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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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析 种种 困难 的 同时 , 如何 彻底 解决辩 护难 问题 进行 了 简要 的探 索. 就 关键 词 刑 事辩 护 执 业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ey S
20. 0 9 3(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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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理论基础 (6)1. 值班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7)2. 法律帮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8)3.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理论依据 (9)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现状分析 (10)1.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范围与方式 (12)2.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频率与效果 (13)3.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中存在的问题 (15)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16)1. 法律帮助制度的完善程度 (17)2. 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与能力 (18)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水平与配合程度 (19)4. 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支持与政策保障 (19)五、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20)1. 完善法律帮助制度与程序设计 (22)2. 加强值班律师的专业培训与指导 (23)3. 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意识与配合度 (25)4. 增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投入与政策支持 (26)六、结论与展望 (27)1. 研究结论总结 (28)2. 政策建议与实践意义 (28)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30)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通过系统梳理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现状,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本文重点关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法律帮助的质量与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本文介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与意义,明确了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述,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研究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阐述了值班律师的基本概念、职责范围以及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从辩护权保障、有效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三个维度出发,分析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内涵,为后续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以新刑诉法第35条为视角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以新刑诉法第35条为视角
在刑事诉讼 中, 律 师 关 于在 辩 护 职 责过 程 中 的 言 论 不 受 追 究 。 即, 辩 护 律 师 在 为 当事 人 提 供 帮 助 与 辩 护 的囊 扩 侦 查 、 审 查起诉 、
减轻 、 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材料 和意见 ” , 以反驳公诉 方提 出的任何
有罪 、 罪重的证据为主要职责 。事实 上是对刑法 “ 无 罪推定 ” 原则 的深 化 , 是站在尊重 和保障 当事人 的基本原 则的立场迈 出了重要
刑事审 判中辩护 律师责任研究
— —
以新刑诉法第 3 5条为视 角


王彦朝 高民杰
( 贵州 1 民族大 学法 学院 5 5 0 0 0 0 )
【 摘 要】 新刑诉法修改以后 , 规定辩护律师责任的第三十五条的两处 理人 , 当然也只是提 出有 利于保 护被指控 人意见 与证 明材料 。为 了更 好地维护 受托人 的合 法权利 , 辩护人会 在刑事辩 护 的技术 和 思维上 能 自觉 地 、 更多地应用证 明的技术和方法 , 以便更好地行使 辩护权 。根据我 国刑诉法规定 , 公诉机关调查 、 搜集 尽可能证 明被 追诉人有 罪的一切 证明材料 , 达 到控诉 目的。辩护 人则是 提供并
起诉 、 庭审 、 判决 、 执行 、 再审 的整个刑 事诉讼 程序 与整个 过程 中。 《 律师法》 将第 3条 明确 了律 师合法 执业 中“ 任何 组织 和个 人 ” 不 得干涉 , 不能 随意侵犯辩 护律 师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将律师辩 护权
单列 出来 。律师法 修改 的第 3 7中直接 规定 了“ 律师 的豁免 权 ” 。
挑战。

新刑诉法第 3 5条之 内涵解读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第3 5条所 规定 的 : “ 辩 护人的 职责是 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论辩护权在辩诉交易中的宪法性保护——从密苏里州诉弗雷案谈起

论辩护权在辩诉交易中的宪法性保护——从密苏里州诉弗雷案谈起
青年与社会
法制社会
论辩护权在辩诉交易中的宪法性保护
从 密 苏里 州诉 弗雷案谈 起
于 乐平
( 南京 大学,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 摘 要】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所确认的辩护权是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审判得到公正有效审判的基础。文章主要通过美
国最 高院对 于密苏里州诉 弗雷案的评析 与思考 ,认为对 于辩护权在辩诉 交易制度 中宪法性保护是十分必要 的,并应通过一 系 列的程序与制度设计 ,在 完善辩诉交易制度 的基础上 ,更好 的保证公 民的宪法性权利。
中保护辩护权是个非常复杂并值得探讨的问题 。而本文所提 出的案例 就是关 于被告宪法性权利在辩诉协商 中是否受到侵
害而引起 的。 三 、对 于 法 院 意 见 上诉法 院则支 持弗 雷 的诉 求 ,其 认为每个被告都有依据第 六修正案取得 的有效辩护权 , 根据
S t r i c k l a n d v . Wa s h i n g t o n 案 中所确认 的双重标准原则 ,弗雷辩
护律师 的行为确实剥夺了其获得有效辩 护的权利 , 并将案件 发 回重审 。 州法院随后将 案件上诉至 了最高院 ,在经过详细的商讨 与审理后 ,以肯尼迪法官为代表的大多数法官做出了决定性 的裁定 ,认为律师 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告宪法性的权利 ,并 宣 布上诉 法院判决无效并发 回重审 。而斯科利亚等法官则表达
并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来保障这种宪法性权利 ,却 因为其复杂 性 而很 少涉及 。最近美 国联邦最 高院对 M I S S O U R I v . F R Y E 案件 的裁判 ,则为宪法性的辩护权如何在辩诉交易 中的构建 提供 了思考与借鉴。
案情简 介 被告弗 雷因在 吊销驾驶证之后违法驾驶而被起诉 ,由于 其 之前有过三次类似 的犯罪记录 ,因此按照当地密苏里州的 法律 ,他可能被判处最高 四年的刑罚。在开庭 前 ,检察 官与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坦露心声 , 律师也就常常无法获取寨 隋真相和相
关证据 。 侦查人员 影响 和限制律 师与犯罪 嫌疑人之 间 的 自由交 流 , 律师会 见权形 同虚设 。 使得
刑事诉讼规则》 23 第 8 条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往往 只有 目录而无 证 据 内容 ,并 且大 多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保 障不足
《 刑事 诉讼 法》 的立法 本 意在 司法 实践 中尚未 得 到完全体 现 。 由于律师 与公 、 、 在刑事诉 讼 中的地 检 法 位不 同 , 致其依 法 执业权 屡 受侵 犯 , 导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存在 着诸多难 处 :
( ) 三 阅卷难。《 刑事诉讼法》 3 条第 2 第 6 款规
查人 员一般都 当场进行 录音 、 录像 、 监控 , 的还禁 止 有
律师记 录 。在这 样 的氛 围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往往不敢 向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于“ 材料 ” 的范围, 法律 和 司法解 释则 未 明确界 定 , 在实 践 中 , 护 律师 只能 辩
到法 院查 阅检 察 院移 送 的材 料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刑 第 10条规 定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案 卷材 料 只包括 起 5 诉 书 、 据 目录 、 证 证人 名 单 和主要 证 据复 印件 或者 照 片 , 中 的“ 其 主要 证据 ” 由起诉 机关 依 据《 民检察 院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3 卷 第5 3 期
V0 .3 No5 13 .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苏 秦
( 山西大 学 ,山西 太原
000 ) 3 0 6
[ 摘要 ] 律 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保 障不足 , 以致律 师执 业在刑事诉讼 中举 步维艰 。其主要 原 因是 我国在 此 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 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 , 加之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法制观念 落后 以及律 师 自身素质较低 等。 对此 , 应赋予律 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 建立律 师进入行政 、 司法体 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 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各级人 民政协 中设 立律 师代表 , 以期 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 关键词 ] 律 师; 刑事诉讼 ; 权利保障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5•【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关键词】重大程序性决定律师知情权类案监督【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

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

同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辩护人。

2019年11月25日,律师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

2019年11月29日,戴某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戴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鲁某某。

2019年12月20日,某市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律师鲁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鲁某某意见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此外,某市检察院对2019年12月以来移送该院有辩护律师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三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

经调查核实,以上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试论辩护律师的独立诉权

的上诉和抗诉 的期限为五 日。对 于这些规定 , 如果 再结合《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执行 < 刑事诉讼法 > 若 干问题的解释》 来看 , 我们 就不难 看出其限制和削 弱 被告 人诉讼 能 力 之处 。 首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2 3 , 3 条 人 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 , 上诉人一般应当有上诉状
介人, 并充分发挥其调查、 阅卷权 , 往往能找到申诉 的理由, 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 的申诉权 。因此, 在 我 国 目前条件 下 , 当 赋 予 原 辩护 律 师独 立 的 申诉 应 权, 只要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 , 符合 申诉条件 , 申诉就成立 。
20 0 6年 0 8月
试 论 辩 护 律 师 的 独 立 诉 权
钱矛锐
( 庆医科大学 管理学院 , 庆 40 1 ) 重 重 0 0 6

要 : 当 中国的刑事诉讼 中, 在 今 确立辩护律师的独立诉权 , 保证辩护律 师独立、 有效地行使
上诉权 和 申诉 权 , 对促 进 诉讼 结构 的平衡 、 分保 护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有 现 实意义 。 充 关 键词 : 护律 师 ; 立诉权 ; 诉权 ; 辩 独 上 申诉权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 4期
长江 大学 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a g eU i r t( oi c ne ) ora o nt nv sy Sc Si cs Y z ei l a e
Vo. 9 No 4 12 .
Au 0 6 g2 0

5 O・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 0 6年 8月
实 际意思不 一致 。虽然 法律 规定 了被告人 要 在笔 录 上签 字或 盖章 , 是 由于 被告 人 身 处 羁 押 又 无 力 书 但 写诉 状 , 之上诉 期 限行将 届满 , 加 因而往 往也 只能 无 可奈 何地 在笔 录上签 字 。 综合 上 述有 关 法 律规 定 , 除开 处 于 羁 押状 态 的 被告 人 , 告人 的近 亲 属 对 于 案 件情 况 和 法律 程 序 被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行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日益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实际状况,是衡量该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

比较西方主要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例及发展趋势,借鉴他们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建议在立法已经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础上,必须继续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加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陈述权;法律援助;上诉权一、刑事被害人概念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因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缺陷(一)被害人没有最后陈述权为了确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据此, 被告人在合议庭判决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但作为对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却没有对等的机会。

(二)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4条专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 即公诉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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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前提,也是维护合理诉讼制度的必然手段。

文章中将会详细介绍辩护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现在的这方面权利保障的现状,同时研究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措施。

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这种权利保障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完善措施
一、辩护律师权利
(一)含义。

辩护律师权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进行辩护,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这个实质是律师代替被指控人行使它自身的公民权利,它是一种公民自身权利的延伸,它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

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有阅卷权、职业豁免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

(二)权利来源。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主要有两种,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护律师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侵犯的。

继受权利主要指在业务过程中,当事人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它的发展和国家的司法建设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我国在建国之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在之后不断修正完善,但是修正后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律师都对刑事辩护工作敬而远之,一些优秀的辩护律师退出这个领域,甚至出现过罢辩事件。

这就说明,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缺失,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第二,在侦查阶段中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第三,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一定制约;第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存在一定制约,等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几个问题。

(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

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首先要得到保障,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对律师
的限制规定却远远超过律师所拥有的权利,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

侵犯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有当事人的,也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如:有的律师在法庭中,为被告人据理力争而被驱出法庭,还有一些律师依法搜集证据,但却因证据不符合事实而被指控伪证罪,等等。

(二)侦查中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辩护权。

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辩护律师可以全面介入刑事诉讼。

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律师只享有一般的法律帮助权,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权,这就阻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很明确,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身份,还有人认为,应该把辩护律师的地位概括为广义辩护人。

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应该享有在场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但这些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就一定会影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

(三)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受到许多限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不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还有,法定的会见时间是在48小时到5日,但在实践中,总是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会见,而且,在会见时,会限制时间和内容,会见次数也有限定,这样就会使得律师的会见效果不是很理想,有时候,律师会见就变成走过场了。

(四)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受到许多限制。

首先是在时间上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审查起诉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这种限制,使辩护律师无法及时收集证据,而且也容易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

另一个问题是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也规定辩护律师在经过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之后,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因此,向证人取证,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但由于很多因素,许多人都不愿意主动作证,这就是调查取证工作变得难进行。

四、完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措施
(一)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

首先,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条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着眼于立法方面。

在应用法律时,也要灵活使用。

(二)保障侦查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首先,也是要在立法方面进行修改,把律师的辩护权扩展到侦查阶段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能让律师参与,律师参与时要作为辩护人的身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法律地位,这样更有利于保障人权,也可以让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能制约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第一,也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对于一些不利于辩护律师制度以及会产生特权的条文要予以删除,对会见时间降低限制,司法人员监督时要充分保证谈话的隐私权,司法人员最好在看得见但是听不见的地方监督,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以为按章办事,活学活用。

五、结语
现在社会中,律师是个非常重要的职业,他们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很重要的意义,现在我国的律师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要继续完善,因此,我国要在立法上进行改进,同时也要培养高素质的律师,同时,对人们宣传法制观念,在办理一些案件时,有线索的公民要能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马文娟.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2012.
[2]赵国华.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之研究[M].河北大学,2007.
[3]陈方元.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M].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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