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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一)

浅谈《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一)

浅谈《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管理和规范票据活动的重要准则,与之相配套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是贯彻实施《票据法》和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具体保障。

本文阐述了修改完善《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性,并结合支付结算工作实际,分析其不适应性,提出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对于经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

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

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

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1 9 年 出 台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以 下 简 95 中 (
称 《 据 法 》 对 保 障 票 据 正 常 流 通 、 护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票 ) 维
定 的 方 式 主 张 其 权 利 . 合 法 占有 汇 票 , 持 票 人 恶 意 就 但
取 得 票 据 或 在 取 得 票 据 时 有 重 大 过 失 的 除 外 。 《 国 ”德

易 不 利 于 债 务 人 时 , 在 此 限 。 《日本 票 据 法 》 1 不 ” 第 7条
规 定 : 汇 票 之 受 票 人 ,不 得 以 对 出 票 人 或 其 他 持 票 人 “ 之 关 系 为 理 由而 以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 。但 持 票 人 知 晓 对 其 债 务 有 损 害 而 取 得 票 据 者 . 在 此 限 。 不 ” 我 国票 据 法 就 票 据 的无 因 性 规 定 与 世 界 各 国 存 在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9 9 0 6 — 3 0 7 8 0 2 0 )0 — 0 1 0
作 者 简 介 :黄 鑫 ( 9 8 ) 』 7 一 ,女 ,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广 东金 融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 旁 t 饿辑 啡 《|= 糍 a} # 一 强 。 , %譬 #} { 蜷 d i* 妊 ¥
与 票 据 权 利 的 存 在 无 关 票 据 的若 干 特 性 都 与 票 据 行 为 的 无 因 性 密 切 相 关 无 论 是 票 据 行 为 的要 式 性 所 表
达 的 重 形 式 要 件 的 思 想 .还 是 票 据 行 为 文 义 性 所 阐 述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与传统票据之比较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结算工具一般包括货币和票据两种,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传递模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交易结算工具代表了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其中将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交易融为一体的电子票据的出现更是引领了支付结算领域的深刻变革。

但由于我国《票据法》缺乏对票据概念的界定,致使对电子票据的理解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不管是票据的电子化抑或是电子化的票据,对于电子票据含义的界定都应强调票据而非电子化。

因此,电子票据的含义应界定为以数字技术设计和使用的、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是以电子签章取代纸质签章的新型支付工具。

电子票据除了在权利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票据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还在其他方面也扬弃了传统票据的特征:①在票据主体上,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等;②在流通领域里,电子票据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③在形式要件上,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签名方式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方式,并不要求票据原件;④在效率和成本上,电子票据省却了传统票据复杂冗长的交易程序,通过资金的电子流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操作成本;⑤在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数据认证、电子备案等方式,排除了传统票据易被伪造和变造的风险,降低了票据诈骗的风险;⑥在受监管程序上,电子票据可以被适时监管、实时监控,相比于传统票据监管更为严格。

总之,电子化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根本区别,而票面要素电子化和流通要素电子化则是这种区别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存在缺陷 与纸质票据存在的天然的、不易克服的缺陷相比,电子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各项要素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储存于电子媒介之中,其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依赖于网络的实时传输,其成本低、安全性高、传递方便、交易风险小的特点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

支 持 农 业产 业 化发 展 ,结 合 本地 实际 情
况 积 极 支 持 特 色 农 业 、 绿 色 农 业 和 生 态
农 业 , 持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 . 支 支持 具 有 带 动 作用 的龙 头企 业 生产 ,支持 发 展 循 环 农 业。 同时应 大力支 持农 民扩 大 消费 , 支 持 农村 改水 、 路 、 改 改厕 、 宅 、 圈 、 改 改 改
对修 改和完善我 国《 票据法》 的几点思考
口 黄 寿荣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以下简 称《 ( 票据 法》 自 1 9 ) 9 6年 1 月 1日实施 以来 , 在规 范票 据行 为 , 障票据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 保 维 护社会 经济 秩序 。 进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的健 康发 展起 到 了 促


序 扩张 , 付结 算手 段相 对落 后 的背景 下 出台 的 , 支 因此将 保证 票 据 的安 全性 、 止信 用过 度扩 张作 为《 据 法》 防 票 的首要 立 法宗 旨 , 这对 规范发 展票据 市场 、防范票 据市 场风 险和信 用过 度扩 张 、 缓 解企 业流动 资金 紧张 、改 善商业 银行 资产 结构 和流动 性状 况 、 促 进社 会信用 发展等 起了 十分重要 的作用 。 随着支付 结算 体系 的 但 建 立 、 据 市场 的 日益完 善 , 票据 法》 票 《 的立法 宗 旨不 注重 促 进票 据 流 通 和 信 用 功 能 的 发 挥 . 以适 应 票 据 业 务 长 远 发 展 的 趋 势 。 难 是 没 有 完 全 发 挥 票 据 的 主 要 功 能 。 据 的功 能 包 括 汇 兑 功 票
大 了 对 金 融 的监 管 力 度 , 金 融 微 观 领 域 和 金 融 产 品 应 用 方 面 出 在 台 了 严 厉 的 监 管 措 施 ,并 设 立 专 门 的 机 构 对 银 行 业 进 行 监 管 , 加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

《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一)《票据法》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实施十多年来,《票据法》对于扩大票据使用,规范票据流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不利于甚至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析了《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突出票据无因性,同时又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

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

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

世界各国票据立法都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贯彻其中,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

但是在维护票据流通这一立法精神的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运作的安全给予了关注,这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票据无因性的彻底贯彻。

例如《票据法》第10条强调原因关系,第21、74、82条则都强调资金关系,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若有相背票据行为是否无效,但却很容易使人认为票据关系的成立受票据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制约,有可能引起司法实践混乱,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动摇人们使用票据的信心。

另外,票据的资金关系和原因关系等本应属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票据法》以上条文和第102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在支持票据电子化方面,《票据法》没有相关规定;仅《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在实务中,票据电子化发展十分迅猛,一是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运行后,支票实现了异地流通全国通用,支票影像替代了纸基票据;二是部分银行与客户约定采用支付密码替代印鉴,支付密码的作用由原来的“审核支付的条件”变为“审核支付的依据”;三是部分银行开通了实务票据网上托管业务,研发了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已显雏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5]23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09.05【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二、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

第七章票据法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 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对人的抗辩
作出了适当的限制。票据法规定,在人的 抗辩中,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当事 人之间,即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们之间,只 有票据关系而没有原因关系。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二)票据的作用
• 票据之所以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流通工具, 是因为在经济贸易交往中能够像货币一样发挥多 种功能。其主要作用如下: 1.支付手段 2.流通手段 3.结算手段 4.信用手段 5.融资手段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与付款地不在同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 了解国外汇票准据法的作用。 •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诉讼,其解决的原则 是以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不 受文字与货币制度的限制。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二节 汇 票
(三)汇票的种类 • 汇票的种类比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 但是,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时不适用限
制抗辩,例如,明知对债务人会有损害; (2)持票人是无对价或以不相当的对价取得
票据的,也不适用限制抗辩。所谓无对价 或以不相当的对价,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 是通过赠送等方法,或以少于票面金额的 支付而取得的。

浅谈《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

浅谈《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管理和规范票据活动的重要准则,与之相配套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是贯彻实施《票据法》和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具体保障。

本文阐述了修改完善《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性,并结合支付结算工作实际,分析其不适应性,提出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对于经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

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

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

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主讲人: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时间:2000年12月25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晚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作票据法讲座。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

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

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

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

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范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范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内容,规范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范调整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

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中国票据法的完善主讲人: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时间:2000年12月25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晚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作票据法讲座。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

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

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

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

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范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范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内容,规范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范调整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

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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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的完善主讲人: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时间:2000年12月25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晚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小能教授作票据法讲座。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

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

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

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范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

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范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范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内容,规范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范调整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

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结算办法中充分体现出家长制作风和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它对下属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企业来说,都是绝对的管理者。

中国人民银行既制定票据规则,又参与到票据流转过程中。

发生票据争议后,它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以代表国家的利益出现,有着"官本位"的趋向。

人们不禁对人民银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双重角色产生疑问进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用行政规章规范票据流转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商人认为银行票据结算办法有很多不符合交易惯例之处,不愿使用票据。

因为以上的弊端,上海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票据流转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商业气息很浓。

尽管它更适合市场运作的要求,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各地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是银行票据流转的统一规则,上海的暂行规定实际金融生活中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适用之余地。

95年颁布的《票据法》是由林准主持起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的。

票据法的定位,一般常识下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当然认为是商法。

但票据作为行政规章是不可取,在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票据法究竟是民法性质,还是商法性质争论很多。

许多著名民法学者认为票据法是民法性质,以民商合一为理论基础,通过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进行论证。

首先商人虽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但它与其它经济主体混合在一起,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没有必要区分商人为一个独立群体,其次从行为性质来讲,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本质之区别,不应再区分出一个商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认为民商合一是我国应有的立法模式,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部门。

但也有学者撰写文章主张不是民商合一,而是民商分立。

用民法代替商法的地位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之潮流,因为经济发展不以人的主观好恶来左右,美国的立法模式是一个很合理的模式,它有《统一商法典》。

我国关于民商合一的理论论述大多承受中华民国在规定六法全书时的立法理由,并没有多少变动。

台湾现在把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规定为民法内的特别法,这些法律特别在哪?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它的"特别"。

某夫妇带一个9岁小孩办理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说明保险合同要以体检合格证明为生效要件。

但这对夫妻认为再跑一趟太麻烦,不如一次办好。

在他们的请求下,保险公司同意他们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并交了保费,以后补办体验合格证明。

但在到医院体验途中,发生了不幸,小孩被车撞死了。

夫妇在悲痛之余,想到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认为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体检合格证明书为生效要件,尽管这种不幸值得同情,但没有体验合格证明,合同没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负担保险责任。

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体验合格与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必然联系,尽管体验合格,遭受车祸也必然会导致死亡,而保险责任范围中又包括车祸这一意外事故,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写得很清楚,并且没有不公正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

所以这一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没有体检合格证明,合同不生效,合同没有效力,就不涉及到理赔问题。

另外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并非慈善组织。

它的合同条款中本身包含着营利的理念,控制风险,降低成本。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因为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压力太大。

我是在国外听见这个案例,一些另有用心的人借此来抨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声称:人都被撞死了,都不赔,还是因为没体检的原因。

我见到他们后,我对他们讲,你们看过保险法吗?你们看到过一份保险合同吗?这些人哑口无言,因为他们如果不攻击中国,将不可能呆在国外,我想这同时与民法理念与商法理念的冲突有关系。

民法是强调自由、平等、诚信、公序良俗,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理念,它同情、保护弱者,维持社会公正,可以比喻成一个"慈善家"。

商法中更强调制度安排的钢性,更强调效率。

还有一个案例,一个国营菜市场的工人,他从小就患有小儿麻痹,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年,积攒了几千块钱。

当时,属于物价上涨的年代,人们用手中的钱拼命地购物来保值,没有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

银行面临危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揽储而采取了许多措施。

农业银行率先采取的有关储蓄存单,即用钱换"钱",存入一百元可以得到一张面值一百元的存单,无记名,可转让,存单中规定了高额利息同时注有中奖号可以对奖,中奖率为50%。

这个人决定用自己的积蓄换农行的这种有奖储蓄存单,用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

他把钱存入银行后,结果存单被小偷偷走了,因为这种存单的高息回报,它背面注明了不挂失,可转让。

这个人发现存单被偷,便到农行办理挂失。

当他的特殊情况被银行了解到,银行破例为他挂失。

挂失只是谁持被盗存单来承兑,银行可以不予承兑,但并不意味着银行要对这个人付款。

因为这种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挂失的结果是查获10张被盗的存单并捉住小偷,但还有另外的60张存单,小偷讲扔到厕所里了,公安机关到厕所里取证也没有查获。

这个人便主张7000元的存单权利,其中1000元,因为小偷是非法取得,不可能获得票据权利,所以银行同意返还1000元给这个人。

但另外60张存单没有找到,因为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以后有人持存单来取款,银行有义务付款,所以银行拒绝付这6000元。

这个人感到很委屈,小偷被捉到了,事情弄清楚了,结果银行还是不给钱。

报纸上报道了此事,标题是"何时还我血汗钱"。

银行感到也很委屈,这个存单无法证明毁损,灭失,它相当于钱,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无期限的,如有人善意持有后来要求付款,银行没理由不付款。

但银行没有占有这个人的"血汗钱"。

这种"还我血汗钱"的慈悲心是民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在这里,我想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都不是主张没有商法的存在,民商合一也不是商法没有存在的必要,毕竟民商合一中有"商"这个概念,既然走民商合一的道路,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为什么不把"民商"叫"民法"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商法并非不足称道的。

较商法而言,民法是博爱的,它同情、保护、关爱弱者,有着很高的道德水平,如不关心弱者,民法认为是"恶"的,但商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恶"的,因为它鼓励人们赚钱,唯利是图。

如果现在我们不承认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还局限于"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道德说教,恐怕市场经济无法进行下去了。

就现实而言,我们的市场还不健全,我们的商人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鼓励商法的理念,就不会有矫枉过正的结果。

因为我们社会中市场的东西还是太少了。

总之,我认为票据法定位在商法,如果走民商合一的模式,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票据法的价值取向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紧密联系。

梁慧星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讲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

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

梁老师又讲,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

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

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

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

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

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

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

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

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

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

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

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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