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论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2-01摘要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转移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根本违约风险转移一、买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买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可见,在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买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买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
《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价格、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
本文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卖方根本违约后买方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来确定,对于买方所采取的不同的补救办法所引起的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买方不承担风险的情况。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防范论文

随着中国加入 W TO 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
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导致部份企业收汇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随着出口竞争的日益激烈化,灵便多变的支付方式已成为外贸企业增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由此也带来了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的增加。
本文在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探讨了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贸易结算;风险第一章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第二章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涵义和分类 (2)2.1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涵义 (2)2.2 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2)2.2.1 信用证 (2)2.2.2 托收 (3)2.2.3 汇付 (4)2.2.4 银行保函 (5)第三章不同国际结算方式下风险分析 (5)3.1 出口商的风险分析 (6)3.2 进口商的风险分析 (7)3.3 国际结算中银行风险分析 (8)第四章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9)4.1 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9)4.2 进口商的风险防范 (10)4.3 国际结算中银行风险防范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2)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L/C),托收(OC)和电汇(T/T)等。
其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曾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竞争的加剧造就了全球性的买方市场,买方更愿意选择对其有利的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间托收和电汇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己达贸易量的 80%-9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我国的信用证结算比例也由前些年的 35%摆布降低到目前的大约占 25%。
国际贸易中与合同不符的货物风险责任问题探析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 于 卖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 方 保 留货 到 检验 的权 利 。 如 果 买 方 收 到 货 对 买
物 后 经 检 验 与 合 同不 符 ,则 卖 方 交 付 时 货 物 的 状 况 便 成 为 买 方 关 注 的焦 点 。买 方 收 货 不 符 不 足 以 推 断 出卖 方 交 货 不 符 ,因 为 运 输 途 中 的 货 损 大 多 都 会 表 现 为 与 合 同 不 符 。倘 若 卖 方 在 交 付 时 货 物 已存 有 瑕 疵 , “ 合 同不 符 的货 物 ” 则 与 主要 体 现 为两 个 时 间 点 : 商 务 研 究 ) (】 第 4期 国 2) ( 2年
或 在 合 同没 有 明确 或 相 反 的 品 质 约 定 时 ,卖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不 具 有 商 销 性 或 不 能 适 用 于 买 方 声 明 的 特 定 用 途 的 , 即 为 与 合 同不 符 ” “ 的货 物 。 可见 , 们 需 要 从 广 义 上 理 解 “ 合 同 不 我 与 符 的货 物 ” 的含 义 , 方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在 品质 上 与 明示 或 默 示 担 保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一 项 内容 存 卖
一
、
对 “ 合 同不 符 的货 物 " 理解 与 的
正 确 理 解 “ 合 同不 符 的货 物 ” 本 文 所 论 述 的 风 险 责 任 的 前 提 , 与 是 因而 有 必 要 首 先 对 其
含 义 进 行 定 位 。 交 付 与 合 同 相符 的货 物 是 卖 方 的一 项 基 本 义 务 ,该 义务 在 许 多 国 家 的法 律
中也被称为 “ 品质 担保义务 ” 。根据 18 年 《 90 国际货 物销售合 同公 约》 以下简称为 “ 90年 ( 18
浅谈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诉讼 过程 中 ,东 方公 司称 ,货物质 量 问题 是运输 途
中承 运 人 造 成 的 , 因 此 , 四海 公 司和灭失直接影响价金给付债务人是否应继
的质 量 问题 为由拒付 货款。而 四海公 司认为 ,收到 的货物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东 方公 司 属 于 违 约 。 法 院 认 为 ,虽
2 _ 2 _ 1 《 合 同法》 第 一百 四十 二条之简析 。 《 厶同法》 第
一
百 四十二条规定 : “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在标 的物
交付 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 ,但 法律另
有 规定 或 者 当事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外 。 ”对 这条 规 定 分 解 如 下 :
L
翌 e q a e I 卜 I I 回■ ! ■ ■ _
浅谈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 宿 晓威
1 案 情 介绍
2 0 1 2年 6月 ,东 方公 司 与 四 海 公 司签 订 了钢 材 《 买卖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东 方 公 司 应 于 2 0 1 2年 7 、 8月 中旬 分 两 次 各 向其 提供 钢材 2 0 0 0 t ,价 款 按 照 发 货 时 市 场 价 格
② 价金 风险 ,即因不可 归责于双 方的事 由而导致标 的物 灭 失时 ,其价金之危险 由谁负担。
生转移。④ 买受人 自提货物时,出卖人的住所 或由其指定的
■四 登 曼
地点 为交付地,于交付地 交付完成后 ,风险转移 。⑤标 的物
在运 输 途 中 的场 合 ,除 当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以 外 ,毁损 、灭 失
风险是指 当事人 一方 的债 务 因不可 归责 于双 方 当事 人 的事 由而不能履 行 ,由此所产 生的损害状 态。 它包 括 以下
浅议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 键 词】 货 物 买 卖 ; 险 ; 险 转 移 关 风 风 [ 图 分 类 号 ]F 2 . 中 1 53 [ 献标识 码] 文 A [ 章 编 号 ]1 0 — 5 0(0 8) 2 0 4 — 2 文 09 9 3 20 0— 0 80
出 . 险 转 移 与 否 对 买 卖 双 方 的 影 响 在 于 : 果 货 有 权 而 要 负 担 货 物 在 交 单 以 前 的 风 险 . 这 样 显 然 风 如 物 的 风 险 未 转 移 给买 方 .则 因 自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不 能 适 应 当 代 国 际 贸 易 的 实 际 需 要 另 外 . 物 所 货 故 所 造 成 的 货 物 损 失 就 由 卖 方 承 担 假 如 货 物 损 有 权 的 转 移 是 极 其 复 杂 的 . 而 且 箨 国 法 律 规 定 差
浅议 国际货物买卖 中的风险转移
周 良东
( 兰州 大学 法 学院 , 肃 兰州 7 0 0 ) 甘 300
【 摘 要 】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际 贸 易 日益 频 繁 , 际 货 物 买 卖 的 复 杂 性 决 定 了其 高风 险 性 , 国 国 而风 险
的 转 移 又 直 接 影 响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系 到 当 时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 此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的 风 险 关 因
一
、
Nt 转 移 及 其 对 买 卖 双 方 的 影 响 险
二 、 险 转 移 的 理 论 依 据 风
1风 险 随 所 有 权 转 移 而 转 移 .
FOB术语合同贸易与运输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ABSTRACTFOBisoneofmostimportantinternationaltradeterms.ThegoodsIninternationaltmdemostlyarecarriedbyseafromoneporttoanotherport.Thisdissertationmainlydiscussessomelawproblems,whichwasoccurredwhentheFOBcontractIsconcernedtothecontractofcarriageofgoodsbySea.AccordIngto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thebuyerundertakesthedutytonominatedtheshipandthesellerputthegoodsonboard.EnglishlusticesummarizedthereareatleastthreetypesFOBcontract.Inthefirst,orclassictype,thebuyernominatedtheshipandthesellerputthegoodsonboardfortheaccountofthebuye『’procuringabilloflading.ThesellerwasapartytothecontractofcarriageandIfhehadtakenthebillofladingtohisorder,theonlycontractofcarriagetowhichthebuyercouldbecomepartyWaSthatcontainedinorevidencebythebillofladingwhichwasendorsedtohlmbytheseller.ThesecondtypeIsavariantofthefirst,Inthatthesellerarrangesfortheshiptocomeonthebedh,butthelegalIncldentsarethesame.Thethirdiswherethesellerputsthegoodsonboard。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
浅析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周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广东广州510300)[摘要]由于各国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统一,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破产,则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严重的影响。
同时,贸易中的货物风险也经常和货物所有权密切相关。
国际惯例对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 ,CFR ,CIF 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是相同的,这些规定广泛地被买卖双方认可和遵守。
但货物风险转移还应注意: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必须将合同特定化,否则风险不能转移;不论适用何种规定,若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约而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风险转移[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Relations between Cargo Ownership and Risk Transfer in International TradeZHOU TingAbstract:Since there is no universal regulations on cargo ownership transfer among countries,in international trade,one party's bankruptcy may bring severe impact to the other party in a transaction.In addition,cargo risk usually relates closely with cargo ownership in a trade.For risk transfer,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provisions are more specific,even identical for terms FOB,CFR and CIF,and well accepted and abided by both buying and selling parties.However,the selling party must specify the contract,otherwise,risks can not be transferred.In any case,if there i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a contract by the seller,buyer's remedial measures caused by the breach will not be affected by risk transfer provisions.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cargo ownership,risk transfer[收稿日期]2011-12-21关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对此规定存在的分歧比较大,既存在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也存在处于相同的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异。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货物风险转移的比较研究
赫钎 宏
( 西北 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本 文将 主要 围绕《 合 同法 》 、 《 联 合 国国 际货差异 , 进 而指 出我 国《 合 同法》 关 于货 物 风险 转移规 定 的不 全面之 处并 试 着提 出一 些建 议 。 【 关键 词】 合 同法; 联 合 国国 际货物销 售合 同公 约( C I S G) ; 风险转 移
( 三) 在 途 货 物 风 险 转 移 的 影 响 比较 1 、 C I S G的 规 定
( 一) 货 物 运 输 对风 险 转 移 的 影 响 比较 1 、 C I S G的 相 关 规 定
C I S G第 6 7 条第 1 款规 定 , “ 如果销 售合 同涉及 货 物的运 输 , 但卖 方没有义 务在某一特 定地点交付货 物 , 自货物按 照销售合 同 交付 给第一承 运人 以转 交 给买方 时起 , 风 险就 移转 到买 方承 担 。 如果 卖方有义 务在某一特 定地点把货 物交付 给承运人 , 在货物 于 该地点交付 给承运 人 以前 , 风 险不 移转 到买方 承担 。卖方受 权保 留控制货 物处 置权 的单据 , 并不影 响风 险的移转 。 ” 该 条 只适 用 于 销售合 同项下 涉及 运输 时的风险转移 , 并且 区分 了两种情 形 : 第一 种, 涉及运输 , 但 是卖 方并 无义 务在 一 特定 地点将 货物 交 给承 运 人; 第二种 , 卖方有 义务在某 一特定地点将 货物交给承运人 。在 这 两种 情况下 风险都是在卖 方将货物 交给承运 人时转移 , 无论运输 过程 中存在几 个承运人 , 此处 的承运人都 必须是 国际货物运输 的 承担 者 , 国内运输 的承运人不是本条所说 的承运人 , 货物承运必 须 是为了将 货物交给买方 , 只有将货物交 给这样 的承运人 , 风 险才转 移至买方承担 。 2 、 《 合同法 》 的规定 《 合 同法 》 第 1 4 5条规定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 地点或者 约定 不明确的 , 依照本法第 1 4 1 条第 2款第 1 项 的规定 标 的物需要 运 输的 , 出卖人将标 的物交付 给第一 承运人后 , 标 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 险 由买受人承担” 。1 4 1 条 第 2款第 1 项规 定 : “ 标 的物需 要运 输 的, 出卖人应 当将 标 的物交 付给 第一 承运 人 以运交 买受 人” 。据 此, 货 物风 险 自卖方将货 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 时风险 即转移 至买 方, 这 一规定实 际也是针对 卖方无义务 在某一特 定地点交付 时风 险转移的界限 , 其法律后果 和 C I S G的规定是相同的 。
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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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摘要]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
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
文章主要通过分析风险转移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同时分析风险转移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影响,从风险转移的概念、转移时间等谈起,解析风险转移对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主体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国际贸易术语;海上保险合同
一、风险转移及其意义
要研究风险转移制度,首先必须弄清什么叫风险。
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足以使得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如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并不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的。
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商业贸易中的正常风险,如货物行情的涨跌、货币政策、汇率变动等等并不包括在内。
因为商人为商,商业风险是必须承担的。
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
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00》)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10》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可见其重要性。
另外,风险代表着利益,在保险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当事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
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一)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都采取这一原则。
(二)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
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年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
《公约》第四章第66条至第70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具体而言: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依照《公约》
三、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
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
具体就《通则2010》而言:
(一)E组术语
工厂交货,交货时风险转移
(二)F组术语
1.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风险转移
3.FOB: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
(三)C组术语
按照《通则2000》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
实践中,由于较难取证,导致“越过船舷”的规定形同虚设,故《通则2010》将其修改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
(四)D组术语
买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
综上可以看出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在订立合同时,也要看清对《通则》哪一个版本的适用,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则以最新版本,即《通则2010》为准。
因为《通则2010》生效的同时,《通则2000》等并不失效。
而不同的版本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是存在差别的,这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某些时候会显得至关重要。
四、交货状态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即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前提。
特定化货物,指物的划拨,是通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五、当事人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
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
(一)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卖方已经把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买方在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其之前,拒绝履行合同而违反及时接收义务,致使卖方无法完成货物的交付,此时风险转移就不能适用一般情形下的交付转移原则。
按照《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买方处置时转移,《2000年通则》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如在CFR术语条件下,买方一旦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若买方未履行此义务,则风险提前至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也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如期交货或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及时在约定或法定的交付地点收取货物,风险应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转移。
(二)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本违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情形:一卖方不履行交付或者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由于前种情形卖方未交付货物,风险当然有卖方承担。
学界中有争议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形风险是否转移。
笔者认为,若买方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接受了货物并采取了与之不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买方因此种违约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由卖方承担。
因为风险划分的标准是货物是否完成交付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因此,原则上只要卖方完成交付,买方接受货物且将来也不撤销对货物的接受,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而在此之外,买方采取的各种不与接受货物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属于违约责任问题。
六、风险转移对保险订立的影响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
而这个保险利益,就表现为投保人是否具有风险,风险在投保人一方,投保人就有可保利益。
七、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趋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更有必要将相关问题弄清楚,这样有利于中国对外交往,减少贸易摩擦,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时,可以谨慎理智处理,分清风险所在,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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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