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理办法

水质管理办法

锅炉水质管理办法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85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由化学水处理车间负责全厂锅炉水处理工作。

4、化学水处理,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数据同时通报当班锅炉值班人员。

5、对于运行锅炉,对锅炉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化学水处理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使人民群众喝上卫生、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咸阳市自来水公司特制定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对水质实行全面管理,落实责任、层层把关,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1、化验中心负责对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水厂化验室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各水厂化验室技术上服从化验中心管理。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充分重视和支持水质检测工作,对水质检测结果不进行行政干预,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3、化验中心应按照资质认证的要求做好检测化验室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并做好对各水厂化验室的管理工作。 4、公司水质检测执行三级检测制度,即:水厂加氯班—水厂化验室—水质化验中心,各自行使职能,确保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水厂加氯班负责每小时对出厂水游离余氯检测一次,要确保出厂水游离余氯在接触30分钟至少达到0.30mg/L。 (2)水厂化验室负责每日对出厂水、水源水进行9项常规指标检测,每班一次对出厂水浑浊度和游离余氯的监督抽查。 (3)水质化验中心严格按照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项目和频次,每月对各水厂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35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49项指标检测;每月对水源井原水、混合水原水进行一次39项检测;每月对城区15个管网点

管网水进行二次七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年委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安监测站对各水厂出厂水进行一次106项全分析检测。 5、各水厂化验室应于每月26日前将出厂水、水源水检测报告、统计报表上交化验中心。化验中心应做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分析统计工作。 6、化验中心对易发生水质污染的环节加强检测频次,当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迅速展开事故现场调查,采样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行使报告职能。 7、各级水质检测部门应及时准确进行检测。发现超标项目,应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如复检仍然超标,应重新取样分析,排除检测失误后,仍然超标,应立即报告公司水质管理小组和通知生产部门,以便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化验中心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水厂水质量管理制度

水厂水质管理制度 为保障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厂建立质量给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中心化验室参与领导水常管理工作。 二、水厂的精华构建及净水机械装置是水处理的重要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卫生状态,新建的滤池,清水池及心安装的送水泵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现有的沉淀池,滤池,清水池也必须顶起清洗,在混水期或阳光直照的沉淀要及时的打捞睡眠漂浮物,杂草及已生产的藻类,清洗过的清水池,翻洗过后滤池,检修后的水泵应当经行消毒。 三、清水池内不得有雨水渗入,透气孔应安放纱窗网,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清水池上种的花草不得施用人粪尿、化肥及各种农药。 四、水厂制水过程中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是净水工工艺的重要环节,各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制和相关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应及时给予更正,对其进行教育,多屡教不改的且又造成水质事故者,给予处罚。 五、混凝剂是制水厂的重要材料,质量应符合净水要求,其产品购置,应加注及更换应按公司下发的《加强净水原材料管理制度的规定》所要求执行。

六、混水期厂化验室跟班人员对净水进行质量检查监督,丙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净化班,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常化验室向公司中心化验室宋当月报表,并协同厂里抓生产长搞好水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净水班及时加氯班的工作。 七、为提高水质净化效果,保障出厂水质,要求进入滤池的滤前水浊度仪版不超过15度,特殊情况下(四小时)内部超过25度,滤后水超过3度。 八、水质事故的处理:凡不符合饮水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按情节可以分为一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两类。 1 一般性事故 出厂水浊度连续超过5度。 一次超过10度 余氯连续四小时低于0.3mgh 2严重水质事故 出厂水浊度连续四小时超过10度 一次超过20度 余氯连续四小时小于0.1 mgh 余氯一次未检出 发生水质事故时,水质部门协同厂里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把事故分析报告中心实验室,严重事故时,应报于经理及主管经理知道。水质主管部门会同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Ⅰ)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素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定、布点采样方案和措施、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 11.1 监测人员的素质要求 11.1.1 监测人员技术要求 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 11.1.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的分析三部分)。考核合格,取得(某项目)合格证,才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 11.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 11.2.1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可比,必须执行计量法,对所用计量分析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11.2.2 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2.3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自行依法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2.4 计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 11.2.5 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11.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和验证 11.3.1 对不同的监测分析对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要遵循本规范中6.2.1 选择分析方法所确定的原则。 11.3.2 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用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的条件时,或者水样十分复杂,采用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不能得到合格的测定数据,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方法检出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影响等与标准方法有等效性、可靠性,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批、核准。 11.4 水质监测布点采样的质量保证 11.4.1 地表水质的布点采样质量保证见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11.4.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见4.3.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 11.4.3 污水监测采样质量保证见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和5.2 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11.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11.5.1 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做到相互干扰的监测项目不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对可产生剌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做到避光、防震、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和避免对流空气。化学试剂贮藏室必须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避光和通风。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巡检管理制度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巡检管理制度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巡检力度,确保供水运行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小舜江水的总支管线及附属设施;各供水分公司辖区内归属于公司产权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包括管道、阀门、阀门井、排气阀、用户接口水表、水表箱(井)、自制水厂、泵站、流量计房、二次供水设备、在线检测点管线标志和公司授权的消火栓等。 .职责界定 管网分公司负责小舜江总支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检工作;各供水分公司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包括自制水厂)的巡检工作;运行部负责泵站、在线检测点、流量计房、二次供水设备的巡检工作。 .工作原则 实行巡检“五定”的原则。按“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工作要求,每月制定巡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要及时、高效处置。巡检工作必须做到“勤巡视、早发现、防事故、消隐患”,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信息严

格按时限要求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建立、健全巡检台帐。在巡检的过程中,对发生的问题,要同步做好相关的台帐、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等,并反馈处理的结果。 .巡检周期 小舜江主干管、支管每周不少于二次;柯桥主城区、其他镇(街)集镇区管线每周不少于一次;村(居)级管线每月不少于一次。 柯桥泵站、凤凰山泵站、齐贤泵站设备设施每二小时巡检一次;稽东水厂、王坛水厂设备设施每二小时巡检一次;二次供水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在线检测点、流量计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遇恶劣气候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巡检计划,但必须保证在要求的周期内,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网管和附属设施全部检查到位,不留死角。 .巡检内容 埋地管:埋地管管位附近是否有清水大面积渗出。 桥管:管桥两边接口情况是否正常;排气阀有无渗漏、喷水、被盗现象;排气阀与其他管件的连接是否牢固;伸缩节有无漏水、大幅度拉伸、变形,螺丝螺母有无松动和短缺现象;桥桩有无被船只碰撞损坏;航标有无脱落或被盗窃等现象。 阀门、流量计、地埋排气阀:是否有损坏、漏水现象。 附属设施:管道标志桩有否移位、缺失等现象;阀门井、排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测分离,是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将样品采集和检测分析交由不同单位承担,实现样品采集与检测分析分离、水质监测与考核对象分离的监测模式。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前,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分析评价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正式运行后,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质控手段,也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监测的管理。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统一管理,制定采测分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采测分离的组织实施,以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重点,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方案,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负责。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的协调保障;按照统一规范要求,组织设立和维护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断面桩;负责组织水质变化原因分析,并及时处理水质异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 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证供水安全, 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 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做到取水规范, 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降低生产成本, 确保水质达标, 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 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 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 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附件3: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一、总站 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

予以公布。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位的建议。 二、省级站 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别。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3、每年选取2-5个监测单位开展同步监测或结果比对。视情况开展辖区内的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 4、每年编制辖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 5、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 三、监测单位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修订稿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 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二、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和坚持科学的原则,提供优质、热情、高 效的服务 三、热情、礼貌地应对咨询和提问,并耐心、细致地作出答复,当场不能作 出答复的,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便于之后解答 四、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与污水处理单位有 关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五、佩戴相应的有效证件,依法监测。并做好衣冠整齐,仪容整洁 六、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绝不允许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思想和言行 七、在线监测子站房内配备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恒温、恒湿、消防 等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八、各种仪器、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 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九、操作和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 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十、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试剂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不得在现场留存大量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试剂。不得在子站房内吸烟、喧哗、饮食等。 十一、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要时要先经过适当的转化等处理后,再行排放

十二、使用点、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十三、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事故种类,必要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十四、妥善保管好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防范、处理、急救用品,不得随意挪用。掌握相关安全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防范于未然 十五、下班或离开监测站房时,应检查门、窗、水、电、气的开关情况,取保安全,不得大意 水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 二、每周巡视监测站点1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三、每天查看各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试剂、标准溶 液等。 五、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定期上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图表、统计等 七、定期对信息管理中心和整体通讯进行测试和调试,并做好记录 八、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九、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超过24小时不能及时解决的向公司本部和业主方报 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 十一、做好监测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防止其他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池州市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公司水质监测部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信息办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监测部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公司出厂水由水质监测部检测后,再通过信息办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各项。公布时间、数据的具

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公司出厂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共同负责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发布,水质检测中心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9472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Boiler water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蒸汽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T1576-2008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蒸汽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锅炉和蒸发量1t/h以下(含1t/h)卧式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

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 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二、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和坚持科学的原则,提供优质、热情、高 效的服务 三、热情、礼貌地应对咨询和提问,并耐心、细致地作出答复,当场不能作 出答复的,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便于之后解答 四、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与污水处理单位有 关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五、佩戴相应的有效证件,依法监测。并做好衣冠整齐,仪容整洁 六、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绝不允许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思想和言行 七、在线监测子站房内配备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恒温、恒湿、消防 等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八、各种仪器、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 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九、操作和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 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十、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试剂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不得在现场留存大量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试剂。不得在子站房内吸烟、喧哗、饮食等。 十一、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要时要先经过适当的转化等处理后,再行排放 十二、使用点、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十三、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事故种类,必要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十四、妥善保管好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防范、处理、急救用品,不得随意挪用。掌握相关安全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防范于未然 十五、下班或离开监测站房时,应检查门、窗、水、电、气的开关情况,取保安全,不得大意

供水管理规定

第1页,共2页 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第2页,共2页 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水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水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86-57 水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水质管理员有责任按照公司有关水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水质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对危及供水安全的情况,水质管理员有责任立即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水质管理员有权对可能影响供水质量的生产工艺、设备系统以及运行方式提出建议;并有权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规定对与水质有关的部门实施考核。 4、负责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水厂水质管理和化验工作的开展。 5、负责对水厂进行日常的水质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出,并配合有关人员尽快解决。 6、负责及时协助解决制水班组提出的水质问题。 7、负责安排对化验室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正,

保证其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8、负责异常水质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9、负责对水厂化验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10、负责管网水质的管理和监测。 11、负责安排完成全市管网水质监测点的水质抽查工作。 12、负责安排对消灭火栓、盲管排水的水质检测。 13、负责调查管网水质异常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14、负责制订水质管理工作计划,并对水厂水质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15、负责对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并协助水厂报请市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16、筹备召开每月水质工作例会。 17、协助检验部门完成在水厂进行的各项科研课题,并从生产、控制的可行性上给予评价。 18、及时报送水厂各类水质信息。 19、按时认真如实地完成对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

水质监测中心工作职责(1)(1)

水质监测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质的各项政策、法令、标准规程和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手册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及制度,不折不扣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范围内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2006) 对生活饮用水和水源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三、负责城市供水(包括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规定的定期检测并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价。 四、对水处理剂进行试验,并指导水厂进行加药加氯工作。 五、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及检测报告编制工作,对水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水质监测报表。 六、负责对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进行监测,开展水质分析和水质污染处理的研究,为提高净水工艺提供科学依据。 七、发现水质问题及时报告运营管理部及主管领导,同时积极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年度水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有关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九、负责编报月度年度分析仪器和化学试剂的购置计划,并协助组织购买工作。 十、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及自检、送检工作,做好试剂采购

及有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质监测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作业指导书》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检测任务,及时出报检测数据。 二、监测中心领导及室主任对日常检测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安排。 三、熟悉所有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严格遵守《检测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规定,每次使用前后都要认真检查仪器,并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仪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五、严格遵守分析质量控制程序,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经校对签字后,报送室主任审核,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六、发现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要认真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室主任和质量负责人报告。 七、按分析项目的要求对水样瓶进行清洗、晾干等预处理。细菌检测人员应为采样员提供符合细菌项目检测要求的洁净无菌采样容器,确保水样不受污染。 八、掌握数据分析处理的一般基础理论,能独立进行有关数据的处理,保证正确报出检测数据。 九、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检测技术,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十、非检测用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内。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更加规范检测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管理,从而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分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一、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部水文局 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的要求,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下发分中心执行。 二、各分中心负责组织本分中心人员贯彻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管 理制度。

第三章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一、名词解释 1.监测人员:指各级监测机构从事样品采集、水质和水生物检测、实验室管理和水质评价等人员。 2.管理人员: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评价人员:指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人员。 4.采样人员:指从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人员。 二、人员培训 1. 中心、分中心的管理人员、水质评价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分别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或其他内容相近的管理岗位技术培训,水资源质量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或其他专项水质评价的岗位技术培训。 2. 中心、分中心的检验人员应适时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 3. 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内容由部水文局确定,或委托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流域监测机构、流域水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级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三级水质管理办法

第三采油厂水质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1.定义 所谓三级水质治理,即污水处理站为第一级,从污水站外输至注水泵站为第二级,从注水泵至下游配水间、注水井单井井口为第三级。 2.适用范围 为规范第三采油厂水质治理工作的管理,实现十二五末二级水质达标率89%、三级水质达标率81%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第三采油厂三级水质治理工作的管理,规定了管理工作职责、内容及考核办法。 3.职责 3.1工艺研究所是第三采油厂三级水质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水质治理工作例会,分析一、二、三级水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水质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1.2负责每月对一、二、三级水质的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形成水质公报,向各单位进行通报。 3.1.3负责对作业区制定的一、二、三级水质治理内容进行检查、督促。 3.2 作业区职责 3.2.1集输作业区负责一级水质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水质治理“五项”管理制度及提高滤前水管理制度。 3.2.2采油作业区负责二、三级水质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注水

泵站储水罐的清砂、收油、具备周期通球的供注水管道清管除垢等工作。 3.2.3相关作业区负责维护、保养污水处理设备。 4.管理内容 4.1水质监测化验 4.1.1 作业区水质化验操作严格按照《污水水质现场化验操作规程》执行,要求注水站每天进行一次水质化验,完成后如实填写水质化验周报。 4.1.2 每周一作业区将水质化验周报上报工艺研究所注水室,作业区根据化验结果及时分析水质异常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4.1.3 工艺研究所每月对一、二、三级水质进行1次取样化验,并将结果形成水质公报,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对水质超标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4.2注水储罐清砂、收油 4.2.1作业区每半年对注水储罐积砂、存油情况进行调查,对积砂超过20cm、存油超过10cm的注水储罐上报工艺研究所,由工艺研究所排定《注水储罐清砂、收油计划表》。 4.2.2作业区根据《注水储罐清砂、收油计划表》,按计划组织施工,完成注水储罐的清砂、收油工作。 4.2.3工艺研究所检查、督促作业区对注水储罐清砂、收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执行力度差的作业区进行通报。 4.3 供、注水管道除垢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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