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杨小溪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也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对外贸易,推动企业走向世界。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进出口外贸总额已经居于世界第七位,贸易大国名副其实。
相较于国内贸易,国外贸易其本身的复杂性所导致风险更大。
而风险转移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不仅关系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能影响国家间的经济发展。
因此,仔细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十分必要。
【总页数】2页(P142-143)
【作者】杨小溪
【作者单位】大连大学,辽宁大连 116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试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
2.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3.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4.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探讨
5.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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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1. 引言国际贸易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
为了减少和分散这些风险,国际贸易中的各方常常通过合同和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本文旨在对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进行浅析。
2. 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2.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负责保险和运费的支付。
一旦货物交由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
卖方通常会购买货运保险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2 FOB(Free On Board)FOB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的港口或装船地点,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在FOB协议下,风险在货物放置并且装船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2.3 EXW(Ex Works)EXW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代表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负责所有运输和保险安排。
在EXW协议下,卖方的责任非常有限,风险在货物交付时就转移给买方。
2.4 其他方式除了上述常见的方式之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风险转移的方式,如CFR (Cost and Freight)、DDP(Delivered Duty Pd)等。
这些方式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3. 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存在各种风险转移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货物风险转移仍然存在着问题和挑战。
3.1 风险责任的界定货物风险转移方式在合同中通常会被明确界定,但由于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可能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风险责任的界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2 保险的选择和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被盗或延迟交付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购买货运保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但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合同法完善
二、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之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当然,应当肯定《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不仅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而且其规定本身具有层次性,既具有一定理论的支持,又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了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法律调整。但还应看到,由于我国法学界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关的著作也并不多见,虽然通过《合同法》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调整,而且这些具体调整规范还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调整规范的系统化,且存有许多空白,在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上还不够,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还有一些缺憾,加上现代生活的日新月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缺漏之处,本文从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等角度出发,针对《合同法》的不足之处,试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依《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个贸易术语,如果其中有关风险承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那么贸易术语的规定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移转的前提条件。划拨也即特定化,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从公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移转,都以划拨为风险移转的前提条件。“上述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法律对风险移转问题也都作有一般性规定;但无论是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自由约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承担,且这种约定的效力高于律和公约的规定。”[1]一般而言,在涉及风险转移方面适用法律时,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没有规定的,依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依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
国际贸易法第九章风险和风险转移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距离选择合适的运输 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跟踪货物动态
通过物流信息系统实时跟踪货物动态,及时 发现和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
保险风险的防范措施
保险风险
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
指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险责任而导致 的损失。
选择有良好信誉和稳定业绩的保险公司, 降低保险风险。
选择稳定的贸易伙伴
选择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国家进行 贸易,降低政治风险。
合同条款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 等,以避免争议和损失。
运输风险的防范措施
运输风险
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或延误。
货物保险
为货物购买保险,以降低运输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损失。
VS
其他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货物 的包装和保护,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受损;购买综合保险,覆盖多种不 可抗力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 提交索赔材料。
03
风险和风险转移的防范措施
商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商业风险
指在商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损 失或不利情况,例如供应商破
产、货物损坏等。
严格筛选供应商
选择有良好信誉和稳定业绩的 供应商,降低供应商破产或违 约的风险。
了解保险条款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
在购买保险前,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确保 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符合需求。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确保保险计划能够覆 盖潜在的风险。
其他风险的防范措施
其他风险
包括汇率风险、税务风险 等。
汇率风险管理
通过合理规划外汇交易, 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降 低汇率波动对国际贸易的 影响。
税务风险管理
浅析国际货物生意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浅析国际航空运输效劳贸易的进展进程及趋势【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世界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作为国际间客货流动的重要运输方式之一的航空运输业也显现了新的进展趋势。
本文通过对国际航空运输效劳贸易进展进程的分析,探讨了其尔后的新的进展趋势,即航空运输联盟化及航空运输自由化,对这一进展趋势的把握将有利于咱们了解世界航空运输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增进中国空运效劳贸易的进展。
【关键字】航空运输效劳贸易运输联盟运输自由化国际空运效劳贸易,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空运效劳贸易,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航空运输及其相关效劳,其范围包括国际航空运输与空运辅助效劳,一样由各国依照双边航空协议的约定,由各方制定的航空公司进行。
而关于国内空运效劳贸易,因其涉及“国内载运权”问题,一样各国都严格禁止外国公司和国民的介入。
航空运输作为一种效劳商品,自WTO成立才开始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
探讨国际空运的进展进程及尔后的进展趋势,将有利于咱们了解世界航空运输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增进中国航空运输效劳贸易的进展。
一国际航空运输效劳贸易的进展进程(一)萌芽时期:18世纪80年代—20世纪初飞机最初是用于邮件输送,后来进展为载运旅客和货物,但仅限于特定的短程航线,而且每次载重量仅为一二百千克。
1783年6月5日,在巴黎凡尔赛宫前面的大广场,法国猛戈尔、费埃兄弟俩当众演示用热空气充入球形气囊,飞上高空,是人类历史上有正式记载的世界航空货运的开始。
1903年12月17日,美国赖特兄弟制造的之内燃机为动力的飞机试飞成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架能够载人和货物的飞机,从此以后,世界航空货运也随之飞速进展。
1909年法国最先开办商业航空运输,接着德国、英国、美国等接踵兴办这种运输方式。
仅仅在1918年全世界就制造了总共3,500架飞机和52,000套飞机发动机,飞机的性能不断改良,航空技术持续快速革新。
(二)进展时期:20世纪20年代—60年代民用航空飞机制造业始于1920年,那时德国的航空工程技术处于领先地位。
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转移研究

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转移研究一、风险及风险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一)风险的涵义在传统民法理论中,通常的”风险”有两种:一是价金风险,二是给付风险。
所谓的”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或是致使全部或部分给付不能时,其对待给付(即价金的支付)是否仍然存在的问题。
所谓”给付风险”又称为履行风险,是指负担此风险的人有义务去使该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当该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是否可归责于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其皆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普遍认为,在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中涉及的风险,仅是指价金风险。
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均对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及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风险转移之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风险转移之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然,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是,卖方已将货物特定化。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我们知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按照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尽管从各国或地区立法实践来看,法律对风险转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为任意性规定,只是起到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的作用。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对风险转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如有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因此,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双方有约定时,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但当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来确定风险的转移?”有学者认为,就特定物买卖而言,风险转移的立法理论有三: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和风险随交货转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法律的进步,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与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这两种理论的实际适用日渐狭窄,下面笔者将对风险随交货转移这种理论做详细论述。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另一个案例是,如果甲乙两公司约定使用FOB价格术语进行交易,并在合同中 明确指定了交货地点。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卖方甲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损坏。 此时,根据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甲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风 险在交货完成前就已经转移给买方乙公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和教训:首先,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时,双方应当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未来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其次,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最后, 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履行合同义务,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五、风险转移的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也将 会发生变化。未来可能出现以下趋势:
1、智能物流系统的应用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输风险。
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和安全,减少风 险的发生。
3、国际贸易协调和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促进各国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达成更多 共识。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议题。本次演 示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旨在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 高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主要由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而当前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 的统一规定也尚不完善。因此,各国在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结论
本次演示从制度角度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认为现行的风险 转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 解决方案,包括取消歧视性规定、完善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统一规定以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国际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国际贸易并非一帆风顺,其中蕴含着诸多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政策法规的变化、汇率波动、贸易伙伴的信用问题等多个方面。
如果不能有效地管理和应对这些风险,企业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因此,深入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它主要包括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等。
例如,当某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供过于求时,价格往往会下跌,这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利润。
此外,新兴市场的崛起和竞争对手的增多也可能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下降。
2、政策风险各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经常发生变化,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不确定性。
关税调整、进出口配额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政策的变动,都可能影响企业的贸易成本和贸易机会。
例如,某国突然提高对进口商品的关税,这将增加进口企业的成本,降低其产品在该国市场的竞争力。
3、汇率风险由于国际贸易通常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结算,汇率的波动会对贸易收支产生影响。
当本国货币升值时,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相对上升,竞争力下降;而进口企业则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进口商品。
反之,当本国货币贬值时,情况则相反。
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导致企业在结算时遭受巨大的汇兑损失。
4、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往往不能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这就存在信用风险。
进口商可能拖欠货款,或者出口商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
信用风险不仅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5、运输风险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通常需要经过长途跋涉,期间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运输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
此外,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仓储费用等也会增加贸易成本。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范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日益频繁,合同风险转移问题也逐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制度,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在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的规定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风险转移制度:一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代表的目的地交货制度;二是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为代表的装运地交货制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风险转移时间点的确定不够明确。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风险转移时间点的确定存在困难。
2. 货物保险制度不完善。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货物保险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导致买方难以有效规避货物损失风险。
3. 合同条款的模糊性。
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表述模糊,容易导致双方对风险转移时间产生争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风险转移时间点的规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点,以减少争议。
2. 完善货物保险制度。
各国应加强货物保险方面的法规建设,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为买方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3. 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述。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以减少争议。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双方应了解所在国家及交易对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符合相关规定。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货物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风险转移相关条款的总结,简单阐述了风险转移的概念。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当前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与扩大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国际货运环节作为国际货物贸易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对发展世界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引起各方重视。
说到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就自然联想到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传统的交易模式。
——在人们潜意识理解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是伴随货款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的。
但在当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地理因素、时间因素、国家间政策差异、支付因素等客观条件的存在,使得买卖双方不可能如理想状态下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离开卖方后也许不可能立刻或在短时间内转移到买方的实际控制下,确立货物风险转移点就成了国际贸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但买卖双方往往忽略了这一点。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对风险转移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大p1交货状态通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这种货物特定化表示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前提。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表明已对非特定货物进行特定化操作:1.卖方可以在货物包装上打上标记,标明目的港和收货人、货物品名、产地等;2.在提单上载明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3.在货物为散货,同时所装运的货物又是为履行多个合同,或者卖方未采取以上两种办法的情况下,卖方就必须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2当事人违约2.1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他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他处置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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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
明确其具体时间条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贸易国的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规定作统一梳理、分析。
着重探讨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规则的缺陷、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缺陷和完善提出了些许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违约货物特定化目录中文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英文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的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1)(一)协议风险转移 (1)(二)法定风险转移 (2)三、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4)(一)买方违约 (5)(二)买方违约 (5)四、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规则的缺陷 (7)五、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完善 (8)(一)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8)(二)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8)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一、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或现实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水灾、破碎、沉船、查封扣押、渗漏、价格变动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人为的和自然的意外情况或损失。
这些损失,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①给买方或承运人之前,或者货物在运途中,及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均有可能发生。
由此引出风险转移的问题及相关争议。
它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承担何时转移。
风险一旦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买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风险转移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既关系到双方切身的物质利益,也关系到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一)协议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通过协议约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目前,国际上规范风险转移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有三:一是1932年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二是1941年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三是由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解释通则》),其中,尤以《解释通则》影响最大,使用范围最广,为各国所普遍适用。
《解释通则》共分4组13个贸易术语。
对每个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时间和地点都做了分配:1、EXW项下,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FOB、CIF、CFR项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FAS项下,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码头或驳船上(或船边吊钩所及之地),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FCA、CPT项下,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地点,以约定的方在国际贸易中,交付分为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两种。
本文没有明确说明,多指实际交付。
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有后继承运人时,交第一承运人②或货运代理人),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5、DAF项下,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6、DES项下,卖方在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DEQ项下,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7、DDU和DDP项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时,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总的来说,《解释通则》中解释的13种价格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以交货时间为准。
即当卖方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如果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时,风险在交货之前就可以转移。
所以,FOB、CFR、CIF项下,对风险转移规定以船舷为界也只是一般规定。
如果卖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则风险转移可能推迟。
如果卖方没有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或卖方没有将货物特定化等,则货物尽管已越过船舷,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
如果买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如买方没有及时派船,或没有及时将船名通知卖方等,则货物尽管还没有越过船舷,风险也将转移给买方。
(二)法定风险转移当事人未协议约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分别规定下列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1、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英法等国多采用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在货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
但是,一旦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延迟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
”2、交货时风险转移②第一承运人是独立承运人,是卖方以外的经营运输的实体,卖方用自己的运力承担运输,没有转移对货物的控制权,不发生风险转移效果。
即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当代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奥地利、德国、中国以及《联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采用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损毁的风险移于买受人。
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转移也由其承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规定:“1、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通过承运人发运货物时:(1)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力也是如此;(2)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货,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但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给买方。
2、当货物由受托保管人掌握且不需移动即可交付时,损失的风险在下述时间转移到买方:(1)买方收到可转让的合同所有权凭证时;(2)受托保管人承认买方占有货物的权利之时;(3)买方按第2-503条所规定的方式收到不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或其他交货的书面指示之后。
3、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场合,如果卖方是商人,损失的风险于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给买方;否则损失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路货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针对不同的交货情形,《公约》做了进一步规定:(1)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第67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自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
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公约》第67条第2款规定,“在货物加上标记或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2)在运输途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买卖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从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不应由买方负责。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买方承担责任后,买方可以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货物损失的情况告诉了买方,而买方愿意接受,则该损失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受货物,则从货物已交给他处置而他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受货物,则当货物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3、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有些法律如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规定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
《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转移给买方。
”目前,大多数国家通常将这一标准用于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如我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除了法律规定,各国法律及《公约》允许买卖双方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如《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这一规定表明《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重新拟定,以改变或减损其效力,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许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增加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