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版)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下文是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
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
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两年可回收送审稿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提出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
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在遵循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大前提下,各个省市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制定了适合本地的政策,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目前依然沿用其2017年的说明,那么这份条例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在这里,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出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申请条件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津农委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分局: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保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各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职尽责,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红河州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红河州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切实保护耕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厨房、厕所、畜禽舍、庭院等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具体耕地占补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对农村宅基地的耕地占补数量质量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各集体经济组织村庄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两图一表),制订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登记发证流程、制度,向农村居民公布,指导农民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申请使用宅基地。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相关了法律,为了确保管理规范,各地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制度体系,以山东为例,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基地管理政策尤其重要,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7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44f4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4.png)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宅基地课件ppt - 广西农民土地权益普法咨询中心农民土地权.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 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 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 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 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 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 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 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 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 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三 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城郊结合部宅 基地流转空前活跃,但流转活跃程度及流 转方式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主要表 现为: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离城市中心 距离越近流转越活跃;工业区、农场周边 的宅基地流转较为活跃;同时近郊主要是 以宅基地和农宅的短期租赁形式进行流转, 远郊且风光秀丽区域主要是长期租赁及宅 基地和农宅买卖形式进行流动。
评析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连同房屋一起 移转?房屋买受人如果不在宅基地使用权 核发主体范围内,是否必然导致房屋买卖 行为无效?
《土租,但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时 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 未作明确规定,理解上易产生 歧义。
如果农村居民买卖房屋包括同时转让宅基 地使用权,则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且受让人很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中 关于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定,借房屋 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某些营利开 发,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发生改变;如果 不包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仅房屋买卖行 为从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的流转而合 法有效,又将违反了“房地一致”原则。
新疆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疆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制定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加强对房屋的管理和保障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新疆的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的规定,并且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宅基地政策,那么新疆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让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新疆农村宅基地政策1、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 ,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 ,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 含附房 ) 使用宅基地 , 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 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 , 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 , 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 ( 区 ) 城市规划区内, 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 , 使用宅基地的 , 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对市、县级市( 区 ) 城市规划区外, 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 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 , 通过建造定销房( 农民公寓 ) 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 , 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 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 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一 ) 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 , 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1、占⽤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
2、占⽤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占⽤荒⼭、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
管理办法实施已久,但是各个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都会有着细微的不同之处,作为农业⼈⼝⼤省的省它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到⽆数农民的利益,所以尤为重要,那么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呢?下⾯⼩编为你解答。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城镇⾮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国有⼟地。
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式取得国有。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有关农村集体建设⽤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地使⽤证。
⼆、农村村民“⼀户⼀宅”制度《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坚决贯彻“⼀户⼀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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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农村宅基地买卖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
宅基地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
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先为你
提供一个宅基地转让损失60万的案例,然后再为您提供宅
基地买卖3个基本原则,希望你在买卖宅基地买卖的时候多
做注意,别造成个人损失。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案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10年前,何先生以14000元(双方协商)买下仲先生
104㎡的二楼二底房屋(宅基地)。但随着城市开发和各项惠
农政策的实施,钟先生想要将房屋通过经济补偿收回房屋,
并申请新的宅基地,但何先生不远归还房屋,除非对方补偿
60万元。由于房子已经破旧不堪,最终双方以55000元的价
格,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审批”,所以钟先生想要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不
可能被允许的。因而农村村民在进行宅基地转手时还是要三
思而后行。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
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
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
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
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
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
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
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
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
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
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
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
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
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
还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