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优化管理服务,提高业主和居民的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是由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自愿组成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物业的维护保养,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楼宇、设施设备等物业设施,确保其功能正常,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进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公共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住人员和来访人员的管理,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并执行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良好社区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及时回应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建议和意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定期与业主和居民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活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生产经营用房等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费征收、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环境整治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等。
(三)小区安全防范和维护。
(四)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协调。
(七)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征收第七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征收。
第八条物业费征收主体应当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征收方式可以为定额方式或按照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方式。
第九条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十条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有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提升设施的使用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业主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警示、通报、限制使用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获取。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长沙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要求1. 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 有独立的场所和办公设施;3. 有符合相关行业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4. 具备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信誉;5. 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职责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2.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3.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4. 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5. 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和管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决策,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2.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3. 负责管理物业维修资金,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组织开展业主参与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业主权益的保护1.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3.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基本情况和管理规定;4. 业主有权利用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5. 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提出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救济途径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2. 调解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3. 仲裁解决:如调解无效,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对纠纷进行仲裁;4. 诉讼解决:如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诉讼。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企业法》和有关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取得法定的业务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提供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必要凭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监督社会资产共同使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四)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住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居住费用划分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志愿者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了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服务、解除服务等措施。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长房政发[2009]027号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长房政发[2009]027号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b36f6c59ec3d5bbfd0a7433.png)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规划管理局,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单位: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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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三)制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