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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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现发布《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五月十八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 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 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 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 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 220KV 变电站和 110KV 变电站。 4.3.2 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 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 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 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 燃气设施 4.4.1 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 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 储配站等。 4.4.2 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 置。 4.4.3 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 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 全防护要求。 4.5 供热设施 4.5.1 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 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 360m2/兆 瓦;燃煤供热厂 145m2/兆瓦;燃气供热厂 100m2/兆瓦。
3.3.1 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 80~120m2/床。
3.3.2 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 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 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 1.2~1.8。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旭阳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为保证通州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通州区部分道路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一、滨惠北四街通惠北路至京榆旧路(含)、朝阳路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路口至西马庄收费站(含)、京榆旧路滨惠北四街至物资学院路(含)、物资学院路(含)、朝阳北路金榆路至滨榆西路(含)、滨榆西路(含)、潞苑北大街滨榆西路至通顺路(含)、潞苑北大街通顺路至通怀路(不含)、通怀路潞苑北大街至京榆旧路(不含)、通怀路京榆旧路至通燕高速(含)、通济路通燕高速至堡东路(含)、堡东路通济路至右堤路(含)、堡东路右堤路至运河东大街(不含)、运河东大街堡东路至通济路(含)、通济路运河东大街至云帆路(含)、通怀路云帆路至京塘路(含)、京塘路通怀路至武兴路(含)、京塘路武兴路至京哈高速(不含)、京哈高速京塘路至通马路(不含)、通马路京哈高速台湖收费站路口至万盛南街(含)、怡乐南街通马路至怡乐中路(含)、怡乐中路怡乐南街至通朝大街(含)、通朝大街怡乐中路至杨庄路(含)、杨庄路(不含)、京通快速路辅路杨庄路北口至北苑路口(含)、新华西街(含)、通惠南路西门路口至滨惠北四街(含)围成的区域以内道路:每天6-23时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畜力车通行(区域内东六环主路、通燕高速公路主路、京哈高速公路允许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6月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前言前言为保证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符合道路工程建设程序和满足审批要求,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提升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的规划设计水平,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简称编制办法)。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相关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为基础,结合北京市规划、设计、管理、审批特点,广泛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意见,形成本编制办法。
本编制办法明确了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深度、成果要求、所需的基础资料;加强了规划、设计与审批之间的衔接。
本编制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其中4.1、5.1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使用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电话(传真):010-82216821),以便再次修订时使用。
组织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编制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亚芹郭浩聂大华朱胜跃刘斌阮金梅段铁铮刘璇亦段海林郭华张奇崔新书吴海俊蒋大振盖春英吴树英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一般规定 (3)4城市道路工程 (4)4.1 规划设计 (4)4.1.1 编制目的与要求 (4)4.1.2 规划条件 (5)4.1.3 规划方案 (9)4.2 工程方案 (11)4.2.1 编制目的与要求 (11)4.2.2 基础资料 (11)4.2.3 文件组成与内容 (12)4.3 工程可行性研究 (17)4.3.1 编制目的与要求 (17)4.3.2 基础资料 (17)4.3.3 文件组成与内容 (18)4.4 初步设计 (21)4.4.1 编制目的与要求 (21)4.4.2 基础资料 (21)4.4.3 文件组成与内容 (22)4.5 施工图设计 (27)4.5.1 编制目的与要求 (27)4.5.2 基础资料 (27)4.5.3 文件组成与内容 (28)5公路工程 (32)5.1 规划设计 (32)5.1.1 编制目的与要求 (32)5.1.2 规划条件 (32)5.1.3 规划方案 (33)5.2 工程方案 (34)5.2.1 编制目的与要求 (34)5.2.2 基础资料 (34)5.2.3 文件组成与内容 (35)5.3 工程可行性研究 (39)5.4 初步设计 (40)5.5 施工图设计 (43)6设计成果的提交 (44)1总则1.0.1 为适应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整体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北京现在工程施工通知

北京市工程施工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促进北京市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改善民生环境,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工程施工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施工项目概况本次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道路改扩建、市政设施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等多个方面。
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工程施工期间,将对我市部分道路和区域进行封闭或限行,请市民朋友们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二、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制1. 道路封闭:工程施工期间,部分道路将进行全封闭施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封闭路段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交通引导牌,引导车辆和行人绕行。
2. 交通限行:工程施工期间,部分道路将实施交通限行措施,限制车辆通行。
限行路段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交通引导牌,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3. 临时交通管制: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情况,可能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届时,请市民朋友们密切关注交通诱导信息,提前规划出行路线,自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三、工程施工期间服务保障1. 施工期间,我们将尽量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确保市民出行和生活秩序。
敬请市民朋友们理解支持,积极配合工程施工。
2. 施工期间,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施工现场附近的报警电话或求助电话,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3. 施工期间,我们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也希望市民朋友们注意施工安全,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秩序。
四、工程施工时间工程施工时间根据具体项目而定,原则上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
白天施工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6:00,夜间施工时间为晚上10:00至次日早上6:00。
我们将尽量缩短施工时间,降低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五、工程施工期间注意事项1. 请市民朋友们提前了解施工信息,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绕行和等待。
2. 施工期间,请市民朋友们注意出行安全,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建交[2011]5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城六区交通委、房山区交通局、延庆区交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停车场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托,充电基础设施是停车场建设的必要内容。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等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一)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
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要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规定的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充电设施。
(二)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会同区交通委(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并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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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城六区交通委、各远郊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北信基础公司、歌华有线公司: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公用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了《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接入水平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函〔2021〕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类审批依托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平台”),对于符合相关管径、接入长度、占掘路位置的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实行分类审批,即“非禁免批”和并联审批:(一)对符合“三零”服务或“非禁免批”范围的,实行免予审批,即非禁免批;(二)对不适用于“三零”服务和“非禁免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即规划、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非禁免批(一)适用范围1.符合接入低压燃气或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大于100米的“三零”服务项目,工程由市燃气集团所属公司、给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建设。
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4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50厘米。
2.符合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开挖城市道路长度小于100米的市政接入电力工程,工程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负责建设。
3.5G基站、城市照明、公交站台综合改造10千伏以下电力接入工程。
4.不适用情形(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2)占用首都功能核心区,占用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3)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对接程序对符合“三零”服务或“非禁免批”适用范围的,且不在“非禁免批”禁止区域城市道路名单内的,免予行政审批,即实行非禁免批。
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根据市、区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加强与市交通委、城六区交通委、各远郊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施工前,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将施工方案(包括道路挖掘回填专项方案、既有设施保护方案、夜间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推送至各相关部门。
2.接到施工方案后,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安排专人主动对接,组织对道路挖掘回填专项方案、既有设施保护方案、夜间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督促其修改完善方案内容。
3.开挖城市道路前,施工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施工前应登陆“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4.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就占掘路及恢复等问题与道路养护单位在占地前协议一致。
道路养护单位不得因占掘路及恢复等问题的协议影响开工。
5.工程实施期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并进行交通导改维护,确保占掘路施工安全。
6.工程竣工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三)掘路、回填、修复标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道路恢复应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定。
1.掘路线由原则上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
2.开挖、回填时应对既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既有的地下管线。
3.掘路修复的结构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强度,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路面结构;4.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面层宜为全幅修复;5.掘路工作面每日挖掘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或进行临时修复,确保路面平整、无下沉、无坑槽;6.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处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且回填路基顶面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20MPa,不得带水回填;7.冬季(气温低于5℃)修复掘路面层,宜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在气温适宜后再进行二次修复。
(四)强化监管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环保等各项管理要求,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2.组织路面修复质量验收。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具体实施掘路修复工程,确保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道路。
路面修复工程完工后,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始计入路面修复质量责任期(1年),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及时予以处置解决;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重新组织路面修复,直至合格为止。
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养护单位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针对掘路施工、路面修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通报、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设施安全。
三、并联审批(一)适用范围本市社会投资的申请供水、电力、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从市政公用支管线到产权分界点的市政公用接入地下管线工程,不含架空线工程。
其中:1.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其中低压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2.给水:管径DN300毫米及以下,且管线接入长度150米及以内;3.排水: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4.供气:压力等级为中压A及以下且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5.供热: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6.通信:规模24孔及以下;7.歌华有线:长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8.5G基站、城市照明、公交站台综合改造10千伏高压电力接入工程。
9.不适用情形:(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2)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3)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4)暗挖、顶管、拉管穿越既有城市道路。
(二)对接程序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用户注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审批事项实行统一代码管理,由在线审批平台生成并联审批实例代码,通过并联审批实例代码实现全流程信息归集和管理。
有前后审批时序关系的,前时序审批决定由在线审批平台自动推送后时序审批部门。
1.用户注册。
申请人通过“首都之窗”注册用户相关信息,包含身份证信息、企业法人信息等。
用户注册成功后,可在申报相关事项审批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提交房屋产权、规划许可等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并可复用电子材料库中的相关材料。
2.申报办理。
市政公用接入外线工程需要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可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市政公用接入报装审批专题”自助申报,或在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3.容缺受理。
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在线审批平台公开城市道路占掘路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清单,对于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须在行政许可决定前提交所缺要件。
若不能按时、按要求补齐所缺要件的,则不予作出许可决定。
4.并联审批。
申请人申报后,在线审批平台同步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申请材料,按照城市道路管养权属,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城市道路占掘路行政审批决定。
(三)信用管理市交通委、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作出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与审批内容、承诺事项不符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失信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四、工作要求(一)学习到位。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方案》的学习研究,全面准确把握《工作方案》涉及城市道路占掘路“非禁免批”、并联审批的政策新要求,主动对接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其中,涉及市管城市道路的,由市交通委组织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做好服务对接工作;涉及区管城市道路的,由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对接工作。
(二)执行到位。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方案》中城市道路占掘路政策新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及相关文件,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明确衔接流程、严格修复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坚决将政策执行落地。
(三)培训到位。
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专项培训,传达市领导会议精神、政策文件内容、部署工作任务、细化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要求,通过专题培训班、政策讲解、经验交流等形式,确保政策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四)宣传到位。
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工作方案》涉及城市道路占掘路政策新要求及具体改革措施的宣传、讲解,通过印制宣传小册子、发放宣传折页、上墙、上网公示等形式,多措并举,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使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深入、细致了解改革具体举措。
特此通知。
附件:市政府审改办进一步提升市政公用接入水平更好服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