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得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得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就是说,工龄总就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得来源。
这两个方面得含义,构成了工龄得两个基本特征。
但就是,在我国特定得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得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得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得规定.2、工龄得分类ﻫ由于工作性质与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ﻫ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得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就是衡量一个人就是劳动者还就是剥削者得标志。
ﻫ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得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得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得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得,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得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得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得政策与方法得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与参加工作时间之间得关系ﻫ①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凡就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得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与计算方式

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与计算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退休工龄工资的新规定正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新规定的背景、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退休待遇政策。
一、新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老年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退休工龄工资的支付压力也随之增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同时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决定推出新的退休工龄工资规定。
二、新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新规定,退休工龄工资将分为基本工龄工资和个人工龄工资两部分。
1. 基本工龄工资基本工龄工资是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基本工龄工资 = 月均工资 ×退休年限 ×系数其中,月均工资是指退休前最近一年的月均收入,退休年限为退休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系数为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限确定的比例。
2. 个人工龄工资个人工龄工资是根据退休前的个人表现和贡献来确定的。
根据个人工作表现的评价结果,确定个人工龄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个人工龄工资 = 基本工龄工资 ×个人评价系数个人评价系数为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评定的比例系数。
三、计算方式的实例解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退休工龄工资的计算方式,我们举一个实例进行解析。
假设某位退休人员的月均工资为8000元,退休年限为30年,退休前的个人评价系数为0.9。
那么根据上述的计算方式,他的退休工龄工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1. 计算基本工龄工资:基本工龄工资 = 8000 × 30 ×系数(根据实际年限确定)2. 计算个人工龄工资:个人工龄工资 = 基本工龄工资 ×个人评价系数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非常准确地确定该位退休人员的工龄工资。
总结:退休工龄工资新规定与计算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同时提高工作积极性而推出的重要政策。
基本工龄工资和个人工龄工资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表现进行具体计算。
2024年81号文件养老金计算38年工龄

根据2024年81号文件,个人的工龄是指个人在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作的年限。
这个年限可以包括在该单位正式工作的实际年限,也包括在该单位的实习、实训等相关工作经验。
工龄的计算原则上是以实际工作的年限为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还可能对个人做出合理调整。
根据2024年81号文件规定,个人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养老金=个人工龄系数×个人工资基数×养老金统筹支付比例其中个人工龄系数是个人工龄的函数,根据个人工龄的不同,具体数值也有所不同。
以38年工龄为例,根据规定,个人工龄系数为1.6、这意味着38年工龄的人,其个人工龄系数为1.6个人工资基数是指个人在退休前一年的基本工资,这通常是根据个人在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养老金统筹支付比例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具体数值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养老保险基金等因素而定。
统筹支付比例一般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数值,但也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对于38年工龄的个人来说,其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养老金=1.6×个人工资基数×养老金统筹支付比例。
其中个人工龄系数为1.6,个人工资基数是个人在退休前一年的基本工资,养老金统筹支付比例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龄对养老金的计算有一定的影响,但其他因素,如个人年龄、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和个人缴费金额等也会对养老金产生影响。
因此,仅仅拥有38年工龄并不能确保获得较高的养老金。
个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划退休前的收入和缴费,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合适的养老金待遇。
总之,2024年81号文件对于38年工龄的个人养老金计算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文件,38年工龄的个人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养老金=1.6×个人工资基数×养老金统筹支付比例。
然而,养老金的计算不仅仅依赖于工龄,还与其他因素如年龄、缴费时间和个人缴费金额等有关。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一、工龄1、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78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
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
1958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中国工龄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工龄工资制度是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工龄工资法律规定,包括工龄工资的定义、计算方法、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工龄工资的定义工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贡献的一种奖励,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1. 按月计算:员工每月工资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工龄工资,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按年计算:员工每年工资中包含一定数额的工龄工资,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按比例计算:员工工资的某个比例作为工龄工资,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工龄工资支付标准1. 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包含工龄工资。
2. 地方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工龄工资支付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3. 企业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工龄工资支付标准。
五、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纪律;(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在陕西省,职工的退休工龄计算是根据一系列相关政策来确定的。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待遇。
本文将介绍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以帮助职工对自己的退休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计算职工工龄的基本原则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的计算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认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
在陕西省,职工的工龄计算是从进入用人单位开始计算的。
这包括实习期、试用期和正式工作期。
职工如果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工龄将根据实际工作期间进行累加。
2. 不计算未开支工资期间。
陕西省政策规定,职工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时间不计入工龄计算范围。
比如,因违纪受到停职处分的职工,停职期间不计入工龄。
3. 纳入计算的工作期限。
陕西省政策规定,计算工龄的期限一般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
职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等特殊假期时,不计入工龄。
4. 不计算未满一年的工作时间。
陕西省政策规定,职工的工龄计算以一年为周期,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
例如,职工在某个用人单位工作不到一年,这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龄计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陕西省政策对工龄计算搭建了特殊的处理办法。
1.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
如果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参加培训、进修、休闲等原因暂时中断工作,但与用人单位保持正常关系,中断期间的工龄可以计入总工龄。
2. 职工因单位改制、并入或解散而发生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的工龄不会丧失,转移到调整后的单位继续计算。
同时,职工在新单位的工龄也重新计算。
3. 职工因调动或晋升而发生变动。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动或晋升时,工龄计算是连续的,并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累加。
四、退休工龄的具体计算方法陕西省政策规定,职工退休工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年龄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 首先,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出实际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指用于确定职工在其中一单位或组织工作的时间长度。
它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确定职工的工作经验、待遇薪酬以及工作权益的享受等。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一、法律法规1.《劳动法》是工龄计算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根据《劳动法》,工龄计算应该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在内。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龄算作在单位工作时间,因此试用期也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之一2.《劳动合同法》也是工龄计算的依据之一、根据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龄计算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劳动者正式上岗的日期开始计算。
三、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部分行业和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工龄计算进行进一步规定。
例如,教育行业一般规定教龄和工龄相同,医院可能会将在院培训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等。
这些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也是工龄计算的一个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依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来确定。
总结起来,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
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激励职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合理计算工龄,确保工龄计算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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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一)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三)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四)文、教、卫、体人员的工龄计算(五)乡(镇)干部的工龄计算(六)城镇下乡插队知青工龄计算(七)集体单位职工工龄计算(八)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九)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轮换工的工龄计算(十)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十一)国营农场、林场职工工龄的计算(十二)落实政策人员工龄计算(十三)犯错误、违法犯罪人员工龄计算(十四)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计算(十五)关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关系说明(一)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职工因工作需要,凡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解放前系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解放后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而其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该企业由我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
[(62)中简字第111号]2、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其革命工作年限则从转入公私合营之日算起。
[(62)中简字第111号]3、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含顶指标调入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湘劳人函(86)57号]4、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含顶指标抽调)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5)计劳薪字157号]5、企业科技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工龄计算。
根据国发[86]7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被批准后办理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的,以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后不补办辞职手续,又拒不回原单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的,工龄从其他单位重新录用之日算起。
[国发[86]73号] 6、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凡按国发[91]12号文件精神被应聘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其本人档案可存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职工交流服务中心。
以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再到别单位工作的,其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7、在职职工招聘或辞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其招聘或辞职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国办发(88)20号]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调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其原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也应当连续计算。
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4号令]8、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其原在国营企业的工龄与在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十六周岁前的工龄。
[国务院91年4月15日81号令](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工龄计算志愿兵、义务兵的军龄计算,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计算;复员、转业、退伍的军龄截止时间,应以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其军龄都应当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
具体政策有以下几点:1、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发(87)106号]2、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县属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国发(87)106号]3、全民和县属集体企业的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参军的,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或县属集体企业做临时工的时间与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县属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湘人险(85)258号]4、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重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业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国发(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5、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6、原在城镇县以下小集体企业工作,后参军入伍的职工,其在城镇县以下小集体企业的工龄计算。
即1979年7月24日中央51号文件下达前在县以下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从中央51号文件下达之日算起;中央51号文件下达后进入县以下小集体单位工作时参军的,可将其实际进入该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入伍后的军龄和复原退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湘发(80)67号]7、判刑后开除军籍被安排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刑满后保留军籍的,可将其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参军之日算起。
[劳人险函(86)33号]8、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后安排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并与同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下的保险福利待遇。
上述人员安排到企业工作后,再经组织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军龄亦可计算为调入单位的'本企业连续工龄'。
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保险福利待遇。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三)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970年以前进入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以及由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七九年以后,职工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计算:在校学习期间由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进入'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学习,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80)279号]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教高(90)001号]县属以上集体单位职工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计算,参照全民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险便函字(81)66号]2、非在职人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连续工龄从毕业分配工作正式报到之日算起,分配工作后自动离职重新安排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安排工作之日算起。
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新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工龄只能从毕业分配工作后算起。
[(72)计劳业字43号]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届毕业的当年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
[见湘人险(1994)104号]民航学校、滑翔学校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解放军总后勤部供应部(72)供财字第2033号]、[(78)劳薪字96号]3、公派出国与自费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可以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回国工作的,其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86)107号] (四)文、教、卫、体人员工龄计算1、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直接从教学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算起;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经过正当组织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也应与招收录用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教计字267号]2、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仍在各级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的时间与毕(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6)教计字179号]3、民办(长期顶编代理)教师招收录用(含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结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日算起。
[教计字(80)267号]4、乡村(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89)5号]但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不再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其工龄只能从招收、录用或毕(结)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85)湘卫人字第114号]5、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运动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因此,他们被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作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属于临时集训运动员,不计算工龄。
但通过集训后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集训之日开始计算。
[国家体委(63)体工干字第175号](五)乡(镇)干部的工龄计算1、建国后,'人民公社化'以前的乡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治安委员工作及专职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农会主席、民兵队长工作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直接录用转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调入全民,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参军的,其在乡一级担任上述职务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