.10性能鉴定当所安装和运行的设备按照程序运行时,获得证据并以文件证明设备按照规定标准运行生产出符合要求的食品㊂3食品辐照的基本原则3.1用于辐照处理的食品应按照G B14881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处理㊁加工和运输㊂3.2食品辐照不能代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或良好生产规范,仅可在合理的工艺需求或对消费者健康有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㊂不得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㊂3.3辐照剂量应准确可靠,尽量采用该工艺所需的最低剂量,剂量不均匀度不应超过2.0㊂3.4辐照处理不应对食品结构完整性㊁功能性质㊁感官属性等产生不利影响㊂辐照后的食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中相应条款的规定㊂3.5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 B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㊂3.6除5.2.5中规定可重复辐照的特例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进行重复辐照㊂4辐照装置的通用技术要求4.1辐射源食品辐照可用的电离辐射源为60C o或137C s放射性核素产生的γ射线㊁电子加速器产生的能量不高于5M e V的X射线㊁电子加速器产生的能量不高于10M e V的电子束㊂4.2辐照装置辐照装置的选址㊁设计及建造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满足食品辐照加工的卫生要求㊂4.3辐照装置的安装鉴定㊁运行鉴定和性能鉴定4.3.1辐照装置在设备安装之后,必须进行安装鉴定,以保证设备的性能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安装鉴定完成之后应进行运行鉴定,以确定设备能够按照设定程序进行运行㊂4.3.2食品在接受辐照前必须完成性能鉴定,确认其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所接受的吸收剂量及其分布和辐照的重复性㊂4.3.2.1在与待辐照食品密度相近的模拟物装填后的辐照容器内,以三维立体的(便于区别最大和最小吸收剂量位置)方式布放剂量计进行吸收剂量分布图测定,确定最大吸收剂量㊁最小吸收剂量和参考点吸收剂量的位置㊂4.3.2.2建立不同堆积密度和堆积方式的产品中剂量分布与辐照运行参数的关系,确保产品获得规定限值内的吸收剂量㊂4.3.2.3辐射源活度增加或运行参数改变时必须重新进行鉴定,以确定初始的鉴定是否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测量剂量分布图㊂4.3.2.4当设备维修可能影响辐射源结构㊁食品装载模式或辐照装置运行参数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鉴定㊂4.3.3辐照装置的电子机械系统必须运行可靠,并符合G B17568或G B/T25306的要求㊂4.4使用和维护4.4.1辐照装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㊂4.4.2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制定辐照装置使用规范,并按照规范使用辐照装置㊂4.4.3辐照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安全使用㊂5辐照加工过程控制5.1辐照前准备5.1.1辐照前要求5.1.1.1辐照前食品的包装应根据食品类型和辐照加工过程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包装应方便辐照加工的进行㊂包装应能有效地避免辐照加工后的再污染㊂包装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㊂5.1.1.2辐照前食品的贮藏不同类型的辐照食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㊂有特殊贮藏要求如低温等的食品应满足其贮藏要求㊂5.1.2辐照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辐照食品的种类㊁辐照目的和产品状态(如散装或定型包装)及其特性以及辐照设备处理能力选择辐照设备㊂5.1.3辐照工艺剂量与常规剂量的测量5.1.3.1工艺剂量应设定在最低有效剂量与最高耐受剂量之间㊂5.1.3.2启用剂量测量应包括辐照源到辐照位置的重复性㊁辐照场(产品中)剂量分布㊁不同堆积密度和堆积方式的产品中辐照运行参数与产品吸收剂量的关系㊂5.1.3.3日常剂量监测应包括抽样监测产品吸收剂量㊁定期标定辐照场㊁核对产品剂量不均匀度㊁检验装置运行参数及与产品吸收剂量的关系㊂5.1.3.4γ辐照装置的剂量测量应按G B16334执行㊂电子束辐照装置的剂量测量应按G B/T16841执行㊂5.2辐照加工过程5.2.1工艺规范的制定和食品安全要求辐照工艺规范应保证辐照食品与未辐照食品分开㊁辐照处理能够达到既定的工艺目的和卫生质量要求㊂5.2.2辐照工艺剂量的确定5.2.2.1应根据辐照食品种类和辐照目的确定辐照工艺剂量,被辐照食品的吸收剂量应符合G B14891的要求㊂5.2.2.2工艺剂量应在最低有效剂量与最高耐受剂量之间㊂5.2.3食品装载模式的建立5.2.3.1每类食品的不同包装都应单独建立装载模式㊂装载模式说明中应写明辐照容器内食品单元的数量和位置㊂5.2.3.2装载模式的设计应在辐照容器容许重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充满容器空间,并尽可能均匀分布,以使剂量不均匀度最小㊂5.2.4对剂量的测量5.2.4.1食品装载模式建立后,应使用实际产品或近似密度的模拟物装载,以测量其剂量分布,进行装载模式验证㊂5.2.4.2测量剂量分布时应有足够数量的剂量计布放于辐照产品负载中,以确定最小和最大剂量区域,进而选定常规剂量监测位置,并计算出常规剂量点的剂量与最大剂量和最小剂量之间的关系㊂剂量测量应包括抽样监测产品吸收剂量㊁核对产品剂量不均匀度㊁检验装置运行参数及与产品吸收剂量的关系㊂5.2.4.3常规辐照加工中,剂量计应布放在辐照容器内的最小剂量或与最小剂量区有已知定量关系的容易放置的位置上㊂此外,还应在最大剂量区布放剂量计以监测食品接受的最大剂量㊂并做好记录㊁存档㊂5.2.4.4当辐照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剂量分布的测量㊂应根据装置预期的辐射加工应用和剂量测量系统的性能及测量不确定度等方面的要求,按G B/T16640的规定选择适用的剂量测量用工作剂量计,并应定期溯源至国家吸收剂量标准㊂5.2.5重复辐照5.2.5.1除为控制虫害再次侵袭,低含水量食品(如谷物㊁豆类㊁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可以进行重复辐照外,其他情况不得进行重复辐照㊂5.2.5.2对下列食品进行辐照时,不属于重复辐照:用小于1k G y剂量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为实现特殊工艺目的,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㊂5.2.5.3重复辐照食品的累积剂量不应超过10k G y㊂5.3辐照后处理5.3.1储存辐照产品和未辐照产品应分别存放在辐照区和未辐照区㊂产品放行前的储存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规定㊂5.3.2产品放行应制定产品的辐照放行程序㊂程序应定义指定的辐照过程的要求,并应考虑测量系统的不确定度㊂如果这些要求不能满足,辐照产品被认为不合格产品㊂应规定控制和处理辐照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职责和权利㊂此外,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应得到辐照运营商和客户的一致同意,并应规定在技术协议中㊂应保存文件化的程序和记录以寻找引起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㊂6人员管理6.1在辐照设施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2人员应经过从事辐照技术相应的培训,具备需要的技能和经验㊂7辐射安全的管理7.1防护的检测和监督辐照食品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防护检测和监督制度,应符合G B18871的要求㊂7.2职业照射的检测和评价辐照食品企业应制定职业照射检测和评价制度,应符合G B5294的要求㊂7.3外照射泄露与放射性污染的检测辐照食品企业应制定外照射泄露辐射水平检测㊁表面放射性污染检测制度,应符合G B Z141‘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的规定㊂8标识辐照食品的标识应符合G B7718中4.1.11.1和G B14891的规定㊂9记录和文件管理9.1辐照记录9.1.1辐照装置记录应记录辐照装置的建设㊁验收㊁许可登记及维修有关的全部资料㊂9.1.2辐照工艺参数记录应记录启用及日常运行中有关辐照加工控制㊁剂量检测以及辐照装置日常运行参数㊂9.1.3辐照产品记录应记录产品种类㊁辐照目的㊁辐照剂量㊁辐照日期㊁辐照后产品质量检测(包括辐照后取样㊁留样及库存管理等)㊂对辐照处理的要求和条件应做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㊂辐照处理和条件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辐照食品的名称㊁编码㊁批号和数量㊁出厂日期㊁收货日期,辐照食品委托方名称㊁地址和联系方式;b)辐照目的;c)辐射源核素名称和活度,或辐照装置的能量㊁束流㊁扫描宽度㊁传输速度及影响食品吸收剂量的加工参数;d)辐照食品的密度,食品在辐照容器内或辐照装置内的装载模式;e)辐照工艺剂量;f)辐照装置设定的运行参数;g)辐照日期;h)常规剂量计的布放位置和数量;i)常规剂量计监测的最小吸收剂量㊁最大吸收剂量和整体平均剂量结果; j)剂量不均匀度;k)常规剂量计的种类和校准记录;l)剂量计读数装置的种类和校准记录;m)辐照后留样的监测结果;n)辐照产品的出库记录㊂9.2文件管理所有记录文件应妥善保管,在食品的保质期内备查,应至少保存2年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经机械等物理方式加工成大米㊁小麦粉㊁玉米碴㊁玉米面等初级产品过程中原料采购㊁加工㊁包装㊁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谷物经机械等物理方式加工成大米㊁小麦粉㊁玉米碴㊁玉米面等初级产品的加工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谷物禾本科草本植物种子,如稻谷㊁小麦㊁玉米㊁高粱㊁大麦㊁青稞等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厂房和车间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4.2用于堆放㊁晾晒谷物㊁半成品㊁成品的地面不得铺设含有沥青等有害物质的材料㊂5设施与设备5.1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的规定㊂5.2设备5.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的规定㊂5.2.2仓库应配备粮温㊁库温等粮情监测㊁通风等温湿度调控和防控虫害㊁鼠害㊁鸟类等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设备㊂5.2.3外溢粉尘的部位应安装粉尘控制装置㊂6卫生管理6.1管理制度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㊂6.2厂区环境卫生管理6.2.1厂区及邻近车间的区域应保持清洁㊂厂区内道路㊁地面养护良好,无破损,防止扬尘和积水现象的发生㊂6.2.2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孳生㊂6.2.3临近车间区域不得种植易产生花粉的植物㊂6.3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6.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㊂6.3.2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如纱窗㊁气幕㊁栅栏㊁诱虫灯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㊂6.3.3车间储水槽(塔㊁池)应定期清洗并检查清洁状况,有必要消毒的需验证消毒效果㊂6.3.4用于清洁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具的用水应符合G B5749中的相关规定㊂6.3.5用于清洁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具的洗涤剂应符合G B14930.1中的相关规定㊂6.3.6定期对压缩空气的过滤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除去过滤水及过滤油并做好记录,避免产生污染㊂保证压缩空气的卫生与质量㊂6.3.7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场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活动㊂6.4员工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5虫害控制6.5.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㊂6.5.2对已有虫害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㊂6.5.3生产作业场所除虫灭害工作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除虫灭害时应对各种原辅料㊁成品有保护措施㊂6.5.4应有捕鼠图,配备必要的粘鼠贴㊁捕鼠笼㊁捕鼠夹等设施,严禁使用鼠药㊂6.5.5在生产车间的入口处和车间内可设置灭虫蝇灯,捕杀可能进入车间的虫蝇㊂车间内设置的灭虫蝇灯的位置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域㊂灭虫蝇灯应定期(至少每周1次)进行清理㊂6.6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5的规定㊂6.7工作服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㊂7原料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㊂7.2原料7.2.1应符合G B2715㊁G B2761㊁G B2762㊁G B2763中的相关要求㊂7.2.2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㊂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货等处理㊂7.2.3原料加工前应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㊂7.2.4原料运输及储存中应具备防雨防尘设施㊂7.2.5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需进行清洗消毒㊂原料不得与有毒㊁有害物品及其他物质同时装运,防止原料受到污染㊂7.2.6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至少每周1次)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的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㊂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㊂7.3.2应符合G B2760中的相关规定㊂7.4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规定㊂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㊂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㊂8.2生物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㊂8.3化学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㊂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㊂8.5生产过程8.5.1原料清理应除去杂质及霉变粒,防止杂质进入后续加工,造成产品污染㊂8.5.2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中的相关规定㊂8.5.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产品中㊂8.5.4在生产过程中,现场不得进行生产设备的维修㊂8.5.5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清洁㊁卫生㊂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㊂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防止影响产品质量卫生㊂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㊂所有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保养维修记录㊂8.6包装8.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6.2外包装上应标示产品批号㊁保质期等,标注方法宜采用印刷方式㊂9检验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产品的储存和运输10.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0.2成品应按品种㊁包装形式㊁生产日期分别储存㊂10.3成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㊂仓库应有温度㊁湿度检测和记录㊂10.4成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进行消毒㊂成品不得与有毒㊁有害物品同时装运㊂11产品召回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2培训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2章的相关规定㊂13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3章的相关规定㊂14记录与文件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4章的相关规定㊂。

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安全指标比对分析

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安全指标比对分析

摘 要:农产品的安全是人类健康的保证,农产品在出口时都面临着严格的标准和法规要求。

本文针对大米、小米、大黄米开展了国内外法规/标准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得出了我国与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区域或国家间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安全指标的差异,为大米、小米、大黄米等农产品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标准比对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01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ZHANG Ming 1 WANG Bin 1 QIU Qing-feng 2 ZHANG Li-zhen 1 LI Jing 1(1.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2.Inner Mongolia Grain and Oil Quality Testing Center )Abstract: The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the guarantee of human health,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faced with strict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en they are exported. The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r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The difference of safety index in rela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mong the major trading region or countries of CAC, EU, Japan, South Korea, the United States,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张 明1 汪 滨1 邱庆丰2 张利真1 李 景1(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内蒙古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基金项目: 本文系标准创新管理专项“中非纺织、建筑等主要贸易领域标准比对分析”(项目编号:252019C-727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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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全全全全——全全全全全全全
全谷物食品是指由全谷物(如小麦、玉米、谷子等)制成的食品。

全谷物食品可以是烘焙食品,如面包、馍馍、饼干等;也可以是熟食,如面条、粥、饭等。

关于全谷物食品的定义和标准法规,这取决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全谷物食品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才能够被称为“全谷物食品”。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
•食品成分标准:全谷物食品应该由至少70%的全谷物成分制成
•食品加工标准:全谷物食品应该经过特定的加工方法制成,以保留全谷物的营养价值
•食品安全标准:全谷物食品应该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要求
全谷物食品可以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营养,因此选择全谷物食品作为日常饮食的一部分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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