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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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来源: 2009-08-28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昆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昆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年1月1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决定批准《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规划纲要科学分析了我市“十三五”时期所面临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充分反映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昆明实际,是引领今后五年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动指南。

会议强调,“十三五”是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期、优布局提品质的调整期、促改革增活力的攻坚期、补短板建小康的决胜期、新优势新动力的形成期。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开创发展新境界,为实现昆明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昆明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力拼搏,为实现昆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夺取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而努力奋斗!目录序言第一章发展基础一、过去五年主要成就二、主要问题三、面临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理念三、发展目标第三章空间布局一、优化空间布局二、突出区域开发重点第四章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三、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四、聚力建设宜居宜业的呈贡新区第五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昆明经济升级版一、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二、做大做强工业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四、全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五、协同推进滇中新区开发建设第六章推进创新驱动,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城市一、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二、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三、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第七章加快重点领域改革攻坚,增强跨越发展动力一、创新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二、稳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第八章构建开放合作共赢新格局,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核心区一、推动开放经济走廊建设二、搭建开放合作平台三、全面提升外经外贸发展水平四、深化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第九章推动文化繁荣创新,提升城市人文品质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二、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三、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四、推动文化交流与合作第十章坚持绿色发展,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一、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二、提高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水平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十一章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打赢脱贫攻坚战二、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三、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第十二章提升共享发展水平,建设安居乐业的幸福昆明一、优先发展教育二、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三、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四、千方百计稳定就业五、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能力第十三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平安和谐昆明一、全面推进民主建设和依法治市二、创新社会治理三、提升公共安全水平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第十四章规划实施保障一、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三、加强政策统筹四、强化项目支撑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评估序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关键阶段,是昆明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的攻坚时期,也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战略机遇期。

棚户区改造计划(2015-2017)

棚户区改造计划(2015-2017)

313
1.85
313
1.21
1550
10.85
1550
8.25
刚振涛
已列入到2014年城 市棚户区改造计 划,对该地块的具 工矿 体改造时间未确定 。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已列入到2013年工 矿棚户区改造计 划,未确定改造主 工矿 体,不能确定对该 地块的改造时间。
110
0.77
110
1.80
1285
9.00
1285
6.43
892
5.34
892
3.04
356
2.49
356
1.80
徐孝君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35
0.25
35
1.80
112
0.78
112
0.60
孙梁国
未确定改造主体, 不能确定对该地块 城市 的改造时间。
136
0.95
136
0.68
210
1.47
210
1.05
通化市2015-2017年棚户区待改造项目一览表
单位:户、套、万平方米、万元
责任 单位
序 号
项目名称
建设位 置
建设规模 地块位置 套数 面积
征收情况
责任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发企业
户数
面积
开发企业 联系人
存在的问题
类型
东至百信药业、南 林化厂保安 卫校东 15 至保安路、西至碎 棚户区地块 侧地块 石场、北至山体 红旗小学山 东至万代家园、南 国土局 市城建 16 下棚户区改 后侧 至康馨园三期、西 造工程 至山体、北至合兴 局 东至靖宇山、南至 烟草公司后 烟草公 17 烟草公司、西至靖 侧改造工程 司后侧 宇山北至保安路 石油化工机 石油化 东至建设大街南至 18 械厂棚户区 工厂北 汇丰酒店西至新平 改造工程 侧 路北至新胜路 东昌区 东至山体、南至玉 玉皇家园二 食品厂 19 皇家园一期、西至 期 柳条沟 山体、北至柳条村 地块 市公用 佐安小学棚 东至山体、南至林 左安小 局 20 户区改造工 川木业、西至左安 学西侧 程 河、北至左安小学 左安道 佐安道口棚 东至左安路南至山 口、油 21 户区改造工 体西至铁路家属楼 库山下 程 北至铁路家属楼 地块 新岭路英语 东至中石化加油站 英语报 市发改 22 报社棚户区 、南至新岭路、西 委 社地块 改造工程 至新岭路、北至靖

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19
4、突出云南地方特色和发展热点要求
云南地方特色: 考虑特殊类城市(边境、旅游、工业城市等)人口流动情况。 增加民族性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等具有民族特色化的内容。 发展热点要求: 突出养老设施类配置: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室)、日 间照料中心等。 明确充电设施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等 优化快递便民类配置:快递服务站、快递自助点等
4
编制思路
明确五级、七类的体系
明确五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配置的共享性及均等化,明确七类公 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公益性。
强化基础服务
突出街区级和邻里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备及居民便利。
明确底线管控
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设施类别等底线要求。
突出云南特色和发展热点
考虑特殊类城市的人口流动情况和民族性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等 内容。强化养老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快递设施、消防设施等的配置。
安全保障类
环境保障类 生活保障类
消防站、派出所、警务室等
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等 老年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菜市场、快递点等
市政交通类
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公交站等
15
3、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底线管控
包括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设施类别等底线管控要求。
街区级:与居民日常使用最密切的设施。共7大类20小项, 最小用地面积5650㎡,最小建筑面积3090㎡。
>15
市)
服务范围 区域(城 次区域(城 800-1000 400-500
(平方公里) 务人口规 人口规模为 模为主要 主要依据 依据
服务规模 以规划服 以规划服务 与居住区
用地规模 相当
与居住小 区用地规 模相当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江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通告如下:一、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将采取分阶段、分区块方式进行。

二、本次征收区块的具体范围:楚才路(江陵大道—建设路)、易沟子改造项目、平安巷改造项目、西湖南路(花园路—沿河路)、发展大道(荆江路—荆河路)、荆江路(招商口—高速公路连接线)。

(详见江陵县2017年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三、上述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启征日期:本通告发布之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征收主体:江陵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江陵县原房产局三楼),电话:0716—4721222。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江陵县2017年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图2017年4月25日附件1: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全文

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目录前言第一篇规划背景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存在问题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存在问题第二章面临形势第二篇发展思路与目标第三章发展思路第四章基本原则第五章发展目标第三篇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第六章提升城镇群的主体作用第一节重点发展滇中城市群第二节积极发展滇西和滇东南城镇群第三节培育构建滇西南、滇西北、滇东北城镇群第七章促进各级城镇协调发展第一节增强昆明城市辐射带动功能第二节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第三节促进州(市)域中心城市发展第四节加快县域中心城镇发展第五节推进省级重点镇发展第六节促进发展镇多样化发展第八章创新城镇发展模式第一节创新城镇发展形态第二节促进重点城镇功能升级第三节创新口岸型城镇发展模式第四篇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第九章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第一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第二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第三节积极引导就近就地城镇化第十章推进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第一节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第二节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第三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第四节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第五节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第十一章建立健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一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机制第二节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挂钩机制第三节建立成本分担机制第四节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第五节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实施机制第六节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平台建设第七节建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监督考核机制第五篇强化城镇建设空间管控第十二章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第一节合理划分城镇空间第二节科学选择山地城镇用地第三节严格规范城镇新区与产业园区建设第四节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十三章严格保护坝区耕地资源第十四章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与建设第一节优化生态格局第二节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空间第三节构筑环境安全体系第四节优化城镇生态系统第五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节加大“五采区”生态恢复建设力度第六篇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第十五章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第一节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第二节优化城镇产业结构第三节优化提升城镇第二产业发展层次第四节加快城镇第三产业发展步伐第十六章增强城镇产业承载能力第一节优化城镇产业发展空间第二节增强城镇产业承载与服务能力第三节增强城市的创新能力第十七章科学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第一节推动产业向园区聚集第二节促进产业园区城市功能提升第三节创新理顺园区管理体制第十八章积极引导产镇融合发展第一节引导产业向小城镇延伸第二节利用小城镇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第三节突出重点引导产镇融合第七篇提高城镇规划建设与治理水平第十九章强化规划统筹提高建设水平第一节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第二节完善规划体系第三节加强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四节严格建筑质量管理第二十章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第二节加强区域水利保障体系建设第三节增强区域能源保障能力第四节提高城乡通信保障能力第五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第二十一章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第一节加快发展城镇公共交通第二节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第三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二十二章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第一节提升中心城区功能第二节加强城乡接合部环境整治第三节推进小城镇环境整治第四节优化提升旧城功能第五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二十三章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第一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第二节推动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第三节建设绿色低碳城镇第四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第二十四章加强和创新城镇社会治理第一节完善城镇治理结构第二节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第三节全力打造无缝隙管理平台第四节创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第五节健全防灾减灾体制第八篇强化特色城镇建设第二十五章科学推进山地城镇建设第一节加快推进山地城镇建设进程第二节创新山地城镇空间布局第三节营造山地特色城镇风貌第四节推动山地建筑发展第二十六章持续推进特色小城镇发展第二十七章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与发展第一节构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体系第二节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第三节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挖掘第四节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发展第二十八章积极推进沿边和少数民族城镇村寨发展第二十九章加强城镇特色建设第一节彰显城镇自然山水特色第二节保护与传承城镇文脉第三节突出地域民族文化第九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第三十章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和建设一体化第一节推进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第二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第三节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第四节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第三十一章发展现代农业提升支撑能力第一节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第二节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第三节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第四节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第三十二章持续推进新农村建设第一节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二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第三节提升村庄规划管理水平第四节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第十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保障规划实施第三十三章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第一节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第二节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第三节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第四节健全城镇住房制度第五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第三十四章开展试点示范第三十五章规划实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强化政策统筹第三节加强社会参与第四节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第五节推动任务落实第六节加强监测考核前言城镇化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依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

— 1 —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为有序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住安全隐患和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住有所居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云南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本规划纲要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规划纲要适用于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年—2017年。

一、棚户区改造现状(一)棚户区改造保障体系基本确立2008年以来,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等一系列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棚户区改造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并成立了统筹协调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主、其他各类棚户区改造同步推进的棚户区改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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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为有序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住安全隐患和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住有所居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云南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规划纲要适用于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年—2017年。

一、棚户区改造现状(一)棚户区改造保障体系基本确立2008年以来,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1 —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等一系列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棚户区改造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并成立了统筹协调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主、其他各类棚户区改造同步推进的棚户区改造体系。

(二)棚户区改造总体进展顺利2008年—2012年,国家共下达我省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23.7014万户,补助资金27.8836亿元,省级安排补助资金8.8349亿元,累计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23.7014万户、1804.33万㎡。

其中:城市棚户区中央补助9.8294亿元,改造10.25万户、902万㎡;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补助3.8591亿元、省级补助0.8757亿元,改造1.7513万户、122.59万㎡;林区棚户区中央补助2.558亿元、省级补助1.6006亿元、改造1.6006万户、94.78万㎡;垦区危旧房中央补助8.4344亿元、省级补助4.5193亿元,改造7.5322万户、527.25万㎡;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中央补助2.3538亿元、省级补助0.66亿元,改造1.1万户、55万㎡;华侨农(林)场危房中央补助0.8489—2—亿元、省级补助1.1793亿元,改造1.4673万户、102.71万㎡。

(三)各项政策基本落实到位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优先供应。

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共建立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网址150余个。

严格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进行奖惩。

着力完善棚户区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棚户区改造品质。

按照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的原则,坚持依照改造协议落实棚户区安置房交付和补偿。

2008年以来,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虽然取得良好成效,但仍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项目进展不平衡。

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对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加之国家补助标准偏低,州、市、县、区财政无法配套资金,前期工作手续复杂,导致一些地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二是资金筹集困难。

各类棚户区改造普遍筹资困难,尤其是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基础差、历史欠账多、贷款难度大、筹资压力大,大部分需要企业和职工自筹资金进行改造。

一些项目缺乏融资平台,筹资渠道少,配套资金到位率不高;三是配套设施有待完善。

部分已入住的安置房项目,由于资金压力大,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四是项目管理有待加强。

—3 —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点多、面广、线长、实施主体多样,各地建设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参差不齐,一些项目监管力量薄弱,工程管理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适应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文明城市有机结合起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非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与协调推进相结合。

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发展要求、土地资源条件、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等因素,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兼顾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有机衔接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力求供给与需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

严格履行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的主导职责,进一步加大资金、土地、金融、税收政策—4—支持力度,多方位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实体投资建设和运营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坚持提升品质与集约开发相结合。

优化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

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相关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实现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低消耗、少排放,高质量和长寿命,努力提升住宅建设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三、总体目标及年度计划(一)总体目标根据我省棚户区现状和分布特点,制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计划通过五年(2013—2017年)的改造建设,改造(拆迁)50万户棚户区,总建筑面积约3000万平方米(按每户平均60平方米测算)。

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7.2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0059万户(含煤矿棚户区1742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1781户,国有垦区危房1.5429万户(含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908户)。

力争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5 —成全省成片的、影响城市功能布局和整体形象的危旧房建筑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年度计划(详见下表)表1 各类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表单位:万户—6—表2 各州、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表单位:万户—7 —四、资金及建设用地计划(一)建设资金计划2013年至2017年,2013年至2017年实施棚户区改造总户数为50万户,改造拆迁面积约3000万平方米,新建面积按每套90平方米测算,需新建4500万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需要资金约为1350亿元(按每平方米3000元测算)。

(二)建设资金筹集2013年至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需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73.82亿元,省级补助资金25.47亿元,地方政府及企业筹集1250.71亿元(详见附表2)。

(三)建设用地计划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需求规模,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进行控制。

结合国家用地政策和规划期间我省推行节能、节地、环保型建筑要求,容积率按照多层、中高层相匹配,根据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原则上按照2.0容积率进行测算,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约需3.37万亩土地。

考虑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市场运作和项目资金平衡等因素,根据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经验,按项目中混合建设的商品房和商业设施的面积与回迁安置房的比例3:1进行测算,土地总需求为13.48万亩。

五、加强组织实施—8—(一)加快编制规划,提高设计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纲要,尽快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棚户区改造技术导则,对规划选址、质量品位、户型结构、容积率控制等进行指导和规范。

要强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方案公示,完善决策机制,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

各级各地要密切配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大资金筹集,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市场开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一时间将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不得出现计划滞后、资金滞留的现象。

各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建设。

(三)严格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合理确定工期、工程价格和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9 —终身负责制,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

(四)及时配租配售,健全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成后,通过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尽快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民主程序推进,及时配租配售,实现安置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真正惠及广大棚户区居民。

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也可由安置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

为保证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可将新建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所得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制订、政策实施、资金支持和监督指导,各级政府负责各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分解、规划建设、配租配售和运营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垦、地税、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加大工程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10—各级移民、侨办、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形成多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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