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3.23

•【文号】法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院印

)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719163276.html,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裁判文书选登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719163276.html,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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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10篇)

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10篇) 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篇1) 甲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xxx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20000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2000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xx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xx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20xx年5日4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模板(篇2) 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丕华,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_)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20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_)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

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

浅谈司法确认制度的反思

浅谈司法确认制度的反思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以后,为防止当事人不履行,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该制度是将诉讼与非诉讼完美结合的重要内容,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古代“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民调解在中国有着肥沃的发展土壤、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互相让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从而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被国际上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多,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以来,法院的受案数目与日俱增,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随意性和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因此,人们逐渐

对人民调解制度失去了信心,人民调解日益受到人们的冷落。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①以便人民调解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司法确认制度现状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该法将长期存在于我国基层社会中,但较为随意的人民调解一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规定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程序有机联系起来,司法确认制度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法律赋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决定与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颁布之后,司法确认制度得以确立,但法律的规定未免笼统,为使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更好的发挥作用,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规定》)。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以、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司法确认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的具体规定,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而高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使人民调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向法院申请确认协 议的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出具的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经过调解组织出具书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调解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调解协议、调解书等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司法确认费用。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 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如果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意义。首先,司法确认可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协 议的法律效力,使协议具有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地位。其次,司法确认可以加强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次,司法确认可以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最后,司法确认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以进一步保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出发,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探讨。 首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将调解协议直接提交人民法院执行。而《民事调解法》则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 其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确认。当事人在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将作出确认决定,使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协助法院进行审查,以便顺利获得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再次,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与法律文书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还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即自调解协议达成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最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当事人 可能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此外,一些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存在争议。因此,对于调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 解书效力衔接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2019年3月30日施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

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主要存在于产权交易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中。突出表现在产权处分方隐瞒财产权属情况,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致侵害真实权利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或者部分继承人未经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外人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会出现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却不知如何救济,从而导致超过时效才向法院申请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 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 为不断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司法确认工作,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的司法需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司法确认案件范围 第一条【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条【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登记立案前按照相关规

定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章司法确认案件管辖 第三条【委派案件管辖】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自行选择案件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协议签订地与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一致、协议在线签订或者其他难以确定签订地情形的,由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邀调解员同时属于多个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管理的,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同时向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司法确认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正文: ---------------------------------------------------------------------------------------------------------------------------------------------------- 上海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审慎、稳妥地开展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或经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条经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1 司法确认制度 困龙山女神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司法确认程序 2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 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由双流人民法庭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 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 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 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之日起三十日内~ 出。 3 4.立案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摘要: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强化非诉调解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贴进社会大众的又一司法能动之举。本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关键字调解调解协议社会司法确认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主要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非诉调解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法律确认文书,从而赋予当事人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一、填空 1、《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6章35条。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6、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9、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0、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 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种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查,二种方式是在确认调解协议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泸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中发现部分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格式不统一。 按照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另《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应有统一的制作格式。 但基层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格式不统一,缺项漏项现象突出,如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

调解协议上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调解员未签名,导致调解协议 不生效;又如对纠纷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等。 二、主体存在错误。 人民调解协议的主体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 有的协议书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不严,在调解时纠纷的当事人未到场,而由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参加,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由参与调解的亲属签当事人的姓名, 而参与调解的亲属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生效。 三、内容不合法。部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如为非法债务签订协议等,部分调解协议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或被人民法院撤销。 四、签名不一致。 有的当事人虽然认同协议内容但却以不会写字为由,请调解员代签;有的当事人签字时故意签与身份证或户籍上不一致的姓名;有的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理解模糊, 担心签字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叫他人代签名字,在签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使调解人员的工作成果前功尽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号】粤高法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粤高法发〔2021〕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电子诉讼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裁判文书样式的指引》,并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引适用于广州、深圳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司改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试点法院司法确认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 1、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6、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7、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9、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0、法释〔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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