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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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2. 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劳动者自愿辞职、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期满等。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一节:劳动报酬的确定1. 劳动报酬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支付、实物支付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节:劳动报酬的支付1.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支付凭证。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一节:劳动时间1. 法定劳动时间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保障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

第二节:休假制度1.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2. 休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和保障。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一节:劳动安全与卫生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劳动者有权拒绝危害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1.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未成年工应当接受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劳动。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 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和工作原则应当公正、公平。

第二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以上为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官方版全文,供参考使用。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保险福利;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正文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甲方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周末双休。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

六、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给予乙方一定的绩效奖金。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可以是有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提供劳动合同,并保留劳动合同的副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不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有紧急任务的,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劳动合同修改、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十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双方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的;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或者全面停工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待遇。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劳动标准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2023劳动标准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的行为标准,公平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报酬分配、职工教育和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但是,下列劳动关系除外:(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的。

(二)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四十四小时的。

(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存在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七)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目录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目录劳动合同。

目录劳动合同是为满足用人单位用工数量多、工种、工作岗位相对固定、需经常变动劳动力的需要,统一约定某些劳动合同条款和待遇。

目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条款。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一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款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和生效条件。

第八条目录劳动合同的变更目录劳动合同的变更,除遵循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外,还应当经劳动者认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时,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适用债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生效。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成立。

第六条劳动者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负有保护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的;(二)具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取得报酬的能力;(三)具备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条款:(一)劳动者姓名、住质;(二)工种、工作岗位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历;(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七)社会保险;(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包括的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没有期限的,视为劳动无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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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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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支配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连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连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

用人单位应当讨论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头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连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殊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商量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权益爱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背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其次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供应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供应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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