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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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黑卫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发〔2008〕79号)厅机关各处室:按照省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处室)实际,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活动,全面推动我省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卫生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将卫生厅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向深入,突出卫生特色,突出实践特色,突出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特色。

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时代精髓,更好地指导实践的创新和发展;真正做到查找差距对照实践来进行,制定措施以实践为依据,解决问题用实践来推动,检验成效以实践作标准。

通达扎实有效的学习实践活动,达到推动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目的。

一、指导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引导到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上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8]4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03
【实施日期】2008.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三日
哈尔滨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努力实现国家和省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村[2008]1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各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巩固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现将《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厅。

附件: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月14日附件: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村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社会监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垦区、森工林区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黑卫电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卫电发〔2008〕2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96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政府应急办《关于做好奥运期间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的通知》(黑政应急函〔2008〕17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做好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是今年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奥运医疗卫生保障不仅是奥运会举办和协办城市卫生部门的任务,也是全国卫生系统的共同责任。

全省卫生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清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责任落实等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奥运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要按照全力支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局面。

奥运会期间,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本部门卫生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应急办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各项工作要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区域和部位,制定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

我国预防接种发展史

我国预防接种发展史

湛江市2011年2月儿童乙肝疫苗补种情况进展汇总表
学校名称
或 湛江 市
(居委会)
县(市、区)
镇(街道)

单位
摸底情况(人数)
应补
名 称
应补 种 1
剂 次
应补 种 2
剂 次
需补 种 3
剂 次
补种完成情况(人数)
需补种2剂次

1
剂 次
第1剂

第2剂 次
需补种3剂次
需补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补种完成率(%)
❖ 至今,我市已持续16年没有发生野病毒引起的脊灰 炎病例,成绩显著。2002年向省提供材料证实进入 无脊灰状态 。
2.加强乙肝防治工作
❖ 当时,将乙肝防治列入了国家“十一五”规 划。2005年卫生部已将乙肝列为重点控制传 染病之一。卫生部已经印发《2006~2010年 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从2006年 开始全面组织实施此规划,采取免疫预防为 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 和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 至2010年我国人群乙肝发病率和乙肝表面抗 原携带率有显著下降。
免疫规划时期
从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是巩固成绩、 扩大内容、提高质量,保证预防接种工作可 持续发展的时期,在这一阶段我国将乙肝疫 苗纳入计划免疫,200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扩 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 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 疫规划。
二、预防接种政策
❖ 1.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即计划免疫。 我国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
95.1 97.6 97.7 97.9 99.8 94.2 95.1 98.8 96.1 96.1 98.3 96.8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2008年第二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2008年第二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2008年第二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监督发[2008]68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12.29【实施日期】200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2008年第二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单位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681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和《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由各单位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续展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等1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见附件1),批准大庆公安消防医院等8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见附件2),批准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等3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见附件3),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并做好建档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黑卫纪发[2008]601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黑卫纪发〔2008〕601号)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有关工作的方案根据省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安排,省卫生厅学习实践活动开始转入分析检查阶段,时间是从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重点是对照检查、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开展评议。

为组织开展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现全省卫生工作“一年有新进展、三年有新突破、五年上新台阶”的整体目标,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把查找问题、分析根源作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分析检查阶段四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方法步骤分析检查阶段采取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深入征求意见,理清存在问题(11月17日至11月28日)。

在上一阶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继续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深入听取干部职工、基层群众和服务对象对厅领导班子、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切实找准制约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影响卫生工作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致使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理清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晰地把各方面问题摆出来、整理好、反馈好,并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组织生活会和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中认真吸纳。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黑卫监督发[2008]26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268号)各有关市(行署)卫生局: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74号)精神,做好2008年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我厅定于2008年5月和9月分别对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城市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地按《黑龙江省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督导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检,并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黑龙江省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督导方案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附件:黑龙江省2008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督导方案为加强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总结经验,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制定本督导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黑龙江省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准确评价各地开展情况,确定我省2008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督导方法省卫生厅组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联合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进行综合督导。

三、督导内容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74号)中有关要求和2008年黑龙江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督导内容表(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2、3)内容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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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
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黑卫疾发[2008]259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热综合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疾发〔2008〕259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是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简称出血热)严重流行的地区,已有70多年的历史。

近几年全国出血热发病率明显下降,而我省的发病率虽然逐年略有下降,但仍位居全国第一,新疫区不断出现,疫区的类型不断发生变化,已从单纯姬鼠型向以姬鼠型为主的混合型疫区演变,形势不容乐观。

出血热疫情主要发生在农村,患者多为青壮年劳动力,因此,出血热的流行不仅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作为农业大省,出血热也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是我省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出血热防治一直是我省疾病预防控制的工作重点。

为进一步执行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疾病预防控制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以疫苗接种、灭鼠防鼠、健康教育为主的
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出血热流行,为全省人民办实事,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省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免疫预防为主,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2008 年全省出血热发病率较上一年降低30%;实施重点免疫的地区发病率下降50%。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1、接种出血热疫苗,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免疫接种率达70%以上。

2、通过广泛宣传教育,使群众重点人群了解出血热的危害及防病常识,重点人群出血热防病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3、加强环境治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和改善环境卫生,在居民区全力清除鼠类可能生存栖息的场所,切断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环节。

4、加强流行性出血热血清学核实工作,血清符合率不低于90%。

省疾控中心对监测点所在县30%样本进行的血清学试验复核。

5、强化流行性出血热监测和个案流调,对新发现的流行性出血热临床诊断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80%以上。

6、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出血热高发病县相关业务人员培训率达95%以上。

三、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研究本地出血热疫情动态和潜在威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部门职责,将出血热防治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出血热疫情。

(二)加强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编写适合我省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教材。

挑选理论水平高,富有实际经验的专家承担全省出血热防治授课任务,培训内容包括疫情流行概况、病原学、流行病学、方法学,还要侧重现场监测、疫苗接种、疫情报告、复核诊断等工作,强化“三早一就”原则,全面提高我省从事出血热防治工作人员整体水平。

培训人员包括疾病控制人员、临床医护人员、检验人员和乡村医生等。

省级培训各市、县专业人员,各市、县负责培训基层工作人员。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群的防病意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

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工具和手段,广泛开展出血热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特别在流行季节前期,要使广大群众掌握科学防鼠灭鼠知识,认清疫苗接种的重要性,避免接触感染出血热的危险因素,降低出血热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四)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管理和使用资金
由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重点疾病出血热防治项目和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提供全省出血热监测、疫苗、注射器及接种人员补助经费,各级政府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出血热疫苗和试剂由省卫生厅集中采购,逐级下拨。

接种人员补助费根据接种人数下发各县(区)。

各地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实施范围
(一)根据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水平和疫源地类型以县为单位建立省级和国家级监测点,2008年在嫩江、讷河、宁安、虎林、宝清、友谊、桦川、嘉荫设立8个监测点,根据《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全省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

(二)选择出血热高发病市(县)中高发病乡镇,在16-60岁高危人群中进行
出血热疫苗普种,流动人口按照当地的常住人口进行管理。

疫苗接种覆盖全省8个地市24个县(区)的159个乡镇、农场,具体覆盖的地区和疫苗接种数量参照《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执行。

(三)已经实施普种地区,从普种的第二年起,对满16岁的人群实施常规免疫,对未接种疫苗的重点人群进行查漏补种。

五、实施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1-2月份制定全省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二)3-4月份,由省卫生厅组织召开活动启动会,举办省级业务培训班。

(三)4-5月份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改善环境卫生。

(四)4-5月份、9-10月份各重点县开展防鼠灭鼠和人群健康教育工作。

(五)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点根据《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宿主动物监测。

(六)6-7月份由卫生厅组织疫苗、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9-10月份根据《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疫苗接种。

(八)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全年开展,发现流行性出血热病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县(区)疾病控制机构及时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九)12月份,各重点县要完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卫生局,2009年1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在活动中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在活动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

六、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厅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出血热防治工作。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出血热防治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和统筹安排,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对各项(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出血热防治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王国才
成员:邢济春、张晓炬、岳平、王卫宪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黑龙江省卫生厅出血热防治专家组成员
组长:李志敏
成员:刘彦成陈露菲王开利陈淑红李冀宏
(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建立和完善全省的监测网络;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汇总、分析相关资料;对全年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对全省出血热疫情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配合各重点县疾控完成宿主动物标本的采集,完成血清学和病原学等检测任务。

与各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出血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对辖区出血热疫情控制效果进行评价,资料收集、汇总、上报。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方案要求,及时、准确的对临床诊断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数据录入,按规定的时限上报;负责病例血清标本的采集、检测和上报;承担宿主动物种群、密度的监测工作和宿主动物标本的采集,并及时将采集的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负责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出血热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基层卫生人员
的技术培训和接种人群免疫监测的血清标本收集等工作;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的有关各项防治工作资料。

(五)各医疗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出血热病人的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和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个案调查。

七、督导评估
为了保证防治措施落实到位,防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省卫生厅将按照《黑龙江省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工作指标,评价各地主要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地在完成全年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工作指标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工作。

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各地要将工作总结按时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评估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防治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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