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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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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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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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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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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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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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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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的管辖和适用范围五、行政诉讼的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七、行政诉讼的保障和监督八、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正文:行政诉讼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全文共分为八章,从行政诉讼的定义和作用、基本原则、管辖和适用范围,到程序、判决和执行、保障和监督,以及修改和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定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
这些原则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基本遵循,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接下来,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个级别,分别管辖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
同时,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等。
然后,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以及行政诉讼的保障和监督。
这些规定为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行政诉讼法对自身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行政诉讼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合法权益的作用。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促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具体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域管辖制度,即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原告)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由全市任一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上由案件管理平台结合地域、案件均衡等因素随机选择管辖法院。
二、下列以县、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三、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一)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二)多名原告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向不同法院起诉的;(三)同一原告针对关联行政行为多次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四)指定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指定管辖的情形。
四、当事人(原告)可向全市任一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收案法院应当告知其享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并指导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五、实行当事人选择管辖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在确定管辖后3日内,收案法院应将收到的案件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或指定的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立案。
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按照原规定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编:_______
异议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我作为申请人在此提出对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争议焦点
在本次异议申请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_________ 2.
_________ 3. _________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_条规定,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作为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请求: 1. 立即撤销涉及行政诉
讼级别管辖异议的决定。
2. 对于本次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合理的处理结果。
附言
请相关部门尽快受理本次异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法考】行政诉讼的管辖——真题与解析

第捌拾玖期行政诉讼的管辖——真题与解析|「14-02-49」(单选题)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16-02-99」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
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不定项选择题)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B.被告为省工商局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17-02-98」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
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
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不定项选择题)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起诉期限为6个月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14-02-49」【参考答案】C【考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管辖【解析】A项: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b1e5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6.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摘要: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定义2.行政诉讼法的作用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意义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2.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2.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3.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正文: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选择原则、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不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有级别管辖,⾏政诉讼作为三⼤诉讼类型之⼀,当然也有相应的级别管辖规定。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下⾯,我们就来看看⾏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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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义⾏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
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政⾏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政⾏为不因诉讼⽽停⽌执⾏原则4、不适⽤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政管理相对⼈参加诉讼。
2.有利于⼈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
3.有利于保障⾏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民法院之间⼯作量的合理分担。
级别管辖的内容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政诉讼法》第13条⾄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两种诉讼有着较⼤的差异。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政诉讼的相关定义和特有原则,以及⾏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级别管辖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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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
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 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
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
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
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 的案
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 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
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
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
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
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避免管辖冲突规则
管辖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个行政案件都认为应属自己管辖
或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为了避免此种冲突和因此冲突而影响案件
的正常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下述规则: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案件移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移送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案件移送,起到纠
正管辖错误的作用,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
制度。
《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
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上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
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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