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2000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0168件,成功调处19857件,成功率达98.5%。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5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202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4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50批6965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在此结合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

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尽有完全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则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发现调解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否则,原调解仍需执行。

二、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和弊端

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西方誉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深受人们的喜爱。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⑤有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作指导。⑥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

我国的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人民调解仍存在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①人民调解由于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被人操纵利用,调解员可能利用事实上的力量左右调解方案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最终演成弱肉强食的格局;②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低,适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

③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

三、创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之构想

(一)拓展调解领域,加强调解网络建设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委员会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鄞州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十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一是联片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镇(乡)、街道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委员会。二是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委员会。三是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鄞州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委员会,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交织,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鄞州区建立了轻纺城等20个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五是民营企业调委会。区司法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委员会引入较大的民营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1998年,鄞州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流动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流动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吸收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区属中学都建立了调委会,指导调处校园内各类矛盾。去年高教园区内多所大学也建立起了调委会,万里学院更是在全省高校中率先开展了对法律系学生的调解工作培训,有188名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了人民调解员证书。八是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委会。钟公庙街道所辖的中心派出所专门设立了调解办公室,调解人员在社区民警的协调配合下,及时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有效缓解了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困难,提高了综合治理的效率。九是海区调委会。为确保大嵩滨海地区社会稳定,化解海上生产生活纠纷,推进“平安海区”建设,成立了海区调委会。十是交警中队内设立了调解办公室。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积极探索,加强联动,优势互补

1、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2000年8月鄞州区各镇(乡)、街道全部建立起了调解中心,中心的运作模式就是在司法所设立人民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开庭式调解。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镇(乡)、街道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成为新时期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调解中我们采用“五个一”工作法(即抓好一个组织、制定一个规范化管理制度,出台一个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办法,搞好一个一月一次接待日,开好一个一月一次工作例会),积极做好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这一做法已被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广。

2、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制度

鄞州区还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后调解案件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明确对公安“110”受理的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普通民间纠纷等三类案件通过规范程序,及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同时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所民警采取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度等形式共同参与调解,形成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防范网络。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减轻了公安“110”在处理民间纠纷上的压力,又提高了司法所调处各类纠纷的效果。反映鄞州区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方法的《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强化调解中心功效》一文曾在《中国司法》杂志刊登,并向全国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5年年初伴随着各镇(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投入使用,进一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与调解中心联调、联防、联勤、联治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效率,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

3、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

2005年上半年,区司法局经与区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了片区调委会与人民法庭联席例会制度。按照区人民法院5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辖区,全区20个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5个接边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确定负责人,每季度由人民法庭庭长和片组组长共同召集召开一次例会,一起交流工作经验、研讨业务,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同时人民法庭分别指派1名法官联系镇(乡)、街道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对重大疑难矛盾和纠纷的调处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并在现场办公日当场受理并调解调委会移交的或当事人径行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联席例会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法庭之间的联系,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衔接,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4、司法、综治、信访联动工作制度

鄞州区督促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视对信访矛盾纠纷,特别是涉法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共同做好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建立起涉法信访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系统,加强了信息报送,并及时配合信访部门制定防范、控制和调处的预案,努力把“三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由我局选派综合素质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通过司法、综治、信访联动制度的落实,全区建立起了“防、疏、调”三位一体的维稳工作机制,整合了司法、综治、信访等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和处置涉法信访的能力和水平。

总而言之,结合鄞州区实际完善人民调解,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有利于使各种调解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消除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人

民调解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整体效用。真正体现人民调解在基层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鄞州区司法局基层科姚溪波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位一体.三调联动

“四位一体”是指公安、司法、法院、信访部门共同预防、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四位”是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待各自独立行使职能;“一体”是三种调解方式有机结合;“四位一体”首先是以四位为基础,强调四位各负其责,同时注意一体化的协作。“三调联动”就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以及信访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突出“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行政调解”职能,深化“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更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四位一体、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首先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报警后,对案件性质进行甄别,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的一般民间纠纷,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开具《纠纷调解告知书》。人民调解组织接到《纠纷调解告知书》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和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人民调

解组织在15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执行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按撤诉处理;有执行事项,可能申请执行的,由审判机关制作调解书,按调解结案。达不成协议的,审判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诉讼中调解。三是建立信访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案件后,认为属于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解决的问题,告知信访人按问题的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受理信访人要求调解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解决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

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建立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账,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单位应及时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

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民事纠纷,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持或主导的,以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快速消除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科室)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交通运输行政调解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二)督促具体调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对发生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2000年以来,全区各类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0168件,成功调处19857件,成功率达98.5%。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5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56件202人;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4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50批6965人,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在此结合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创建人民调解机制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2)调解适用的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3)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主要指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除当事人自觉履行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凭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仲裁调解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

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推动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衔接的实践思考探讨及研究报告

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实践思考 卢杰【提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当前行政调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赖于行政调解的协调,在大力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同时,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进一步严密衔接值得再思索。本文以信访、治安两种行政调解为例,通过实际工作总结分析,探求人民调解与之相衔接的方法路径。 如何妥善处理开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立必须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市着力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减少了法院的收案压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诉讼内解决纠纷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声望和公信力,减缓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性,较好地解决了强调通过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出现脱节的问题。在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同时,有关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问题值得我们再思索。 当前,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开展,有限政府、效劳政府、依法行政、人权保障等观念逐渐为国家和公民所承受,行政调解职能的发挥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时往往陷入僵局,甚至产生对抗行为,非常需要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而相应的导入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依靠“领导批示〞。而人民调解的介入,除了“领导批示〞,往往也取决于人民调解工作决策者的观念和态度。两者之间的衔接存在着明显的“人治〞痕迹,即使现行有些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意见和方法,在具体衔接环节上也需进一步紧固和细化。下面,围绕这一问题,以信访、治安行政调解为例,结合我区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民调解与信访行政调解的衔接 (一)工作实践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 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从调解的对象来看,行政调解机构调解的纠纷多是与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特定经济、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司法调解则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自诉案件。就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来看,行政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人民调解的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来履行,一方反悔,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参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参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12 •【字号】冀司[2006]77号 •【施行日期】200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积极参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冀司[2006]77号) 为贯彻落实全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切实履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积极推进“三位一体”调解体系建设,努力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和谐河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中,处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是“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托,直接关系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意识和作为意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参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河北”,实现全省更快更好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发展行业调委会等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密切配合、科学衔接,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使排查出来的90%以上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县级以下,“民转刑”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住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坚持依法调解和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人民调解是有法律规范的诉讼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既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又要善于运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互谅互让,依法支持群众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尊重群众的诉讼权利,不强迫群众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

“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XX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XX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3、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提出相应预案; 4、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 5、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政法及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分办;向上级综治部门汇报本地区“三调联动”工作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推广“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定期召集联系会议. (二)人民法庭工作职责:主管司法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涉检矛盾纠纷处理审查、监督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派出所工作职责;及时调处接处警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警司联调”,做好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逐月及时向“三调联动”办公室报送调解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司法所职责: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好同级“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深化“三方联调”工作,组织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信访办工作职责:受理、分流、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地区、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衔接工作。 7、其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受理、调处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

健全五大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2篇

健全五大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2篇 健全五大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 今年来,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辖区历史遗留问题多、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实际,通过健全五大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一、健全坚强过硬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多元化解、法治保障”工作原则,出台《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人民调解纳入深化平安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分管工作的副县长作为召集人的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汇报,分析^p 研判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本辖区、本系统突出矛盾问题。 二、健全长效管用的推进机制。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网络,针对形势和任务,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扩充至家,涵盖了政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加强乡镇街道室建设,配齐配强分管稳定的领导。强化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职能,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认真落实书记议稳制度,定期听取各单位“一把手”稳定述职,将稳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县委和县政府督查室、纪委、政法委、办联合督查机制,加强动态督查和专项督查。同时,建立稳定工作目标管理体系,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县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健全关口前移的防范机制。进一步落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全面掌握辖区内家庭矛盾、邻里关系、经济往来、土地资权属、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各类案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从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今年来全县开展全面排查3次、专项排查3次,摸排矛盾纠纷400余件。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重大政策出台必评估、重大项目启动必评估、重点工程建设必评估,近年来共开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同名18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gōngzuò)的实施意 见 (湘综治委〔2007〕7号) 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zōnɡ hé zhì lǐ)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开展(kāizhǎn)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lián dònɡ)”)工作,有利于整合调解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fāzhǎn)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使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行政执法和司法

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推崇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服务富民强省这个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逐步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通过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kāizhǎn)“三调联动(lián dònɡ)”工作(gōngzuò)的基本原则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 联调联动化解矛盾 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奉 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 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效劳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那么,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根 底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 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无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 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 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 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 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 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 纠纷解决的本钱,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 利于方便广阔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 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 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缺乏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标准;二是资金 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方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 工作的开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的矛盾大调解格局的建议 农工党西城区委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从《西城区全响应社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中反应的情况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日益严重,而现有的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机制很难面对复杂局面,难以有效平息问题,解决矛盾。 实践表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建立三种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为实现“西城区全响应社会服务管理”的建设目标,针对《西城区全响应社会服务管理调研报告》反映出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为辅、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位一体”的矛盾大调解格局工作操作方案。 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力量的意见 在2011年《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做了两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加强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二是增加了民诉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在征求意见稿中之所以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部分原因在于,民事纠纷成因复杂、表现多样,民事案件的激增造成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此外,一些敏感性案件如果强行诉讼容易激化矛盾,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上述两方面原因都呼唤调解作用的增强。所以,在可预见的未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会更加明显,更加有效。 就工作性质而言,人民调解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如何从利益相关方中找出双方冲突利益纠结点或者说矛盾点,在发现冲突双方利益纠结点或者矛盾点后,如何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法律定性,然后合法、合理的解决这一利益纠结点或者说矛盾点,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当然是解决好这一矛盾冲突的前提。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要想很好地完成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就要建立一支专业、高效、务实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样才能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最终达到矛盾双方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目的。 1. 扩大人民调解员队伍 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应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士,比如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审计人员等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司法局可以在各个街道成立人

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X 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de)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de)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de)变革,社会结构(de)变化和利益格局(de)调整,民 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 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de)利益协 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de)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de)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de)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de)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de)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de)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

「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赤田镇司法所陈江尧 我国历来都有调解的传统,大部分当事人都有息事宁人和厌诉的心态,故调解制度和工作在我国蓬勃发展,弥补了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现阶段我国并存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这三种机制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笔者从三种调解的互补和衔接的可行性分析,阐述三种调解的并存对社会和谐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部门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但行政调解虽具有当事人自愿,相对灵活的特点,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以“老娘舅”的身份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的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只要人民调解员在场即可调解,但它与行政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且不收诉讼费,司法确认后法院出具的确认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调解则是如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

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司法调解,这种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优势,可确保疑难案件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兼具灵活多变和法律强制力的优点。 一、三种调解之间的互补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由于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他们最了解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在处理案件时,他们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而且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这对一部分有“惧怕诉讼”心理的当事人来说,求助于人民调解将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迅速化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社会化的体现。 但是,由于进行人民调解的司法调解员很多都是“半路

三大调解衔接规程[推荐5篇][修改版]

第一篇:三大调解衔接规程 隆都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有机衔接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下简称“三调联动”)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司[2009]118号)和《汕头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委员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合和强化调解职能,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协调,司法调解员牵头实施,相关单位协作联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规范调处工作,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质量,减少当事人诉累,减少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2、中心接访处理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3、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先由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并在《综治信访 维稳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的,人民法庭应当暂缓立案。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5、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由人民法庭向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当事人口头要求的,记入笔录。 6、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7、经中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中心公章。 8、中心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委托调解的人民法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