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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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经济管理101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郭其德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摘要:缴存公积金是公积金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

本文系统分析了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参考,最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4-0101-0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2年建立以来至今已接近30年历程,作为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制度在支持人民购房需求、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目前覆盖范围越来越广,201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44亿人,比上年增长了5.09%。

然而,包括公积金缴存在内的相关制度政策在产生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亟需完善的方面。

本文系统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参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公积金缴存制度统一性不够,协同性不高目前还是以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管理主体,各地政策规定“有大同,但存小异较多”,特别是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差别较大,就是一个省内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这为人员和生产要素有机组合带来不便,不利于公积金一体化、便利化、网络化管理。

2.公积金缴存整体覆盖率不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目前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依然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东部较发达地区设区城市公积金开户人数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比重为五分之三左右,其中正常缴纳职工占比仅为五分之二左右。

3.缴存比例差距和覆盖面差距较大目前公积金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在5%-12%之间,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经济效益高低不同,这也使得具体执行过程中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差距较大,普遍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型外资企业缴存比例较高,而中小企业缴存比例普遍偏低的情况,大部分中小企业执行的是接近下限的比例。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广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广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广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30
•【字号】徐政干[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广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政干〔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周广春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雷同志任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陈沛同志任市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希泉同志任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昭明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魏红光同志任市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京城同志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

公积金缴存现状特征及归集扩面因应对策

公积金缴存现状特征及归集扩面因应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136公积金缴存现状特征及归集扩面因应对策郭其德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摘要:归集扩面工作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先导。

本文系统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特征,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提供参考,以促进新时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特征;对策中图分类号:F299.23;F832.47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6-0136-01一、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现状特征一是县级及以下区域单位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明显偏低。

二是企业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明显低于机关事业单位。

三是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人员公积金建制工作是薄弱环节。

四是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重五险轻一金”的现象,公积金制度普惠政策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五是受委托归集银行协助抓归集工作的积极性没有有效调动。

六是目前的公积金缴存制度定位面临新挑战,亟待完善与改革。

二、公积金归集扩面因应对策1.高度重视,协同推进,充分发挥新时期公积金制度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助推作用公积金制度建设是“五险一金”完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低息、普惠的政策性公积金贷款是职工“住有所居”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实现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加速剂,是实现生产要素有机组合和经济转型的助推器。

要将“五险一金”同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并将职工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年度综合考核体系之中,平时做好监督和引导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依法依规抓好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财政、税务、法院、公安、城管、工会、人社、工商、统计、文教、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通力协作,各尽其责,突出抓好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确保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2.按照“良性互动、优胜劣汰”的原则,调动受委托归集银行协助抓归集工作的积极性一是归集行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扩面建制”工作,促使单位建制缴存公积金的,新建制单位公积金缴存业务纳入其归集业务承办范围。

政策利好(银行贷款)

政策利好(银行贷款)

近期房地产市场金融及行政政策变化1、徐州2014年8月1日起取消限购2014年7月28日从徐州房管局权属处了解到,自8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不再提供限购查询证明,签订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再需要输入查询证明号码。

这意味着徐州的限购政策完全放开,各区域将不再执行限购政策。

2、中央银行放松首套房认定标准,贷款优惠最低七折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仍按首套房执行。

通知强调,家庭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3、三部门放松公积金缴存、申请和使用标准,减免相关收费2014年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具体利好内容为: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3、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负担。

4、徐州房管局放松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提高预售许可审批速度为了进一步支持开发企业的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暂缓半年执行《徐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同时,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申请政策,提高预售许可审批速度。

5、2014年11月22日,央行2年来首次降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何军与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军与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军与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琳吴晓志李为帆【审理法官】李琳吴晓志李为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军;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何军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军【当事人-公司】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磊高峰【代理律所】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军【被告】徐州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2014年1月2日,上诉人提交的调休申请单只能证明其在2013年12月6日存在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调休申请单、被上诉人员工在行政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等因素,确定劳动关系自2013年12月1日建立,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涉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日届满,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应为2017年1月1日。

上诉人主张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内容为空白、2017年1月1日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资标准及是否拖欠工资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诉人2015年2月前的工资为10700元,2015年2月后,因岗位调整的原因,每月工资为8700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上诉人对于岗位调整亦予以认可。

李珊珊与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珊珊与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珊珊与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76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全民张蕾李琳【审理法官】潘全民张蕾李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珊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李珊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珊珊【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梁家硕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厚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梁家硕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厚学梁家硕【代理律所】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珊珊【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李珊珊工资岗位性质是否均有公益性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评判。

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通知》中并没有关于公益性岗位具体适用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

李珊珊的个人情况和工作年限均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其以该文件作为确定其工资标准的依据与文件内容不符,故不具有证据效力。

三个招聘信息所涉及岗位均非12××3接线岗位,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珊珊所举的劳保服务中心的工商信息,劳保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均与李珊珊工资的认定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徐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0日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本规制项目第三章票款补贴核定办法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与轨道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广昕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广昕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5
•【字号】徐政干[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广昕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徐政干〔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刘广昕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马立凯同志任市公路管理处处长;
马玲同志任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副校长职务;
滕建志同志任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副校长职务;
李克军同志任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副校长职务;
杨勇同志任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齐永莉同志任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免去朱志杰同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张祥华同志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校长职务。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江苏徐州退休工资标准

江苏徐州退休工资标准徐州市是位于中国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经济发展基础。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退休工资标准也成为广大退休人员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江苏徐州地区的退休工资标准,以帮助退休人员了解自己的福利待遇。

一、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徐州地区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基于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退休工资 = 个人缴费年限 ×工资基数 ×月缴费比例 ×公积金缴费比例其中,个人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工资基数是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月缴费比例是指个人每月缴纳的退休金比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是指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

二、退休工资标准江苏徐州地区的退休工资标准按不同的退休人员分类有所不同。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将徐州地区的退休人员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在职工人退休:在职工人退休的工资标准根据个人的职业等级和职务层次来确定。

一般来说,职业等级和职务层次越高,退休工资标准也越高。

以徐州市普通工人为例,其退休工资标准约为其在职期间工资的60%至80%。

2.国家干部退休:国家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公务员等。

他们的退休工资标准相对较高,通常为其在职时工资的80%至100%。

3.农民工退休:农民工是指在农村从事工业、服务业或其他行业的劳动者。

他们的退休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一般根据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4.城镇居民退休:城镇居民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等。

他们的退休工资标准一般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比例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退休工资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因此,退休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以获取准确的退休工资标准。

三、提高退休工资的途径退休工资水平的提高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利益诉求。

以下是一些提高退休工资的途径供参考:1.延长缴费年限:个人可以选择继续工作并延长缴费年限,这样可以在退休时获得更高的退休工资。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徐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徐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徐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相关委、办、局,市相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精神,参照省建立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徐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将2013年成立的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合并)。

徐州市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负责人,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市民政局局长任常务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扶贫办),市编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保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局、农委、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统计局、法制办、信访局、总工会、残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保险协会等28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常务召集人主持。

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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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 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出境定居的;(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第五条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依照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八条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协议)》、《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款发票或收据;(六)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收据;(七)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外地户口簿或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 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下岗未办理失业证明的,凭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或判决书,按破产日期计算失业年限 ;(十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收据、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大病,由中心研究掌握。

(十四)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 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可提取,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五)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办理扣划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十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十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商业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十八)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 15%比例以上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租期以上的支付租金凭证。

(二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二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提取的,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及其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总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第十二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职工不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职工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中心封存户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2015 年 6月 5日前缴存的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时限第十六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签订、签发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第十八条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其他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提取程序第十九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取申请人到中心(或单位)领取提取表,所在单位审核填表并盖章;( 2)提取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3)中心审批后,由提取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封存户的,由中心进行核实,并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的,可由中心(或缴存地管理部)进行核实,再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第七章提取监督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的,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提取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7-02-04 20:20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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