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1、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的意义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社保衔接、转移接续、单位责任等项规定。
2、凡失业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答: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具体说来,只有在2011年7月1日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如果我失业后申请了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否也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不可以,因为您不符合“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条件。
《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我户籍在市南区,但在即墨市工作后失业,那我应该在哪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应在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也就是说,您应该在市南区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5、如果我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无需个人单独办理参保手续。
当您进行失业登记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书面告知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6、我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补办?答:可以补办。
您可以在次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领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为您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如果您连续两个月未申领失业金,那您当期的失业金将被封存。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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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关事项告知书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劳社〔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缴纳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同。
但当月未签字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暂停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同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自动扣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医疗保险缴纳方式也自动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方式,从停止发放月份起将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自动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请及时关注缴费银行账户的余额,避免出现缴费中断现象。
2、从办理失业登记的下月起,每月5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每月25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3、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海宁市就业管理处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确认人(签名):二O一二年十月
时间:年月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湘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缴费年限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章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第七章职工大病保险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告知单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8号)要求,由于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暂不具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失业人员。
为此,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3、首次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至其社会保障卡发放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予垫付,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报销。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并随失业保险金一同核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201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为141.6元。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文,并明白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账户上按月收到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要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当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本人可按规定相应接续职工医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薛思媛
【摘要】<正>编辑同志:日前,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一直没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我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我的医保已经间断3个月了,目前我生病需要治疗,请问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云龙云龙读者: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6(000)001
【总页数】1页(P46-)
【关键词】失业金;医疗保险;等待期;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个人账户;人社;医疗待遇;急诊医疗;住院医疗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编辑同志:
日前,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一直没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我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我的医保已经间断3个月了,目前我生病需要治疗,请问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云龙读者:
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报销待遇,但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因此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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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
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