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

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

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

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

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真假混杂的农产品虚开行为进行检查,存在很多困难:

1、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时,主要依靠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外调证据。即:询问农产品收购凭证中注明的农产品销售人,是否真实销售货物,或者对其身份证明进行比对。

但是,这种证据看似效力很强,实则有其内在脆弱性,农产品销售人出具书面证明否认出售农产品,不一定是实情,造成书面证据与实际情况脱节。

2、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能开具给自产农产品个人,但实践中,农产品销售人往往是“二道贩子”。例如: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某超市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显示,某农民销售给超市巨额的农产品,为了证明此农产品收购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

虚假,检查组到农民居住地核查,其究竟有几亩菜地,有多少产量,以此证明业务虚假。从“二道贩子”购买农产品,虽然不符合现行政策,但几乎成为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仅仅以此就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很不公平。

3、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程序、管理方法比较繁琐,进一步增大了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难度。

4、其实,在“凭票扣税”政策下,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也应当关注企业的投入产出、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但由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主要还是依靠扣税凭证,导致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关注度不够。而抵扣制度的改变,就是将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这是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发票税制问题屡查屡出大案的情况下,来换一种思路的重大税政变革。

5、在核定扣除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应当非常注重企业生产产品数量、销售产品数量的真实性,否则依然会出现虚开发票现象。

例如,经过核定扣除计算,某农产加工企业1元的销项可以抵扣0.95元的进项,则该企业可能以收取8%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以赚取3%的差价。

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核定抵扣,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例如: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17)=435.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四、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

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

销项税额=1100万÷(1+13%)×13%=126.55(万元)

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

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进项倒挂现象。

五、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方法

38号文件给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

六、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

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七、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

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算

进项税额就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得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得销项税额相对应。?(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得进项税额,分两类:?一类就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得进项税额;?另一类就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得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产品得计算扣税: 基本规定 (1)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56830×13%=7387、9(元)采购成本=56830×(1-13%)=49442.1(元)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2012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 (2)对烟叶税得有关规定? 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得进项税额为( )。 A.6。5万元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1、2×13%=8.58(万元) 2.运输费用得计算扣税: (1)外购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运输劳务,取得增值税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11% (3)外购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劳务,取得普通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4)外购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劳务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5)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得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例题·单选题】某小型商贸企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7000元、增值税额14790元;购进农民自产得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0元、增值税额28900元;销售农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购进与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5份,总金额7000元。取得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2010年4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元。(2011年题目变形)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税率与扣除率得运用。

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 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 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11% (3)外购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劳务,取得普通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4)外购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劳务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 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 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项目内容 税法 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计算 公式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例题·计算题】某一般纳税人购进某国营农场自产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为56830元。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56830×13%=(元)采购成本=56830×(1-13%)=(元)(2)对烟叶税的有关规定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2012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6.5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3%=(万元) 2.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1)外购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运输劳务,取得增值税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11% (3)外购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劳务,取得普通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第25讲_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3)

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 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提示】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 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 【例题1·多选题】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A.非正常损失在产品耗用的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 B.某一般纳税人的公司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 C.购进的贷款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购入鉴证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2·单选题】某饮料加工企业因管理不善将一批以往向农民收购的橙子毁损,账面成本9100元,则该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元。 A.900 B.979 C.1329.89 D.1157 【答案】A 【解析】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9%)×9%=9100÷91%×9%=900(元)。公式推导: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9%,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9%),所以,买价=账面成本÷(1-9%),进项税额转出=买价×9%=账面成本÷(1-9%)×9%。 【提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 1 / 7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2 / 7

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第二章-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的确认和 计算(一) 第八单元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本讲讲两个内容: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查询。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先比对、后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进行比对; (2)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接受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 1.概括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一般规定 购进农产品——四种购进渠道的税务处理

2.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除下面第(3)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被排除在外的(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购进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x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x扣除率(11%)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及其待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的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第24讲_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2】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②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销售扣税)。 A.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3种方法核定: a.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提示】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合并为: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b.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c.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B.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C.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的规定。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6.其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③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 2、成本法; 3、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例题1】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13%÷(1+13%)=509.76(万元)。 应纳增值税=4800×13%-509.76=114.24(万元)。 【例题2】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 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17%÷(1+17%)=324.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17%-324.35=270.65(万元)。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B.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1.4.6—0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一般及简易计税方法下的进项税额核算

第一节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进项税额核算 工程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会计处理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分离的依据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及完税凭证等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部分,作为购进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等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部分,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进项税会计核算 在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时间,项目部根据计价结算单以及分包方提供的尚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确认劳务分包成本和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第二十六条机械租赁进项税会计核算 在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计量时间,项目部根据计价结算单以及机械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确认机械租赁成本和税金,发票尚未认证。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租赁费/租赁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第二十七条物资采购进项税会计核算

(一)材料到货并取得发票。 月末,项目部根据材料入库点收单以及物资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确认入库原材料成本和税金,发票尚未认证。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二)材料到货未取得发票 发生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到货时,项目部依据材料入库预点收单和物资采购合同暂估入账,不需将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1. 月末预点入库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 次月红字冲回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红字) 3. 取得发票,尚未认证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三)接受运输服务 采购货物所对应的运输费用,单独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进行价税分离核算,发票尚未认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我感到你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简单的说是对增值额的课税,换句话说纳税的依据(税基)是增值额。无论从事加工制造的工业企业,还是从事商品流通的商业企业,它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购买原材料(商品),之后才能够运用购买来的原材料(商品)进行生产和流通。 2、我们在这里以工厂为例做个简单的介绍:假如有个印刷厂,主要从事书籍、宣传品的印刷工作。它要印刷,除了必备的印刷机和工人外,必须要到造纸厂采购纸张,它购买纸时其价格中就含有造纸厂本身缴纳的增值税。比如1吨白板纸售价为3,000元。这3000元中就有435.90元的税金,造纸厂在销售纸时把它交给了国家税务局了。印刷厂支付3000元购买纸,其中包括了印刷厂缴纳的435.90元的税。印刷厂用纸在印书刊,印出书刊后以4000元的价格售出,这样印刷厂就赚了1000元的毛利,这1000元就是增值额,税法规定就要对这1000元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印刷厂在购纸时已经支付了造纸厂交的增值税,所以税法规定,可以在本环节抵扣,体现了不重复缴税的特点。好了,你买进纸时连税付了3000,这是含税价,其中税金是435.90(3000/1.17*17%),这对印刷厂来说就是进项税额;印刷厂销售书刊时又收取了货款4000,他要向国家缴纳581.19(4000/1.17*17%)的税金,这就叫印刷厂的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你抵扣上道环节的税金,所以印刷厂只需缴税 145.30(581.19-435.90)就可以了。这就体现了增值税的特点既是对增值额的课税。重复上面的例子在算一遍:增值额为1000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所以1000/1.17*17%=145.30元,和上述计算完全一致。 我这样和你说比你看书容易理解吧? 什么是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什么是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计算题 1、某啤酒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某纳税期内发生下列业务 1 从某粮食经营部门 一般纳税人 购进大麦一批 价值100万元 不含税 进项税额=100*13%=13万元 2 购进其他用于应税项目的原料 价值10万元 不含税 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3 购进生产设备一台 价值20万元 不含税 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以上业务均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3000吨 每吨单价3200元 不含税 货款已收 销项税额=3000*3200*17%=163.2万元 5 向个体户销售啤酒300吨 每吨单价3500元 开具普通发票 销项税额=3500/1.17*300*17%=15.26万元 6 向某展览会赞助啤酒1吨 价值3200元 不含税 销项税额=3200*1*17%=0.0544万元 7 分给本厂职工啤酒10吨 价值32000元 不含税 销项税额=32000*17%=0.544万元 8 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为8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 依据税法规定 计算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并说明理由。解 应纳增值税额=163.2+15.26+0.0544+0.544-13-1.7-3.4-0.8=160.1584万元2、某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0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 购进生产原料一批 已验收入库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3.91万元 进项税额=3.91万元 2 购进原料钢材20吨 已验收入库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进项税额=1.36万元 3 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进项税额=42*13%=5.46万元 4 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一批 取得收入42万元 不含税价 销项税额=42*17%=7.14万元 5 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根据上述资料 依据税法规定 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 并说明理由。解 本期应纳增值税=7.14-3.91-1.36-5.46-1=-4.59万元 3、某粮油加工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 购进设备一台 价值3.5万元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950元 进项税额=5950元 2 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 每吨1500元 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 进项税额=100*1500*13%=19500元 3 从某粮店 一般纳税人 购进大豆20吨 每吨2000元 不含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200元 进项税额=5200元 4 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40吨 每吨5000元 不含税 销项税额=40*5000*13%=26000元 5 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食用植物油2吨 每吨5800元 含税 。 销项税额=5800/1.13*2*13%=1334.51元 根据上述资料 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 并说明理由。 解 本期应纳的增值税=26000+1334.51-5950-19500-5200=-3315.49元 4、某汽车修理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 1 实现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冯建荣羊海峰税务规划 2012年20期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 (100×17%-65×13%)。以年实现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消除高征低扣产生的影响58.8万元[60万件×(9.53-8.55)×100%]. 从上例可以看出,隐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消除了一部分高征低扣对企业的税收影响,但同时造成了另一种不合理的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这种隐性财政补贴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习题——进项税额的核算

进项税额的核算 1、委托加工物资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例]天华厂委托东方厂加工产品包装用木箱,发出材料16000元,支付加工费3600元和增值税税额612元。支付往返运杂费380元,其中运费3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16000 贷:原材料16000 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 贷:银行存款4212 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 贷:银行存款380 结转加工材料成本时: 借:包装物——木箱19959 贷:委托加工物资19959

如果以上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东方厂对该笔加工业务收取加工费3000元,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912.6元[3000÷(1+3%)],税额87.4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91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7.4 贷:银行存款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如果提供加工劳务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接受应税劳务企业虽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列示全部应付或实付金额。 承上例,如果东方厂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能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 2、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例]大海厂4月份修理机器,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1000元;另外,修理劳资科使用的电脑,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为500元。上述修理支出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机器修理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制造费用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170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 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 〔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 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 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酒精)折算数量=外购原酒(酒精)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确定为:清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5°,浓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0°,枸杞酒标准原酒度数18°,黄酒和葡萄酒标准原酒度数1般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原油(也称毛油),再用原油精炼、勾兑为不同品种的植物油。购进农产品自产原油的试点纳税人,油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植物油数量×自产原油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某品种植物油产品耗用自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

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二)含税收入还原法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二、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1.移用成本比例法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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