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家庭矛盾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家庭矛盾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但有时也会泛起矛盾的涟漪。
当家庭矛盾激化到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法律救济途径就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家庭矛盾的法律救济途径究竟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谈谈最常见的家庭矛盾之一——离婚纠纷。
当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离婚就成为了一个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来解决。
协议离婚相对较为平和,夫妻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后,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家庭矛盾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受害者往往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及其相关近亲属等。
在家庭财产纠纷方面,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财产的归属、分割等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时,继承人可能会因为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
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另外,赡养纠纷也是家庭矛盾中常见的问题。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履行照顾义务等。
在抚养纠纷中,如果父母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代表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家暴法律案例,探讨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观点。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女方甲与男方乙结婚多年,婚后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甲怀孕期间,乙多次对甲实施殴打、辱骂,甚至将甲打伤住院。
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乙并未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甲在忍受了多年痛苦后,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观点分析(一)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分析1. 家庭暴力定性问题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家庭暴力法律问题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涉及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在刑法上,可以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定性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被定性为民事侵权,而非犯罪。
2.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问题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是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关键。
在案例中,女方甲通过报警、就医等方式收集了部分证据,但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收集成为一大难题。
3.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救济。
在案例中,女方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男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受害者仍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面临诉讼程序繁琐、律师代理困难等问题。
(二)观点阐述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体系针对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定性、证据收集和法律责任。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反家暴法律咨询信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旨在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28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0岁,张某丈夫。
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手段包括言语侮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2021年5月,张某再次遭受李某的殴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邻居的见证下,张某报警,李某被警方带走。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家暴责任。
三、法律咨询1. 家暴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 家暴的证据收集张某在本次案件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家暴证据:(1)警方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
(2)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
(3)邻居、同事、朋友等证人证言。
(4)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5)其他能够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
3. 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可以依据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 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性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常常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因此,研究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非常重要,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首先,要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多样,可能与家庭成员的个性、文化背景以及家庭关系等相关。
通过研究不同背景下的家庭暴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家庭暴力的根源,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干预。
其次,要研究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预防家庭暴力需要从教育、宣传、立法和整体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加强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警觉,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可以有效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及时的援助和保护。
再次,要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已成为了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家庭成员和社会机构的共同努力,还需要依法惩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对策可以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责任主体和法律制裁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力度,提高受害者的讼权保护和司法救济机制。
最后,要加强家庭暴力问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问题,不仅在国内需要有效应对,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多借鉴其他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经验和成果,加强国际合作和对话,共同应对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通过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可以找到预防和干预的途径;通过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共同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地应对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实现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幸福。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家暴儿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李某因工作压力过大,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对张某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张某某多次忍让,但李某的家暴行为并未得到改善。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张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2. 张某某及其子女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威胁,生活长期处于恐惧之中。
3. 李某对家庭暴力行为没有悔改之意,且在法庭上对张某某的指控予以否认。
4. 张某某及其子女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均受到了伤害,尤其是子女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及其子女实施的身体伤害和言语侮辱,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离婚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3.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但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子女造成了伤害,法院认为李某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
4.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张某某及其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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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侵犯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本文拟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其救济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通说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切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发生在家庭内部
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2.隐蔽性
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暴力行为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隐忍求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外界寻求帮助,这导致了其不易为外界所知的特点。
3.连续性
施暴者往往因不同事由连续、多次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形成不定期但具连续性的侵犯行为。
4.形式多样性
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身体暴力,包括一切针对身体的攻击行为;二是语言暴力,指使用刺激性语言造成对方心理痛苦;三是冷暴力,这是新
近提出的暴力形式,特指采取疏远、漠视的方式达到使对方痛苦的目的。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与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调查表明:我国近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
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家庭暴力达40%以上,已超过强奸和抢劫成为妇女权益的最大威胁。
①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也极为严重。
英国学者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500名儿童,得到的结论是孩子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侵害,心理上也受到“持续的、普遍的虐待行为”的影响。
②家庭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情况亦时有发生,此外家庭暴力还是引发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二)关于法律救济的思考
基于我国长期的历史传统,与家庭有关的问题都被视为私事,外人往往难以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又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在暴力行为未构成伤害罪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此种不健全的防范体系变相纵容了暴力行为和施暴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家庭暴力亦得不到有效根治。
本文认为应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出发,给受害者以充分的法律救济。
1.完善立法
(1)制定法典。
立法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专门立法改善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滞后的局面,充分发挥法律在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方面的作用。
目前全国已有20 多个省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2)完善现有法制体系。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针对现行法律的缺陷,如条文分散,对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和范围界定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程序不明确等现象,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制定相关临时条款等形式弥补不足。
(3)引入英美国家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力保护受害人。
2.改善司法
防治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作基础,同时也需要健全的司法保障。
(1)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必须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施暴者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的离婚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裁断。
司法、警务机构应密切配合,赋予警务机构相应的职责以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
予以拘留。
(2)变通举证制度。
家暴案件中受害对象伤害程度取证难、认定难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方面与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由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
因此,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应当予以适当变通,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设立救济机构。
针对受害者遭受暴力行为后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援助工作,设立专门的家暴受理点和家暴伤害鉴定中心,
在各级地方政府构建机构网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暴力必将得到有效合理的规制,受害者也必将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注释]
①杨学明、曲直著《婚姻法》热点聚焦2001 年6 月第1 版。
②张嵩:《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N].法制日报,2006.4.25(第3 版)。
[参考文献]
[1]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张红艳.婚姻家庭暴力[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刘淑敏.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5.(3).
[4]刘武俊.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为[N].法制日报,2005.8.8,(5).
[5]张嵩.制止家庭暴力呼唤国家立法[N].法制日报,2006.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