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第10章海上保险合同.pptx
海商法课件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三季度 第三季度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三、海商法中船舶的概念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距的。
阅读书目: 1、杨良宜编著:《期租合同》,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社,2007年版。 2、杨良宜编著:《程租合约》,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社,1998年版。 3、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杨良宜等著:《仲裁法》,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5、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6、胡正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9年版。
海上运输与拖航
பைடு நூலகம்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协议全损 (Compromise Total Loss)
严格地讲,所谓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 正达到全损程度,而只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 赔偿的一种方式。
部分全损 (Total Loss of an Apportionable Part )
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 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
(Sling Loss)
外贸运输与保险
进行装卸时,从钓钩上摔下而至
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或提货不着 渗漏、短量、碰损、破 碎、钩损、淡水雨淋、 锈损、沾污、受潮受 热、串味等
战争、罢工、民变、拒收等
外来风险一般需要与保险人协商,以特殊险种或附加险 方式承包保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爆炸 (explosion)
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 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 周围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盗窃 (Theft)
特指使用暴力或攻击性手段窃取船舶或 货物的行为。
投弃 (Jettison)
特指共同海损中的主观故意地投弃 货物行为。
船长船员恶意行 指船长或船员违反船东或货主的利
为(Barrat保ry险)人对于下益列情故况意下所的投作弃的并造一成切的损错失误可违以不法负行赔偿为责。任:
(1)被投弃货物不是习惯上装载于舱面或甲板上的,又未加保舱面险
(2)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货物因固有瑕疵而被投弃,不能获得赔偿
吊索损害(3)货物因装货载物不当在而起被投运弃港,保、险卸人货也不港承或担赔转偿运责任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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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
• (一)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 (二)海商法是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规范体
系;
• (三)海商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并存的法律
部门;
• (四)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 • (五)海商法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
系。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 一、船舶登记
• (一)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 (二)船舶登记的内容 • (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五)船舶国籍登记 • (六)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七)光船租赁登记
• 二、船舶国籍和船旗
• (一)船舶国籍
1.海商法对于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 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
第四章 船员
• 关键术语:
船员 船员的资格 船员劳动合同 返回原港请求权 船 长 谨慎注意的义务 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一、船员的概念
• 1.船员应当依法履行注册手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船员服务簿);
• 2.船员应当受聘或者受雇于船舶权利人; • 3.船员应当服务于船上。
(二)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1.海上运输组织法 2.海上运输法 3.海上损害赔偿法 4.海难救助法 5.海上保险法
•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一、海商法的概念
• (一)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 • (二)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 (三)认为海商法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 • (四)认为海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门; • (五)认为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
•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含义和名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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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海上保险ppt课件
CPT术语
运费付至 后面+目的地 双方义务类似于CFR 卖方义务:自付运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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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 贸易
• 8.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8.2 海上货运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 8.3 货物报价及其投保金额和保费计算
1
8.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定义:以航行于国与国之间的海轮所运输的 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远洋运输途 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 失的保险。
8
CIF术语
后面+目的港 卖方主要义务:
负责办理出口、负责租船订舱、负责装船、 负责办理保险、承担装船前的费用和风险 (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负责提供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负责办理进口、承担装船后的费用和风险、 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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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下货运险的投保问
题
投保最低责任的险别:如无特殊约定,卖
同、在货物交予第一承运人后,即完成了 交货任务,并承担此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 用。 买方义务:负责自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 风险和费用、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费、 负责收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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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术语
运费、保费付至 后面+目的地 双方义务类似于CIF 卖方义务: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支付运费、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完成交货任务、承担 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负责 办理保险并支付保费 买方义务:货交承运人后的国保险条款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 美国协会货物条款
5
8.2 海上货运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 组成 部分
进出口业务PPT课件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 确定
1、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 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 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 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 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 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 牲的金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 确定
2、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 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 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已出售的,按 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 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私人 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
第9讲:海上运输保险
【本次课学习要求:】
了解海洋货物运输的常识; 掌握共同海损的基本原理及
认定规则; 了解共同海损的有关国际惯
例。
【海洋货物运输】
自运; 租船; 班轮; 集装箱。
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 故引起海上运输船舶或货物 的物质与费用损失。
海损按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物 质(船;货)损失与费用损 失;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而不是推测的。
【共同海损的认定要素 】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 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 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 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 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 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认定要素 】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 必须合理。
【共同海损规则的沿革】
其中就有关于为大家安全而 作的牺牲由大家共同补偿的 记载。
当时英国理算人公会公布的 《实用规则》就是根据这一 记载形成的共同海损理算规 则。
【共同海损规则的沿革】
为了能在国际间适用,欧洲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商人在 英国《实用规则》的基础上, 经过多次讨论,取长补短, 1890年终于订立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海商法课件教材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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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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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 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 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 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 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后发生的先受偿。
船舶
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
海难救助报酬
侵权责任
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顺序: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 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BACK to “担保物2权7 ”
Homework:
1.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 2. 与普通担保物权相比,对船舶担保物权有何特殊规
主席为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董事不能超过法定人数的大多数; 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所有
3. 船员国籍要求:
只有25%的船员可由非美国公民担任; 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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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国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第五条-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条-沿海运输权 第四条-沿海运输权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有哪些方式? 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 当登记? Article 9
3. 与其它财产共有相比,对船舶共有的规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