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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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章;(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省人民政府规章;(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6〕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7【实施日期】1992.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合法、合理的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保障事业开展,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集中权限,统一管理,分级监督”和“立项从严,标准从低,不为盈利,易于操作”的原则。

省物价局、财政厅是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的收费项目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者委托地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地、市、县级行政机关所属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一次性短期(半年以内)培训班,以及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开展的确属自愿互利的有偿服务(指不带任何强制性,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技术、信息服务),其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办法委托地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财办综[2013]15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3]154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是:
(一)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发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的主要精神,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罚没收入为重点,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造成分配主体多元化,弱化了政府调控能力,肢解了财政分配职能,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和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

当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尽快建立统一完整的财政预算,不仅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健全财政经济运行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谋划,稳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级推开”的总体思路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1.15【实施日期】199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陕政发〔1997〕1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

省政府要求: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

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

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应达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大全(2011)


居民户口薄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 二、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一)号牌工本费 1、反光号牌 (1)汽车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3)摩托车 2、不反光号牌 (1)汽车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3)摩托车 一 公 安 3、机动车临时号牌 系 (二)证书工本费 统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2、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3、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1、汽车
2、证明收养(解除收养) ①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②生父母单方送养 ③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 4、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 5、证明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 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等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3、证明公民个人存款、经济收入、纳税 4、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5、办理证据保全 ①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②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③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④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6、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2、证明其它有法律的文书 ①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 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②证明签名、印章、复印件、译本、节本、副本 与原件相符 ③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
元/本 元/本 元/证 元/证
15.00 10.00 10.00 10.00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陕价行发[2005]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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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条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即“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具体实施步骤是:(一)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缴款人)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缴款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可采用转帐或现金缴款。

属转帐缴款的,到期开户银行办理缴款;属现金缴款的,到就近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办理缴款。

将款缴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或“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

银行将专用缴款书2至5联盖章后,第2联留收款银行,第3联退省财政厅,第4联退缴款人,第5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

具体操作按“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结算办法”执行。

(二)对收费时间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且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大中专院校学杂费、各种报名考试费等,其资金的缴存由就近的工商银行(对公营业机构)上门收款,或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存银行。

(三)各执收单位原业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销,只保留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省“财政专户”中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各执收单位九七年二月底前各种收费资金余额一律于三月十五日前分别上交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分为“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等四种,每种一式五联,注有“省级”字样,分别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转帐或现金交款。

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持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到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专用缴款书准领证”,专用缴款书实行验旧领新。

再次领取专用缴款书时,应携带前次领取已使用的专用缴款书存根,并如实填写“领取专用缴款书审批表”(详见附件),经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审验其存根的累计收费与缴入收费收入过渡户数额相符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各执收单位应按季编制“收费专用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要妥善保管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及报查单位,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保管期限3年,到期由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销。

第九条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核拨。

具体实施办法:(一)各执收单位要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一式三份。

(二)各执收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编报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无主管部门的执收单位可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编报本系统收费资金收支下年度预算表一式三份(1997年度的收支预算请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资金收支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予以批复,核批后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收费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执收单位要按月填报《收费资金用款计划》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填报的执收单位缴款明细表,每月按进度及时将核定的支出金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

(四)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省财政厅核批后,一般不作调整。

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要加强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稽查制度,认真检查执行收单位执行的收费收支情况,寓重管理于服务之中,定期向省政府汇报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情况。

自觉接受省人大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截留收费收入,胡支乱用的;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收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他有关报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收费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陕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省科委行政性收费项目1.技术合同仲裁费2.技术合同登记费3.<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4.<技术经济人资格证>工本费5.<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省<部>级科技奖初审复审费2.国家级科技奖初审复审费3.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4.技术市场发展金二、省专利局行政性收费项目专利技术合同监证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专利代理服务费2.专利纠纷调解费3.专利收费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三、省民政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收养登记费2.婚姻登记收费3.涉外婚姻登记收费4.社团登记收费5.社会团体会员证工本费6.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管理费7.未婚证工本费8.<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社团公告费四、省贸促会行政性收费项目1.证明书费2.认证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信息网络服务费2.代办出国手续费五、省司法厅行政性收费项目律师工作执照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公证费2.民事诉讼费3.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费4.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5.新安医院人犯护理费六、省法院事业性收费项目1.诉讼收费2.非刑事案件鉴定收费七、省计委行政性收费项目1.<农转非许可证>工本费2.<投资许可证>工本费3.<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收费4.<农资商品委托代销证>收费5.<农资商品技术服务证>收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2.<收费许可证>3.计算机技术服务收费4.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收费5.价格违法案复议费八、省无委会行政性收费项目1.无线电管理费2.频率占用费3.注册登记费4.BB机管理费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备检测费九、省财政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会计证>工本费2.<会计达标证书>工本费3.<罚没许可证>工本费4.<执行罚没公务证>工本费5.<罚没票据结报登记册>工本费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7.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2.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收费3.珠算技术登记鉴定费4.控购调节基金十、省审计厅事业性收费项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十一、省地税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注册登记证>工本费3.<税务发票>工本费4.车船使用税记录卡收费5.车船使用税标志牌收费6.《陕西发票购<印>折》工本费7.<陕西省发票准印证>工本费8.<陕西省发票承印证>工本费9.IC卡工本费十二、省档案局事业性收费项目1.档案保护费2.复制费3.证明费4.利用科技档案资源收费十三、省计生委行政性收费项目1.计划生育证工本费2.计划外生育管理费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十四、省外经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2.<装船证>工本费3.<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工本费6.<最终用户证明书>工本费7.<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招标手续费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十五、省外办行政性收费项目因公护照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护照加急费2.签证代办费3.签证代办加急费4.代理国际机票劳务费十六、省建设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出租汽车收费项目1.出租汽车管理费2.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3.房屋产权证工本费4.城市房屋安全鉴证费5.房地产交易管理费6.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收费7.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收费8.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费10.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发证费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12.建筑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13.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14.房地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费15.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证书费16.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17.来陕建筑施工企业注册费18.城市规划费19.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费2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21.建设监理证书费22.工程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房屋评估收费2.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3.城市道路挖掘费4.抗震设计审查费5.房屋互换服务费6.优良工程核定费7.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十七、省环保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费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3.<有毒,危险品环境安全证书>工本费4.<陕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工本费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环境检测服务费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3.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十八、省人防办事业性收费项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十九、省轻工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费2.包装装潢印刷生产许可证收费3.室内装饰业资质证书费事业性收费项目钟表考核费二十、省公安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2.特种刀具管理证件工本费3.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4.户口簿、暂住、寄住证工本费5.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6.居民身份证工本费7.机动车辆号牌费8.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9.机动车行驶工本费10.驾驶证收费11.特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费12.车辆运载特殊物品通行证费13.车辆改型改装军车转地方收费14.道路检查站许可证、标志牌收费15.公路检查证收费16.外国人签证收费17.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18.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证收费19.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收费20.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21.石油液化气管理证件费22.基层金融单位安全许可证费23.往来港澳证件费24.被装管理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机动车辆检验费2.机动车辆、驾驶员异动审验费3.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费4.机动车及驾驶员牌证遗失公告费5.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6.机动车停车场收费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8.公安专用物资装备服务费9.非刑事案件鉴定费10.灭火器审查费11.灭火器质量检验费12.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费13.消防设施配套费二十一、省安全厅事业性收费项目1.防泄密设备收费2.卫星安全技术检测费3.接收境外节目地面卫星站年度审验费二十二、省交通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车辆购置附加费免费凭证费2.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费3.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4.公路运输管理单证工本费5.塑封票证收费6.公路养路费免费凭证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高级驾驶员、修理工技术技能考试收费2.公路运输管理费二十三、省统计局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费二十四、省旅游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旅游入境签证费2.星级标牌费事业性收费项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培训收费二十五、省劳动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2.<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4.<技师合格证>工本费5.<高级技师合格证>工本费6.<技术登记证书>工本费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8.乡镇煤矿矿井安全合格证费9.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费10.一类容器制造许可证收费11.二类容器制造许可证收费1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加制造许可证费13.<锅炉安装许可证>收费14.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收费15.司炉工、焊工.水处理化验员证工本费16.检验人员.无损探伤人员合格证费17.锅炉使用合格证费18.槽车使用证费19.劳动合同鉴证费20.液化石油气钢瓶金属牌收费21.工人退休证工本费2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2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24.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2.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收费3.矿山安全检测收费4.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5.锅炉压力容器培训考核收费6.职工伤残鉴定收费7.技校招生收费8.技校招生报名费9.技校学杂费10.技校委培费11.技校委培费12.技校公寓管理费1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二十六、省人事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工本费2.<工资基金手册>工本费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人才交流服务费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4.招收公务员考试收费5.经济员资格报名考务费6.职工伤残鉴定收费二十七、省农业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检疫证>工本费2.<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5.新饲料添加剂审批收费6.农药审批登记收费7.<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8.<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9.省际间种子调剂管理费10.农作物品种审定费11.农机安全监督收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2.国内植物检疫收费3.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4.兽药审批检疫收费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检收费6.土壤肥料测试收费7.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8.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9.蚕种检验收费10.动物治疗及注射收费11.新农药及新药械试验推广费12.农机服务收费二十八、省土地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征地安置补偿费2.征地管理费3.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4.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事业性收费2.土地价格评估收费二十九、省水利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河道采砂管理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2.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3.水土流失防治费4.水土流失补偿费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三十、省林业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林木采伐证>工本费2.<木材运输证>工本费3.<植物检疫证>工本费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5.<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6.<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7.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9.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费10.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资源管理费1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森林植物检疫收费2.绿化费3.木材检尺费4.林地林木补偿费5.林业保护建设费三十一、省技术监督局行政性收费项目<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工本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计量行政收费2.计量器具鉴定收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4.产品认证收费5.条型码服务费6.棉花监督检验费7.企业技术标准服务费8.统一代码证收费三十二、省教委行政性收费项目1.<陕西省中小学校收费登记卡>工本费2.<校办企业资格证>工本费3.<校办企业资格证>年检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普通高校中等学校国家任务生学杂费2.成人高校学杂费3.高校、中专生住宿费4.高校、中专生公寓管理费5.委培生、定向生、自费生培养费6.短期培训收费7.广播电视大学学杂费8.出国人员培训、来华学生培训收费9.各类招生报名考务费10.招生收费11.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1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13.自学考试收费三十三、省文化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计划外巡回演出管理费2.<演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工本费5.<集体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工本费6.<陕西省音像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7.<陕西省录像带准映证>工本费8.<录像制作许可证>工本费9.文化市场管理费10.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三十四、省新闻出版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报刊登记费2.记者证费3.书报刊发行经营许可证费4.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费5.陕西省音像业经营许可证费6.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费7.营业性书报刊市场管理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版权代理服务费2.印刷产品委托检验费3.报刊审读费4.书报刊审读费三十五、省广播电视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陕西省音像业经营许可证费2.陕西省录像带准映证费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费4.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许可证费5.录像放映队管理费6.营业性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费8.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费9.有线电视许可证费10.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费11.使用广播电视频率附加信道执照费12.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公用天线管理测试验收费2.接收境内节目地面卫星站建设测试验收费3.接收境内节目地面卫星站年度审验费4.有线电视建设费5.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6.交通音乐台信息服务费三十六、省卫生厅行政性收费项目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4.<制剂许可证>工本费5.药品审批费6.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7.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收费8.护士注册费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药品检验收费2.医疗事故鉴定费3.卫生监督防疫收费4.国境卫生检验收费5.进口食品检验收费6.铁路运输食品索证监督审查费7.卫生检测费8.疫情处理费三十七、省经贸委行政性收费项目1.换发和新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2.换发和新发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3.一次性输液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4.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费5.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费6.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费7.GMP认证费8.医疗器械生产准许审查费9.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评审费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年检费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13.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14.国外药品注册费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费16.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费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18.生产药典标准许品种评审费19.新生物制品审批费20.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费2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费22.<砖瓦生产企业质量审验合格证>费和年审费事业性收费项目1.节能监测收费2.节能技术服务收费3.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4.口岸管理费5.医古文等级考试收费6.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费三十八、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性收费项目煤炭生产企业资格审查费三十九、省工商局行政性收费项目1.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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