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体系。
一、刑法总则的概述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总纲领。
它包括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与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禁止原则、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最后审判原则、真实认定原则、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等。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人群、适用地域和适用时间等。
它明确了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即凡属我国领土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二、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无论国家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活动中都应当平等对待。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或免于惩罚。
2. 刑法禁止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刑法的基本禁止性质,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法责任的适用对象,即刑法只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因精神病等情况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适用刑事教育或治安处罚等措施。
4. 最后审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被告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5. 真实认定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对犯罪事实要进行真实认定,并对取证和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庭应当依法得出认定结果,确保无辜不受刑罚,有罪不逍遥法外。
6. 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的统一,强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三、刑罚与刑事执行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前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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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课本目录刑法
目录: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刑法: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刑法也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修订之一,它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
修正案十一对盗窃、抢劫、诈骗等一系列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修正案十一还加入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定,明确了对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的保护对象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
修正案十一在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修正案十一加大了惩罚力度,提高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修正案十一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切实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刑法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教唆、帮助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修正案十一还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刑法的适用更加灵活和合理。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刑法的适用与宪法的统一。
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其次,要注重刑法的适用与司法公正的统一。
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要注重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公众的共识的统一。
刑法的适用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我们保持敬畏之心,严谨而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的各项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刑法2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战时违抗命令 投降 军人叛逃 逃离部队 虐待俘虏
第三节
一、概念 特征 目的
刑罚
二、刑罚的种类
• 1、主刑 • 管制 3月-2年-3 • 拘役 1月-6月-1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刑法: 江青死刑
刑法:共同犯罪 3.8大案
• 汪家仁、汪家礼、王文绪、孙德林、孙德松, 沈阳人,2000年前,抢劫42起,杀死21人,伤 25人,抢车10余辆,抢现金200余万;5人均为 主犯,被判死刑。 • 二汪、孙德松,1999年10月19日晚5点,在和 平南大街持枪抢走个体户曹、张从银行取款 132万中的100万,曹重伤(54、59手枪)。乘 2台摩托车逃。10月23日沈阳电视台公布歹徒 特征和模拟画像。铁西家具城王老板曾被二人 跟踪,记下摩托车号:辽A83977,辽A97649。 10月29日抓获二汪。孙德林广西买枪被扣。
• 1994年在黄姑华山信用社门前,用猎枪抢 劫银行运钞车29.8万; • 1996年3月8日在铁西区第一饲料厂院内, 抢劫运款车,枪杀3人,抢走20.7万; • 1999年10月19日,抢100万.
六、犯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
1、刑法概述
法
2、犯罪
3、刑罚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 三、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人、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刑法的概念: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3.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一、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只有用刑法惩罚各种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运用刑罚有效地惩罚各种犯罪。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PS: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得到确认,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完善工作以及我国法律建设都进入新的阶段刑法第四条: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PS: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效力所及地域、人、事和刑法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1.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重点法条法则知识总结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
【意思分解】1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
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
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 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
5 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重点法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 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
汉朝刑法原则
汉朝刑法原则汉朝刑法原则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刑法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和原则。
下面将从汉朝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罪名和刑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以德治国汉朝刑法强调以德治国,即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2. 罚有度,刑有轻重汉朝刑法强调罚有度,刑有轻重。
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适度惩罚,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容。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性化的思想。
3. 依法治国汉朝刑法强调依法治国,即以制定和执行法律为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二、适用范围1. 民事案件汉朝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例如,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等手段进行惩罚。
2. 军事案件汉朝刑法也适用于军事案件。
例如,对于军队内部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鞭打、斩首等手段进行惩罚。
三、罪名和刑罚1. 罪名汉朝刑法中的罪名很多,包括盗窃、杀人、伤人、奸淫等。
其中,奸淫罪是汉朝刑法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罪名,主要指男子强行猥亵女子或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2. 刑罚汉朝刑法中的刑罚也很多样化,包括鞭打、杖责、斩首、流放等。
其中,鞭打和杖责是比较轻微的体罚方式;而斩首和流放则是比较严厉的惩罚方式。
四、结语总之,汉朝刑法有着独特的原则和特点。
在这些原则和特点的影响下,汉朝社会保持了相对稳定和有序的状态,并为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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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 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 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 的;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 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 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我国刑法对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和对人的 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全部 领域之内。 理解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 包括领防、领空、领水。 领陆,是指一个国家相对于海洋 的陆地领土或者与他国之间国界线 内的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地层。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所谓“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 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 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 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保护原则的实 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 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 准,凡发生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 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只有一些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如重婚罪、妨害通信自由罪等),才可以不受追究。 但刑法对此也只是相对不追究,没有绝对化,仍保 留追究的可能性,必要时仍可以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其身份特殊,代表了国
家和军队在国外的形象,他们如在国外犯罪,其危 害性更大,所以,他们在国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 刑法。这也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适用 刑法的精神。
论何时何地,都与国籍所在国存在着的法律上的联 系,享受国籍所在国法律规定权利,承担本国法律 规定的义务。《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这就是说, 对普通公民而言,在国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①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②结果地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须发生在该国领 域内,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③行为与结果择一说。认为行为与结果有一项 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说,《刑法》第6 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 用特别法 ①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 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定变通和补充的规 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推实行。 ②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 刑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设立的特别行政 区,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
应当指出,上述三种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
并不影响我国刑事管辖权的统一行使,因为就 广义而言.上述三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也都是我 国广义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 管辖豁免权。
《刑法》第22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枚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 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 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此外,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以 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 本国驻外使、领馆在所在国具有 刑事豁免权。
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 用我国的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果都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疑是在本国领域内犯 罪。
隔地犯的处理。从各国的立法例和刑法理论看, 对隔地犯的处理大体有三种主张: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 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 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 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主要是尊重国 家主权和便于工作。
三、刑法对人适用范围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国的刑法对哪些人适
用,包括对本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的效力。我 国《刑法》第7条、第8条对属人管辖作了规定。
领水是指一国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
的水域,该国对这些水域拥有和自己陆地领土同 样的主权。
领空,是指一国拥有主权的领陆和领水的土空。 流动领土,根据国际惯例,航行或飞行于公海
及其上空,或者停泊于外国港口、机场的悬挂我 国国旗的船舰和飞机,是我国的“流动领土”。 因此,《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 刑法。
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中国 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这是属人原则的要求,与属 地原则的管辖也不矛盾。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