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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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析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假释 制度 的优 点和适用上的诸 多成功经验 , 出 了改革我 国假释制度体 系的设想和措施 。 提
关键词 : 释 ; 释 制度 ; 美法系 假 假 英
中国分类号:32 . 1 41 9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08 54 (060 — 09 o A 10 — 6520 )2 06 一 3
造 。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幅度窄小 , 又可重复适用 , 其灵活 、 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 , 使它能够始终成为 在押罪犯争取 的现实 目 。 标 () 2 使用上 的顾虑。适用减刑时 , 罪犯仍在监狱 , 对社会没有现实 的威胁 , 也便于司法机关管理。而
假释的适用 , 社会就承担 了罪犯再犯的风险 , 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 更是有“ 三难” 情绪 : 一是假释罪犯
看, 假释适用率很低 , 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 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 全
平均为 1 %~2 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 %, 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 3 %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 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 吉林省 19 — 98 93 19 年假释总数为 2 4 人 , 2 占在押犯 2 1 9 人 4 4 4 7 的 1 辽宁省 19 —19 年假释比例分别为 06 %、.% 、.%、 .%。 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 96 9 9 .7 08 0 6 08 …( ‘ 的权威统计 , 9 —19 年全 国监狱年假释率为 2 3 2 6 %、 .3 2 0 %、.3 。 】 3 3 而 1 5 99 9 .%、 .8 2 9 %、 .7 2 1 %”[ (2 7 2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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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 油大 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试 析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改革 与 完 善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设想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设想

完善我 国假 释制度的若 干设 想
张彦华
( 中共 郑 州市 委党 校 科 技教研 室 , 河南 郑 州 4 0 0 ) 50 7
摘要 : 假释作 为对确有悔 改并无再犯之虞 的犯 罪分 子附条件释放 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现 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 所采蚋 。然而 。 目前我国的假释 制度还存在假释利 用率太低、 用条件过于严格、 适 假释后轻监 管等问题 。应 当通过放 宽假释适 用条件、 立再犯预测机制、 建 完善监督考察等途径对我 国假释 制度加 以完善 。
们 在狱 中 的言行 有一 定 的虚假 性 。在监 狱这 个特 殊 的环境 中 ,犯罪 分子 的 言行受 到 主 、客 观情 况 的 限 制 ,一 些犯 罪分 子很 可能 为 了获得 提前 假 释等 宽大
在 我 国 , 释 的具体 运作 程序 是 : 假 监狱行 使 假释 建 议权 , 民法 院行 使假 释决 定权 , 安机 关 负责对 人 公 罪 犯进 行假 释后 的监督 ,人 民检 察 院对 整个过 程予 以法律 监督 。从 理论上 来讲 , 四个 机关 分工 明确 , 这 各 司其 职 , 此配合 , 相制 约 , 释 的运作 应 当非 彼 互 假 常顺 畅 。 实际并 非如 此 。 但 首先 , 释运行 中出现 脱 假 节 。 狱 办理假 释有 严格 的程序 , 中队到分 监 区再 监 从 到狱 政管 理部 门 , 最后 由监 狱 领导逐 级 呈报 审核 , 程 序过 于烦 琐 , 时间拖 得过 长 , 得假 释很 难 成为及 时 使 有效 的奖 励措施 。 另一方 面 , 院做 出假释 裁定 的惟 法 根据是 监狱 提供 的书 面材 料 ,并 不 真正 了解 罪犯 的狱 内表现 , 因而 不能保 证 假释 的正 确适 用 。另外 ,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国开-法学毕业论文-假释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国开-法学毕业论文-假释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关于假释制度的完善措施方面
张书铭认为,为积极适应数字检察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要不断强化对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监督模型构建和数据分析应用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对减刑、假释检察的引领。利用刑期数据、考核分数、漏罪加刑、又犯罪加刑等数据的算法或数据的比对、碰撞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监督模型,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纠正“顶格”减刑、“踩点”减刑、刑期计算错误等违规、违法行为,并通过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查找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背后的监管执法机制体制、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依法对减刑、假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罗智勇,董朝阳,孙自中指出,《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工作举措,要求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这四项基本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促使有关机关的执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孙海燕认为假释案件的审理应当确立规范程序运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制度目标,建构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从诉讼模式的对抗式改造转向协作为主的二元司法模式,明确审理模式而非审查模式的功能定位,通过多元诉讼程序的选择与分流,实现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张素敏认为需要优化减刑、假释检察执行监督,提升刑罚执行“反腐”力度,充分释放假释制度应有功能,优先适用假释制度;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方式,由传统一元模式向现代多元转变,并最终实现我国减刑、假释执行体系化和现代化的革新。翟中东指出,在新形势下,监狱需要采取提高举证能力,开发假释罪犯危险评估工具,推进低度监狱、开放监狱探索,开发其他激励措施等一系列措施。
假释是美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但又是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美国各州和联邦一级从1942年开始实行假释制度后,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重新确立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假释制度。目前,美国虽然绝大多数州仍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浅谈如何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

浅谈如何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
( ) 察 监 督 具 有滞 后性 一 检
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 国的减刑制度主要体现在《 刑法》 7 第 8条至 8 0条之规定上 。假释是 指
对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劳 动 改 造 后 , 无 经

机关提 出建 议书 , 报请人 民法 院审核裁定 , 民检察 院认 为减刑 、 释 人 假 裁定不当的 , 当向人 民法院提 出书面纠正意见 , 民法院收到纠正意 应 人 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并作 出最终裁定 。司法部《 监狱 提请减刑假 释工 作程序规定》 5条规定 , 第 监狱向人 民法 院提请减刑 、 假释 的同时 , 应当将提请减刑 、 释的建议 , 假 书面通报派驻人 民检察 院 或者派驻检察室 。《 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 2 条规定 , 第 5 监狱 在讨论罪犯减刑 、 释时应 当邀请派驻劳 改机关的检察院( ) 假 组 人员列 席。 三、 减刑 、 假释监督程序中存在 的问题 检察机关并不能有效的对减刑 、 假释案件实施监督 , 主要表现在:
了监 督 的效 果 。[ 2 j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19条 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民 第 2 “ 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 的减 刑 、 释活动实行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依据 。《 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 》 5条 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 第 刑事判 决 、 裁定的执行和 监狱 、 看守所 、 劳动改造机关 的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 除此之外 , 检 察机 关对减刑 、 假释进行监督 的法律依据还散见 于其他法律法规之 中。 《 监狱法》 3 第 4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 民法 院减刑 、 假释的裁定不 当 , 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 限提 出抗诉 , 应 对于人 民检察 院抗诉的 案件 , 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人 民检察 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 人 《 规定 “ 发现减刑 、 假释 的裁定 确有错误 , 当提 出纠正 意见 或按审判监督程 应 序 向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二 执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 分, 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 【 】

浅论我国假释制度

浅论我国假释制度
L g l ytm n o ib e aS se A dS ce /
21 0 0年 1 1月( ) 上
{ 占▲ l 幸金 ; I
灌论 嚣 @ 假 豫制 赓
彭 舸
摘 要 假 释作 为一 项刑 罚执行 制度 ,其价 值取 向应 当是在 防卫 社会 和保 障 罪犯权 利上 的妥善 平 衡。应 成 为在 罪犯 回归 社会 的一 种重要 方 式。 而假 释 的适用 情 况是 衡 量假 释 制度 构建 与运作 合理 性 的主要 标 志。本文 拟 通过 分析我 国假 释制度 的现 实状 况 , 而揭 示我 国假释 制度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 从 借鉴 国外 先进 经验提 出改革 意见 , 实现假 释制度 的 高效运 行 。 以

想, 因此 其在 实施 过程 中的 重重 困难 也可见 一斑 了 。 ( ) 法 因素 二 立

我 国假 释制 度实施 过程 中存 在的弊 端
对那 些确 有悔 改表现 、 不致再 危 害社会 的罪 犯 , 依法 适用 假
假释 与减 刑适用 的实质 性条件 基本相 同 , 认真遵 守监 规, 即“
恶 , 假释 制度 有 了一定 的实践 的刑 罚之后 , 如果认 真遵 守监 狱规 章 , 接受 教育 改 是 “ 有恶 报” 犯 罪人 必须 对其 犯罪行 为承 担责 任 ,
造, 确有悔 改表现 , 不致 再危害社 会 的, 司法机关 将其 附条件地 予 被 民众 片面 的认为是提 前释 放 , 至有些 法律工 作者 也有如此 思 甚 以释 放地 ~种刑 罚执 行制 度 。
非 正常现 象 , 由于假 释审批 周 期长 , 一些罪 犯不 仅没 有得 到假 犯积极 改造 的 手段 ; 法院 假释 虽有裁 定权 , 并不 了解 罪 犯 的 使 而 但 释, 反而 失去 了报 清减刑 的机 会, 给改造 工作造 成 了不利的影 响 。 狱 内表现 , 凭监狱提 供的 书面材料 , 以及 时、 仅 难 准确地 把握 罪犯 假释 适用 过少 , 一方 面造 成监狱 人满 为 患。 相当一 部 分符 是 否“ 有 确有 悔改 表现 , 不致再危 害 社会” 同时又怕 假释 不当 , , 承担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摘要】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假释制度的问题也慢慢显现,本文分析了我国假释制度的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率;假释审理方式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制度之一。

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监禁弊端的不断显现例如,监禁费用过高,监狱过度拥挤,罪犯在监狱中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人们日益期望通过假释制度来解决这些弊端。

假释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由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就是为达到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宜措施”。

[1]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体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的假释制度及现状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历来为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重视,我国也在法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虽然我国对假释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在十三个亚洲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2]假释的适用率低并且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既加重了监狱的经济负担又不利于犯罪人早日完成改造回归社会。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假释率低对此大部分人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假释采取保守的态度和假释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说(1)各个地方在国家法律颁布后又之地了自己的地方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法律间的冲突以至于限制了假释的使用,并且出现了“法外法”的局面。

(2)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解法律条文时没有能够全面正确的理解,不能正确可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没有把假释放到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位置影响了假释制度作用的发挥。

未成年人假释制度的理论解析及法律完善


【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假释制度
理论解析
法律 完善
根据 《 布莱 克法 律词 典 》 的解 释 , 假 释 系指 在服刑 人 刑期 服满 前解 除其 监禁 的 附条 件 释放 。 ① 可见 , 假 释具 有权 利 的性 质 , 不 过这 种权 利是 一种 附条 件 的权 利 , 只有在 满足 一定 的法 律要 求下 才能使 得 该种 权 利被 兑现 。假释具 有 法律激 励 功能 , 是避 免 已决犯 在监 禁 中 , 特 别是 在 长时 间内 的监禁 中放 弃 回复社 会 的努 力 而 自甘堕 落 的有效 的法 律鼓励 , 其 用 意在 于 国家对生 活 在其 国土 上 的居 民的珍视 , 体 现 了现代 国家 的宽宥 以及 仁 慈 的司法精 神 , 也 与 国际社会 人权 保 障 的趋 势相 一致 。


假 释 制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 本 质 在1 9 世纪的刑法发展上 , 两项刑罚制度——缓刑与假释 的运用是卓有成效的, 两者被誉 为是近代
刑法 的宠儿 , 它们 在教 育 、 改造 罪犯 、 预 防犯 罪方 面发 挥着 积极 的作 用 。 ② 对 于假 释 制度 而 言 , 其功 能 发 挥、 司法 操作 以及 制度 设计 都 与其本 质相 关 。对 于假 释制度 的本 质 而言 , 其实 约束 和保 障被假 释者 的一 种规 则 机制 , 其并 不是 自发 形成 , 而是 由国家 因政 权 的取得 而具 有 了强 制性 的基 础 而制定 的规范效 力 的 根本 体现 。 对 于假释 本质 , 理 论上 主要 存在 两种 观点 , 一 是假 释恩 惠说 , 另一 个是 假释 权利 说 。前者 认为 , 后者
是根据监狱 的具体情况 , 给予服刑者的一种恩惠。假释被看作一种褒赏 , 旨在维护监狱秩序。 ③ 后者说 认为 , 可 以体 现 出假 释 权力 机关 与犯 罪人 之 间地位 位 阶 的逐 级 拉 近和 犯 罪人 权 利 的逐 步 充 实 。但 假 释 这项权利并非 由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 而仍是少数犯罪人 的特权 。恩惠说早期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但是 , 当我们以现代法治的观点来审视假释恩惠说时 , 就会发现其具有 明显 的不足。假释恩惠说意 味着国家是假释制度 的主体 , 对假释具有决定性的权利 , 国家高高在上 , 以居高f 临下和恩赐的姿态看待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推广路径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推广路径作者:朱萍萍来源:《犯罪研究》2015年第06期内容摘要:我国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非常低,有悖于世界行刑社会化的大趋势。

假释率低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也有人为设置的假释障碍,更因为假释实质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致使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不轻易适用假释,现实中也由于外籍犯增多而难以适用假释制度。

我们要推广假释的适用,应当有针对性地改善假释的适用条件,形成并完善量化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模式,摒弃比例限制和责任倒查制度,重视对外籍犯的假释适用,通过这些途径提高假释率,顺应行刑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假释率;假释的适用条件;再犯罪危险评估;责任倒查;外省籍犯的社区矫正一、问题的提出假释制度和减刑制度一样,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针对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实践部门遭遇了截然不同的适用后果,减刑制度备受推崇,而假释制度遭受冷落,两种制度在实践部门适用上的反差不由令人深思。

我国的假释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全国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均以减刑案件居多,而且我国犯罪分子出狱的主要方式也是通过减刑缩短刑期从而获得提前出狱,只有极少部分的罪犯是通过假释的方式出狱。

但是假释出狱的方式显然比减刑更好,首先,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刑罚,维持了判决的稳定性,这也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只有假释没有减刑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须经过社区矫正的过程才能真正获得自由,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而减刑的罪犯直接因刑满释放而进入社会,缺少一个社会上的监管过程,再犯罪率相对较高,也更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再次,由于假释撤销制度的存在,被假释人员假释后仍有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后也会主动进行自我约束,但减刑的犯罪分子获得减刑是绝对的,也不可能被撤销,因此,部分剩余刑期较短而且不符合再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获得减刑后就可能消极应对改造。

虽然假释的优势非常明显,可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使假释的适用率畸低。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思 考
邢颖嘉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释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法律 体 系中 一 种 非 常重 要 的 行 刑 制度 。近 些 办 理假 释案 件 的实 施 细则 , 成 了假 释 宽 严 标; 假 造 隹不一 , 不 同 区甚 使
年 , 国 由于 多 方面 的 原 因 , 使 假 释 制度 并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 视 。 文介 绍 至 不 同 监狱 间 的假 释 情 况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 而 且假 释 涉 及 了 监狱 、 我 致 本 法 了 当代 我 国假 释 制 度 中适 用 率 低 下 , 法缺 陷 , 行 困 难 等 几个 问题 , 些 因 院 、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四个部 门 的联 合 作 业 , 立 执 这 检 四个部 门交 叉 工作 而 又
1假 释 制 度 概 述
根 据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缺 陷 与 不 足 ,笔 者 对假 释 制 度 的 改 革进 行
高铭喧、 马克 昌教授 主 编 的《 法 学 》 为 , 释 作 为 刑 罚执 行 方 刑 认 假 31 树 立 正 确 行 刑 观 观 念 的正 确 与否 会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起 到 很 . 法 的一 种 , 对 被 判 处 有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执 行 一 定 刑 大 的作 用 , 是 无 改变 现 有 的假 释 观 念 也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中国 有着 悠 久 的 期后 , 因认 真 遵 守 监 规 , 受 教育 改 造 , 有 悔 改表 现 , 接 确 不致 再 危 害 社 历史 , 许多的封建 旧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所 以如果要发展假释制度 , 会, 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又如 日本大谷实教 就 必须 先 摒 弃 这 些 旧观 念 、 旧理 论 。 授 认 为 , 释 是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的决 定 , 收 容 期 满 之 前 , 被 收容 者 假 在 将 相 对 于假 释 , 刑在 我 国 的适 用 更 为普 遍 , 假 释 制度 有 很 多 的 减 但 附 条 件地 提前 释 放 的制 度 。 有 部 分学 者 认 为 , 释 是 国 家有 关 机 关 方面 是 优于 减 刑 的。 也 假 例如 , 释 不 改 变刑 期 , 是 改 变 了行 刑 方 式 , 假 只 同 依 一 定程 序 对 合 乎 法定 条件 的被 判 处 剥夺 自 由刑 的犯 人给 予 附 条件 时 假 释 之 后 , 法律 威 慑 力 没 有 丧 失 , 果 服 刑 人 员 再 犯 新 罪 , 释 即 如 假 提前 释 放 的刑 罚执 行 中 的奖 励 制度 。 被 撤销 , 释人 员将 重 新 回到 监狱 服 刑 。 以说 , 升 假 释 率 , 步合 假 所 提 逐 这 些对 于 假释 的概 念 虽 然表 述 不 一 ,但都 把 握 了假 释 的基 本 内 理 的减 少减 刑 数 量 , 以 更 好 的对 犯 罪 人 员起 到教 育 作 用 , 当 说是 可 应 涵 。 照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第八 十一 条 之 规定 , 于假 释 ~ 词 可 作 以下 理 按 对 从 另 一 个 方面 帮 助 了犯 罪人 员。 解 : 释 , 指 被 判 处有 期 徒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假 是 在 再 犯 率 会 给假 释机 关在 批 准 假释 当 中带 来 无 形 的枷 锁 ,致使 其 定 时间 后 , 果 认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教 育 改 造 , 有悔 改 表 现 , 释 在对 待 犯 罪 人 员 有 可 以假 释 情 节 的情 况 下 ,不 批准 或 者 说 不敢 批 准 如 接 确 假 后 不 致再 危 害 社 会 , 法机 关可 以附 条件 地 将 其 提前 予 以释 放 。 国 犯 罪人 员 获 得 假 释 。所 有 的行 刑 方 式都 不 可 能 保证 犯 罪 人 员在 接 受 司 我 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其实质就是行刑机关在行刑过程中视受刑人 的在 改造 后 不 再 犯 罪 , 释 来 说也 一样 , 不 能 排 除 再犯 的可 能 。 如果 因 假 并 监表 现 并 综合 考 虑 其 社 会危 险性 、 改 造 连续 性 等 诸 多 因 素而 改 变 其 为假 释 的再 犯 率而 排 除假 释 , 拒 绝 适 用假 释 , 就 完全 是 违 背 客观 事 实 服刑 方式 的 -; 司 法 活 动 , 可 以称 之为 司 法 制度 。 f 4 o 也 的。 假释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 的优越之处所掩盖 , 而且大部分的人员 15 9 0年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大 纲》 草案 )1 5 中 ( ,9 4年 《 中华 人 还 是 可 以顺 利 的通 过 假 释 考 验 期 回 归社 会 的 。 民共 和 国 劳动 改造 条 例 》 1 7 ,g 9年 公 布 、 g 0年 实 施 的 《 18 中华 人 民共 32 立 法 修 改 假 释 适 用 的 实质 条 件 是 :假 释 后 不致 再 危 害 社 _ “ 和 国刑 法 》 1 9 ,9 7年 《 法 》 对 假 释 制度 做 了或 粗 略 或 详尽 的 规定 , 会 ” “ 刑 都 。 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这 一前 瞻性 条件 太原 则 、 象 , 便于 实 际的 , 抽 不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推 动 了假 释 制 度 在 中 国 的 发展 。 操作。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问题 的规 定 》 1 规 定 :《 法 》 8 第 O条 “刑 第 1条 第 1款 规定 的 ‘ 不致 再 危 我 国 的假 释 制度 的立 法 方面 存 在 多 处缺 陷 ,造成 了假 释 制度 的 害 社 会 ’是 指 服刑 人 员在 刑 罚执 行 期 间 一贯 表 现好 , 已具 备本 规定 , 确 法 律 规 定 模糊 , 者 原 则 性 过 强 , 有 的 不 尽科 学合 理 , 响假 释 功 第 1 第 1项 所列 情 形 , 或 也 影 条 不致 违 法 , 新 犯 罪 的 , 者是 老 年 、 体 有 重 或 身 能 的 正 常发 挥 , 使 在 实 践 中不 易掌 握和 操作 , 而 无 法 达 到刑 罚 执 残 疾( 含 自伤 自残 ) 致 从 不 , 失 了作 案 能力 。但 是 , 并丧 ” 由于该 解 释 中的 “ 不致 行 的 预期 目的 。 违法, 重新犯罪” 仍为前瞻性条件和无法预测性 , 很难在实际中运用。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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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释放 的制 度 。 由于 假释对 于 罪犯 改造 和权利 保 护 以及 实现 刑 作祟 , 即认 为假 释是 国家对 受刑人 的一种 恩赐 。毋庸 置疑 , 累犯
罚 目的有着 十分重 要 的意义及 独到 的优 越性 , 因此 , 它几 乎无 例 和暴 力 性犯罪 相对 其他 犯罪 来说具 有更 大 的人身 危险性 与社 会
外 地在 各 国刑事立 法 中受到重 视 。 危害 性 , 但衡 量判 断一个犯罪 人的人 身危险性 和社会 危险性是 否
二, 我 国假释 制度存 在之 问题
符合假 释标准 绝不应 当立足 于犯罪人 实施犯 罪或受 审判的 当时,
假释 作为一种 非监禁 化措施 , 同时也 作为行 刑社会化 的重要 去静 止地 看一 个人 , 陷 入形而 上学 的困境 , 而 应坚 持发展 的眼光 手段 , 它具 有调动 罪犯 积极 改造 的激励 功能 , 并且 能够为罪 犯逐 全面 的考 察犯罪 人改造 前后 的具 体表现 。 其次, 即便某一类 型 的 步适 应完 全恢 复 自由 的社会 生活 铺设 一条过 渡 的桥梁 。假释 制 犯罪 , 犯罪 分子 的人身 危险性 的差 异是显 而易 见的 。 如果 不考虑 度 已在我 国得到广 泛适用 , 但现行法 律规定 和实践 中均存 在一些 其 身人 危 险性大 小 , 改造难 易程 度 的不 同, 而 一律规 定对他 们不 问题 , 它主 要表 现在 : ( 一) 假 释 在立 法上存在 的 问题 1 . 适用 条件 规定 不合理 适 用假 释 , 就会 断绝相 当一部 分罪犯 弃恶 从善 的 自新 之路 。 2 . 假释适 用程 序存 在 的问题
没 有再 犯的危 险性 和可 能性 , 极 其容 易发生 偏差 和失衡 , 从而不 利 。 其 次, 法 院假释 虽有裁 定权 , 但并 不 了解 罪犯 的狱 内表现 , 现 利 于假释 的 开展 。 某些犯 罪分 子为 获取假 释 , 会 利用 假释适 用 的 实 中仅凭监狱 提供 的书面材料进 行形 式上 的审理 , 却 很少主动 去
使 和负 责 。彼 此之 间相互 分工 , 相 互配合 , 互 相制 约 , 各司其 职 ,
并没有 再犯 危险 ) , 可 以假 释 。 这 种规定 过于 原则 , 缺乏可 操作 性 从表 面上 看这 种布 局 比较 完善 和合理 , 有 利于 遏制腐 败 , 保证 假
的具体 科学 的标准 , 实践 中不 易把握 , 容易导 致司 法人员 在办 案 释 公正 。但这 只是 理论上 的状态 , 实际仍存 在不 少 问题 。首先 , 中仅仅依 靠个人 的主观意 识来判 断某个 罪犯是 否确有悔 改表现 、 仅规 定 了监 狱提请假 释的权 利, 而没 有赋予 受刑人请 求假释 的权
的罪 犯需执 行完原 判刑期 的 1 / 2以上, 无期 徒刑 的需执行 1 3 年以 以掌握 服 刑人 的真实 情况 ,而使 监狱 成 了实 际上 的假 释 审核机
上。 ” 立 法上 的这种规定 , 仅 以刑期长短 作为 决定对罪 犯适用假 释 关 , 假释 的 审查最 终流于 形式 。 这样 的裁 定缺 乏科学 性 、 公 平性 , 的依 据 , 违反 了刑 罚个别 化原 则和具 体 问题具 体分析 原则 , 因为 透 明性 , 合理 性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4 9 . 0 2

假释 制度 之概 述
或 有组 织暴 力性 犯罪被 判 处十年 以上 有期 、无 期徒刑 的犯罪 分
假 释又 称 “ 附 条件之释 ” , 指被 判处有 期 、 无期 徒刑 的犯罪 分 子 , 不 得假 释 。 ” 剥夺 这部 分罪犯 获取假 释的权 利 , 是部 分剥夺 了 子, 在执 行一定 刑期之 后 , 若符 合法定 的条件 , 而有条件 地予 以提 这些 罪犯 改过 自 新 的权利 , 这实际上 是 国家 本位 的假 释恩惠 说在
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 , 从假释的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假释前罪犯人格调查制度、 假释监督等方面完善我 国假释制度的若 干建 设性 构想 。 关键 词 假 释制 度 功能 立 法缺 陷 社 区矫 正
作者 简介 : 周仕伟 , 西 南科技 大 学 2 0 1 1 级 法律硕 士 , 主要从 事刑 事法 方 向的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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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 2 ( 下) ◆ 法 制 园地
论我 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周仕伟
摘 要 假释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以及 实现刑罚 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我 国现 行假释 制度 在 法律 规 定和 实践 中均存在 一些 问题 , 严 重制约 了其 效用 的最 大发 挥 , 因此有 必要 以改革 的思路 。 完 善假释制度 的相关规定,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针对目前的I ' 1 题,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提 出了
条件 , 想 方设法 地贿 赂司法 人员 , 为 司法腐 败 的产 生提 供温床 。
( 2 ) 假 释适 用 的刑期规 定不 科学 。 我 国刑法 规定 : “ 有期 徒刑
监 狱 实地 了解服 刑人 的狱 内表现 和教育 改造 的真实情 况 , 在审理 中当 事人 也没有 介入 。这 样容 易使法 院在 行使 假释 决定 权时难
我 国刑法 规定 , 假释 程序 中的假释建 议权 、 假 释决定权 、 释后
( 1 ) 假释 适用 的实质 条件 是犯罪 分子 在刑 罚执行 期 间, 若 符 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分别由监狱、 法院、 司法行政部门、 检察院行
合 法 定的条 件 ( 即认 真遵 守监规 , 接 受教 育改造 , 确有悔 改表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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