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贵是: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由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省直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木职务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硕士、博十学位点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该学位点、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黔教办科研〔2013〕380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高校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我厅决定启用新版"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同时,原用的"贵州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停止使用。

为做好新版管理系统的运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系统功能管理系统是实现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等的网上申报、网上专家评审、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技术转化、资源共享等重要管理云平台,具有信息发布、分类统计、数据管理、信息共享等功能。

管理系统目前主要开设有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两个模块,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模块主要包括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25计划"项目、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创新团队、招标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等内容;学位与研究生模块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人才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等内容。

二、管理职责(一)学校管理员。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模块,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块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管理,未设置有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高校由负责学科建设的部门进行管理。

(二)学校二级管理员。

学校二级管理员由学校管理员负责分配,具体负责协助学校管理员管理二级学院(系)的项目申报、数据维护等。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致力建设教育强国,总结2019年至2023年我省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就,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评奖活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立评审学术委员会,组织领导评审工作。

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学院),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各市(州)教育局,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负责本地区(单位、学校)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参评成果。

省教育学会可直接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参评成果。

三、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附件1)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24年3月18-22日上报参评成果。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曹志峰、刘军明、余昌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省教育厅综合楼411-2室,省教科院教育科研管理所贵州省教育厅2024年1月24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四章失信调查第五章激励与惩戒第六章失信修复第七章附则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黔教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4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我省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每年发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六条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为市(州)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黔教科发[2013]307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科发〔2013〕307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7月17日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贵是:
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

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

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由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省直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木职务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硕士、博十学位点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该学位点、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贵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胜任主持工作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未完成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

己获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片项目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
手续:
1、报送《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2、报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应分别打印,并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分管处室;
3、自然科学类申报项目需报送由具有查新资格的部门所提供的查新报告;
4、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高教处、社政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者,交由贵州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学术思想、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3、课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项日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取得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项目方能立项。

第十四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十五条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资助的项目,即与省教育厅签订“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协议书”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省教育厅各持一份,供项目结题、验收时备查。

第五章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实行不同的资助方式;第一至四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和各省直高校分别予以1: 1的配套资助,第五类项目由学校或申请人自筹经费。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
2、仪器设备费,指资助项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运杂、包装、安装费、改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校现有条件。

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等不得购置;
本款的总开支不得超过资助总经费的20%。

3、实验材料费;
4、省内外调查研究费用;
5、科研业务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验收时,要向教育厅提交经费决算表。

第六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

确需对课题进行调整的,应经申报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消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课题组内部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撤消的项目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并留学校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一3年。

应用对策性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

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科研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成果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证》、经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请省教育厅组织验收。

经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项目验收证》中签署意见,终止项目。

验收由省教育厅聘请五名以上同行专家以会议或通讯的形式进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

验收依据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协议书》及所有成果材料、实物、样品等。

验收可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同时进行。

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支。

己完成《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计划研究内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查、省教育厅批准,可不组织专家验收,注明“视同验收合格”,终止项目。

1、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已正式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2、软科学研究项目经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出具应用证明的;
3、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中属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成果评审验收后,完成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最终结题成果、专家验收意见(原稿)、经费决算表各一套,《项目验收证》一式三份。

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

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贵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黔教高发[2001]320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