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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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考点2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学习提示】建议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观念交付的内容做客观题准备。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1.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1)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1)总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2)特殊:登记对抗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思考】判断下列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物权生效的时间以及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时间:a.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设备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b.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小汽车于1月10日交付给B公司,1月20日完成登记手续。

c.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设备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d.A公司和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小汽车抵押合同,双方于1月10日完成登记手续。

【例题•单选题】2018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

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合同成立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B.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交货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C.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登记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D.甲公司于付清货款时取得货车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法律规定物权变动(3篇)

法律规定物权变动(3篇)

第1篇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主体和物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类型、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公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之间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社会诚信,保障交易安全。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物权。

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因他人权利而取得物权。

如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物权。

2. 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是指权利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物权。

如抛弃、抵押、质权实现等。

3.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内容变更。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公平性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赠与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3. 自愿性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物权变动。

4. 公示性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1. 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实用文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实用文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2单元物权变动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级)(2009多;2013案;2014多;2015单;2016案;2017单、案)(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交付生效总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案;2017案)登记对抗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提示1】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2.实践中,履行交付义务不仅包括现实的移转对财产的占有,还应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交付与动产有关的单证,这才是完整的交付。

3.“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3)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提示2】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其他人。

【案例】A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小汽车均售予B公司,双方5月1日均签订买卖合同,5月6日均交付标的物,5月12日均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1)合同生效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1日;(2)所有权转移时间:生产设备与小汽车均为5月6日;(3)何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为5月6日,小汽车为5月12日。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具体规定2.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具体规定1.变动规则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即指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1.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是指对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将对物权进行变动的事项公之于众,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性2.1 确保权益的合法性物权变动涉及到财产关系和权益的转移,公示能够确保权益变动的合法性,防止非法侵占和侵犯。

2.2 维护公平正义公示物权变动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权贵阶层的秘密交易和非法转移,保障公平正义。

2.3 增加交易安全性公示物权变动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让各交易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物权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

3. 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3.1 公告公示将物权变动的相关信息通过报纸、官方网站、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动物权的基本信息、受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公告期限等。

3.2 网络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物权交易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上进行公示,使更多的人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公示可以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当事人随时查询物权变动信息。

3.3 物权登记备案将物权变动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文件等材料,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权登记备案是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之一。

3.4 司法公示在法院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将法院认定的物权变动事项告知社会公众,确保权益的公正裁决和司法透明。

4. 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公示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公示是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拥有证据效力,能够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公正受让。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有特殊规定,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官方机构。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1、交付-动产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

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

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

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

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发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 异议登记失效 (注意: 既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权, 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一房数卖)。

1. 登记后, 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2. 登记后, 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 仍然是有权处分, 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3.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 不阻却债权, 仅阻却物权) ;
4. 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 动产交付制度。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包括三类, 即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

①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典型的情形即“先租 (借) 而后买”。

指示交付。

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占有改定。

典型的情形即“先卖而后租 (借) ”。

③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3篇)

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情况,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该物权的存在、变动和权利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

物权公示制度是保障物权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包括物权公示的概念、意义、原则、方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物权公示的概念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主体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该物权的存在、变动和权利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物权公示的意义1. 保障物权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制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通过查阅登记信息,了解物权的存在、变动和权利状态,从而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2. 维护交易秩序:物权公示制度能够规范物权交易行为,防止一物二卖、权利冲突等现象的发生,维护交易秩序。

3. 促进物权流转:物权公示制度能够提高物权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物权流转,推动经济发展。

四、物权公示的原则1. 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制度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进行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2.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主体在物权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欺诈、虚假陈述等。

3. 法律适用原则:物权公示制度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五、物权公示的方式1. 登记: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动产登记是指动产权利人将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依法向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行为。

2. 公告:公告是指物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物权变动信息的行为。

六、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1. 权利确认效力:物权公示具有权利确认效力,即物权公示后,物权变动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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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增) (1)机制: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考查了一道客观题, 重点在于简易交付、预告登记结合案例的理解。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交付 生效
登记 对抗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6.预告登记:★
作用 期限
情形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阻止物权变动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①预购商品房(期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示例】1月1日甲和乙签订合同,决定于乙结婚时, 甲将房子转让给乙,为了防止甲在这个期间将房子卖 给其他人,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若预 告登记有效期间内,甲将房子再次卖给丙,只要乙未 同意,丙不能得到所有权。
卖方先卖后 借用(租赁)合 借(租) 同生效时
【例题·单选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 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 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 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 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例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 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 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 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 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 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 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 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特殊动产所有权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
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抵押★
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登记)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4.登记不一致(P38):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
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 准。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原因
更正登

处理
(2)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①集体 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 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 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
总登记(对辖区内全部土地全面 ×
生效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
建设用地使 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
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
登记 土地承包经 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 营权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因
异议登 处理 记
责任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事项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 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 可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登记 抵押★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 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 生效时发生效力。——卖方先卖后借(自第二个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总结】三种观念交付★
方式
当事人
简易交付 两方 指示交付 三方
占有改定 两方
核心识别 物权转移时间
标志
买方先 买卖合同生效时
(租)后买 购买前为第 通知到达第三人 三人占有 时
善意第三人。
2.交付的种类: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 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买方先 借(租)后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 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 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 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 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 知到达甲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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