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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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二、构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
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三、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对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是想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看是否满足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大家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吗?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1.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 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4.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5. 公正补偿:在侵权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公正补偿。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四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六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不法性在侵权责任上的地位

不法性在侵权责任上的地位

定 和 背 于 善 良风俗 。 如 果 侵 权 责 任 中没 有 行 为 的 要 件 , 则
无 法 说 明 侵权 行 为 的客 观 表 现 形 式 ; 有 违 法 的要 件 , 没 则 无 法 确 认 侵 权 行 为 与法 律 之 间 的 关 系 , 而 使 侵 权 责 任 无 因 从认定 。 2 过 错 是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主 观要 件 , 能 代 替 违 法 行 . 不
1 违 法 行 为 在 大 陆 法 系称 之 为 不 法 行 为 , 内 部 结 构 . 其 包 括 两 个 要 素 , 是 行 为 , 是 违 法 。违 法 和 行 为 合 二 为 一 二

,成 为 侵权 责 任 构 成的 客 观 要 件 之 一 , 损 害 事 实 和 因 与
果 关 系 两 个 客 观 要 件 一 起 , 成 完 整 的侵 权 责 任 构 成 中客 构
我 们 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可 以 看 出 坚 持 四要 件 说 就
理 论 的必 要 性 。
教 授 所 说 : 在 责 任 要 件 上 , 了 加 害 事 实 外 , 规 定 了一 “ 除 还 个 重 要 的 条 件 , 就 是 i ui( 法 ) 将 i ui 入 责 任 这 nr 不 j a , nr j a引 要 件 , 侵 权 行 为 法 发 展 史 上 一 个 具 有 划 时 代 意 义 的 进 是 步 。 因 此 , 们 在 这 里 必 须 把 ijr 我 nui 解 为 过 失 致 损 , a理 即 使 行 为 人 并无 致人 损 害 的 愿 望 。 … ㈣ ” 有 的学者认为 :
第2 9卷 第 5期 南都 学坛 ( 文社会 科 学 学报 ) 人 V 12 o 5 o.9 N . 2009 年 9月 A ae i F rm o a d ( o ra o eH m n is n oil c ne ) S p 2 0 cd m c ou f n u Jun l fh u a ie dS c i cs e . 0 9 N t t a aS e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侵权要件之不法性考察


违法性 的概念及功 能 法 国民法并无违法性 的概念 ,其 侵权责任 的要件系 三个


开放性 的概念 :d m g 损害 ) a r l t 因果关系 )及 oa e( 、c u a i e( f u e( a t 过失 ) 学说上虽提及 i l c t 不 法) 但未与 f u e 。 l ie e( , a t ( 失)分离 ,将二 者结为一起 ,正当防卫 ,被害人承 诺等 过 系排除 f u e a t ,而非作为所谓 的违法 阻却事 由。 英美法在侵权法上并无 “ 违法性 ” 要件。 但在 N g i e c e lg n e 侵权行 为,关于应受保护 的利益 ( 尤其 是纯粹经 济损 失 ) ,系 依 d t f c r 注意义务 )加 以认 定,d t fc r u y o a e( u y o a e具有 相 当于德 国法上不法性 区别法益保 护的功能 。 德 国和 台湾法上 “ 法性 ”都是侵权行 为成立 的要件 。 不 德 国民法典第 8 3条第一款规定 “ 意或 有过失地不法 2 故 侵害他人 的生命 、身 体、健康 、 自由、所有权 或其他权 利的 人, 有义务 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 生的损 害。 第二款规定 “ ” 违 反 以保护他人为 目的的法律 的人 ,担负 同样 的义务 。… ”第 8 6条规定 “ 2 以违反善 良风俗 的方 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 的人 , 有 义务 向该 他人赔偿 损害 。 ”上述条文 ,不 法性要件分别体现 在 “ 不法侵害权利 、违反 以保护 他人为 目的的法律加损 害 、 以违反善 良风俗 的方式故 意加 损害于他人 ” 。 台湾 侵权 法与德 国同,规定 “ 法侵害权利 、故意悖俗 、违 不 反保护他人之法 律”这三 种不 法性 。 “ 之所 以创设违 法性 概念 ,其 主要功 能在 于界定及 区别 受保护 的权 益 。即 侵害 他 人权 利 时 ,推 定 侵害 行 为的 不法 性 。… 此 种由侵害结果而认 定侵害行为 的不法性 ,称为结果 不 法 ( r og ur c t 。 “ E f 1s n e h ) ” 至于权利 以外的利益 ,其价值不 尽 同于权利 ,范 围具不确定性 , 尚须 以故 意悖于善 良风俗加 损 害于 他人 或违 反保 护他 人之法律为要件 ,… 其违法性系就 行 为本 身而 为认 定,称为行为不法 (a du g u r c t 。 H n 1n sn eh ) ” 二 、结 果不法 与行为不法之争 结果不法 ,指 因行为导致权利 侵害 的结果而使行 为具不 法 性 ,该违法性得 因某种事 由而 阻却 。行 为不法说认 为 ,一 个 行为不能仅 因为其导致他 人权 利受侵 害 ,即构 成违 法 。在 故意侵害他人权 利为法律所 当然禁止 ,其 违法性可 以直接认 定 。在过失侵害他 人权利 的情形 ,其违法 性的成立 ,则须 以 行 为人 未尽避 免侵害 他人 权利 的注意义务为 必要 。 德 国司法实 践中,仍然采 结果 不法说。 “ 区别违 法性 ( 不法 )及故意或 过失 ,前 者系对 ‘ 结果 的非价值 ’的判断 ,后者 系对行 为人 的非难 ,在侵 权行 为体 系构造上将 违法 性予 以独立化 ,层 次分明 ,有助 于法律解释 适 用 , 自有其 意义及功 能,结果不法 说原则上 仍值 维持 ,尚

侵权行为分析报告

侵权行为分析报告在当今社会,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侵权行为,简单来说,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常见的类型包括:1、知识产权侵权这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较为突出的一类侵权。

例如,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专利、商标等。

像盗版书籍、仿冒名牌商品都属于此类。

2、肖像权侵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

3、隐私权侵权非法披露、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侵犯了他人的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4、名誉权侵权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三、侵权行为的危害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且严重的:1、对受害人的损害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其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比如,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可能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人的名誉被侵权,可能会影响其社会交往和工作生活。

2、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了社会的诚信度和法治水平。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人们的创新积极性会受到打击,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利于创新和知识的传播,抑制了经济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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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违法性 过失 定位 功能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 ,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违法性要件 违法性是否为侵权行为构成之要件,比较法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认识。罗马法上,将违法性与过错不加区分,合于iniuria 概念之中。Iniuria 最初仅仅意味着不法(non iure),而罗马古典法中不法(iniuria) 被等同于“故意”(dolus) 或者“过失”(culpa) 。 [1]《法国民法典》承继了罗马法的传统,其第 1382 条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规定:基于 Faute 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这里的 Faute 兼有过错与违法性的意义。据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学者指出,法国侵权行为法在理论上并未明显区分“违法性”及“过失”,二者兼含于 Faute 概念之内。 [2]

德国侵权行为法区分违法性与过错,对此,Jean Limpens 认为,违法性与过错的区分可追溯到耶林1867年出版的《罗马私法中的责任要素》一书,该书中区分了“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该理论影响了德国民法的制定。 [3]《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这样,德国法将过错与客观的违法性区分开来,前者被理解为一种心态,后者标示的则是无法律认可的理由而违反法律规范。 [4]

日本民法在一般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出现“违法性”“、违法”这样的术语,而是将权利侵害作为与故意、过失并列的要件。其《民法典》第709 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对因此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权利侵害这一要件与故意、过失一样,具有从背后保障活动自由的功能。但是,权利的范围过于狭窄、过于刚性,故学说与判例逐渐形成了从其第709 条解释出违法性要件的解释论,认为即使不能称为法律上的权利,只要有法律上应予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成立侵权行为。其中,大学汤案的判决,被评价为替代权利侵害要件确立违法性要件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5]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清末立法时,大清民律两次草案中侵权行为的规定,均追随德国法而确立了违法性的要件,侵权构成须有“不法”之要求。民国民法延续了这一做法,于其第 184 条明确区分违法性及故意、过失,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台湾学者认为,违法性系对“结果的非价”的判断,过错系对行为人的非难,于侵权行为体系构造上将违法性予以独立化,层次分明,有助于法律解释适用。 [6]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中未出现“违法性”“、违法”等类似的表达,《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从该条规定中完全可以解释出违法性要件。该条规定中,“侵害财产、人身”之构成要求,近似于日本法中的“权利侵害”要件,但更加具有弹性,其可以解释为对一切财产或人身“利益”之侵害,且不以相应的利益为法定权利所覆盖为必要。这样,该条确立了侵权构成之“利益侵害”要件。而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当然具有违法性。所以,完全可以将“利益侵害”要件解释为“违法性”要件。 [7]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中,列举了名誉权侵权构成之损害、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从而明确确立了违法性之要件。

二、违法性理论之检讨:结果不法、行为不法与相关关系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于违法性,德国法上有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slehre) 与行为不法说 ( Handlungsunrechtslehre)之分。结果不法说认为,凡侵害他人权利者,即属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征引违法性,违法性源于侵害权利之结果。侵害权利,违反了权利不可侵之义务,若无违法性阻却事由,即为违法。行为不法说则认为,结果不法说适用于故意行为尚可赞同,但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须行为人未尽避免损害他人权利之注意义务为必要,若行为人已尽其社会活动上必要之注意义务,纵行为侵害他人权益,亦不具违法性。 [8]也即非故意导致法益受侵害者,仅在侵害行为同时违反交易上的必要注意时,才具有违法性。 [9]结果不法说与行为不法说的区别在于:结果不法说将违法性与过错分立,违法性满足之后,才考虑过错的问题;而行为不法说,将欠缺合理注意视为违法性概念的一部分,将过错更多地理解为可归责性(imputability) 。但在实践中, 许多案件中二者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10]

德国传统侵权理论持结果不法说,认为只要《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列举的权利或利益被侵犯,违法性就自动满足了。违法性取决于有害结果的发生,唯一可以排除违法性的是具备法律认可的抗辩事由。一旦发生绝对权等法益遭受侵害之消极结果,与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行为,本于“因果行为论”即显露了违反法规的性格。 [11]此种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一个行为不能仅因其有肇致绝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权等法益遭受侵害的消极结果, 即径予推定为具有违法性, [12]违法性不应取决于行为的结果,而应取决于行为本身,侵害权益的非故意行为并不当然满足违法性要件,尚需要有义务的违反。 [13]违法性的判断,重在积极地审究行为有无违反社会活动上的一般注意义务。 [14]对此,结果不法说进行了反驳,认为,结果不法说评价的也是行为,侵害结果不是违法性评断的对象 “,结果非价值”是该侵害行为被赋予违法性评价的理由。 [15]

与此不同,日本学者我妻荣提出了相关关系说,主张将被侵害利益的种类与侵权行为的态样相关地加以考虑,对加害行为在所侵害利益中违法性的强弱和在加害行为态样中违法性的强弱进行相关的、综合的考察,来判断违法性要件是否具备。认为绝对性权利之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违法性最强,而正在得到承认的新的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违法性最弱。对于那些对世性效力较弱的利益或权利内容不明确的利益而言,侵权行为的态样在违法性判断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6]

对于上述学说,笔者认为,行为不法说提出的义务违反之理论,将会导致违法性与过错判断的混合,错失违法性要件原本要解决的问题,进而扭曲了违法性要件的功能。而结果不法说所遭受的批判,实质上可能仅是概念界定的问题。反对者不能接受某些非故意行为被看做具有违法性,也许系与其赋予了违法性概念以伦理评价的内涵相关。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其实,违法性判断与伦理评价无关,系纯粹客观性的判断,仅违法性的的确认,尚不足以发生责任,所谓的“违法性”更多地系指发生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侵害的事实。所以,结果不法说的“不当”,似乎通过“违法性”内涵的界定就可以解决了。当然,不管是结果不法说还是行为不法说,其适用均不是想像的那样简单,其间必然充满着衡平考量。而就相关关系说而言,其对于违法性的程度层面的揭示,意义重大。但其所言加害行为态样的违法性强弱与过错的程度较难区分,也许更好的选择是:将违法性程度考察限定于侵害利益类型层面,而将行为态样方面的负面评价程度,纳入过错程度的考察之中,然后再进行违法性程度与过错程度的综合考量。

三、违法性要件的定位与功能 (一) 违法性与过失之区分 侵权构成之违法性要求的要件化,需要对违法性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的定位与功能作出清晰的界定。违法性成为要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其与过失关系的争论。有学者主张过错吸收违法性,认为过失的客观化,以及违法性判断对行为样态的关注,导致了违法性与过失在内容上、功能上的相互交错,违法性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应当被已客观化的过失取而代之。所谓违法性阻却事由实际上阻却的并非违法性而是过错,免责事由涉及的均是过错问题。 [17]违法性概念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与过错的概念很难区别,将违法性作为要件,不利于正确归责。 [18]另有学者指出,行为不法说提出之后,传统违法性与有责性间的界限及其严格的逻辑次序似乎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19]

主张违法性要件独立化的学者则认为,违法性是客观因素,过错是主观因素,违法性概念能够使民事活动的主体明白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缺少违法性要件,单纯以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将导致侵权责任范围漫无边际,过于宽泛。 [20]对于感到即使是受到侵害也没有特别地给予保护之必要的程度的利益的侵害,以不具违法性来加以说明,比作没有过失的说明更为合适。 [21]主观归责事由的“过失”系对“违法性”所成立的客观归责做一定程度的缩限。 [22]“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系代表法规范基于客观观点对行为或事实的评价;而“有责性”则代表法规范基于主观的观点对行为本身的评价。 [23]“违法性”完全系纯粹客观抽象的判断,只要有行为义务的违反 “,违法性”即告成立,而不论善良管理人对此等义务之内容是否系客观可认识并且客观上得被期待执行此等内容之义务。至于此时行为人是否成立“过失”,则必须与行为人处在相同情况下之善良管理人对该同一内容之义务系客观可认识并且客观上得被期待执行此等内容之义务,始有可能。 [24]

对于上述争论,笔者认为,违法性与过失是否可以或应当合一,关键要看其各自拟解决的问题属性。问题域的不同,是区分二者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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