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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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地化解,就会进一步扩大,甚至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一个全面、系统、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从社会矛盾的早期预警到纠纷排查、协商、调解、诉讼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安排。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的预警工作,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动态。

同时,要加强高风险区域和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重大纠纷进行深入分析、精确定位、快速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化。

其次,应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外,还应推广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应加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提供更加便捷和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友好解决。

第三,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舆论引导和矛盾化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舆论引导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还能够在解决纠纷时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到矛盾纠纷处理的全过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切实落实。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参与。

政府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构,提供更多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发挥其所长,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注重源头预防,着力排查化解一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全力维护交通运输系统稳定,为建设强县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时间和力量排查化解一批影响全系统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保持全系统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的态势;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全系统各单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基本任务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重点是: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运输市场管理、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资纠纷等方面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工作措施(一)建立自下而上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

各单位要切实承担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责任。

定期召开信访维稳形势分析会议,汇总工作情况,科学研判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层层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目标任务。

(二)坚持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随机排查相结合。

各单位要坚持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随机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全面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摸清系统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级逐件登记建档,逐案落实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落实包案领导、解决办法、化解时限和稳控措施。

(三)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机制的作用。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共同配合的全方位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出初发阶段、解决在系统内部,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

(四)切实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矛盾纠纷的影响程度落实分级化解措施。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和解、调解等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社会参与、高效便捷的原则。

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矛盾纠纷数据的整合;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整合调解力量资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化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功能,逐步推进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分办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矛盾纠纷处置的闭环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3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职责第三章源头预防第四章多元化解第五章程序衔接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第四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和解、调解优先;(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健全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编者按: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1 —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法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2.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3.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

二、注重源头预防4.积极助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通过府院联席会商、提供咨询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等方式,助推提升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制度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5.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要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方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6.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

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排查梳理,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是一份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旨在提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等,以确保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序推进和有效实施。

2. 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权威性
和可操作性。

例如,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3. 推广和应用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广和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全面、准
确的问题识别和解决。

4. 增加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包括法律途径、行政途径、调解途径、仲裁途径等,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尽早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稳定
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5. 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升参与矛盾纠纷解决的能力和素质。

总体来说,该实施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机制,
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制度建设、推广应用技术手段、增加纠纷解决渠道以及宣传和培
训工作等,以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

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已经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多元化解第四章衔接机制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矛盾纠纷,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杭州、法治杭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鼓励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预防为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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