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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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政诉讼法全⽂之指定管辖法条内容: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种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时,需要报请⼈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回避,不能执⾏审判职务。

事实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使管辖权,如因⼈民法院所在地有台风、地震、泥⽯流、暴发洪⽔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法出庭应诉,⼈民法院⽆法办案。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上级⼈民法院的指定就取得了管辖权。

⼆、第⼆种是⼈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管辖权发⽣争议”,是指两个以上⼈民法院由于互相推诿、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

例如,两个基层⼈民法院因管辖权发⽣争议,⾸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是同⼀个中级⼈民法院,就报请该中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分属两个省、⾃治区、直辖市,就各⾃分别逐级报请⾄最⾼⼈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争议的问题。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3篇)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案件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 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标的的大小,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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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一审管辖、二审管辖和特别管辖。

一审管辖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首次审理受理机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受理机关分为两类: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县级人民法院并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另一类是专门行政法院,即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或者行政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管辖是指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是该地法院的上级法院,即上级人民法院。

但对一审判决认为有重大错误或者违法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设立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特别管辖机关,如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管辖机关、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等。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案件得以依法受理和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合理的管辖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政。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规定,但也有着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进行变通。

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跨区域、跨级别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具备相应权力和能力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保障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运行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合理的管辖规定,能够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灵活运用管辖规定,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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