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经费来源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精品文档附件二:(学校全称)办学章程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学校名称 : (全称) (简称为 xxx)。
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 xxx 镇 xxx 路 xxx 号。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
发展定位:本学校的举办者 (单位)是 xxx、xxx。
(一)举办者 (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预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 (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小天鹅幼儿园分园办学章程2020,1

小天鹅幼儿园分园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小天鹅幼儿园二幼。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单位举办者为;田勋剑;出资人田勋剑;开办资金为100万元。
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一)在幼儿园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章程的职责。
(二)在幼儿园成立后,可以通过幼儿园的董事会直接决定、影响学校的重大事务,并对学校经费来源的稳定负责。
(三)举办者在推举董事会成员时,应当保证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并保证有园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不得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第七条园址(山西省孝义市梧桐新区135号)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开设语言、科学、艺术、健康、社会五大领域课程,另增设英语及古诗词诵读和阅读特色。
第十条招收3-6周岁学前儿童,面向城区及城区附近村民子女招生,学制三年。
另根据家长要求,设小小班(两周岁半至三周岁幼儿)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基本保证小班(三至四周岁)25-30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35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35-40人。
园内可容纳380余名幼儿。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
管理体制为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长:田勋剑; 副董事长:田智文;董事成员:史海燕卫丽环任殿锦)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分校办学申请书范文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和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我校研究决定,拟申请在XX地区设立分校。
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申请背景1. 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分校办学。
我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申请设立分校。
2. 学校发展需要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校区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我校决定在XX地区设立分校,以更好地服务学生和社会。
3. 地区教育资源需求XX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较快,教育资源需求日益旺盛。
设立分校有利于缓解当地教育资源紧张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追求。
二、分校办学目标1. 提高教育质量分校办学将坚持“高起点、高规格、高质量”的原则,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分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与主校区相当。
2. 优化教育资源分校办学将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效益。
3. 服务地方经济分校办学将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分校办学条件1. 校址选择分校选址于XX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有利于学校发展。
2. 校舍建设分校校舍建设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校舍安全、舒适、环保。
3. 师资队伍分校将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教师,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 教学设施分校将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5. 管理制度分校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
四、分校办学方案1. 分校办学规模分校办学规模为XX个教学班,可容纳XX名学生。
2. 分校办学层次分校办学层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形成完整的学段教育体系。
教育经费指标解释

教育经费指标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关于教育经费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的阐述:1、两个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2、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中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
”三、有关指标解释:A、按照经费的走向(支出)和来源(收入)解释: 1、教育经费支出概念:教育经费总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基建支出教育事业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贷、助学金公用经费=公务费(含: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其他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2、生均经费:(1)生均教育事业费=教育事业费/年平均学生数(2)生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年平均学生数 3、教育经费收入:教育经费总收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事业收入(含学、杂费)+其他收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含离退休经费)+基建拨款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含离退休经费)B、按照统计单位的经费来源不同进行划分解释: 1、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以财政部门拨款(预算内收入)为主,并有预算外收入(调控后的预算外收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020-********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生均办学经费情况表

表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每学年生均办学成本测算和经费来源情况表(设区市属学校)
注:1.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其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的,学制为一年。
2.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年满十八周岁的生产服务一线职工、青年农民或乡村干部、现役或退役士兵、进城农民工、下岗失业
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其中招收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非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的,学制一般为一年。
3.校外举办的,指学校在企业、乡镇、军营、社区等设立的教学点。
4.办学成本(每学年生均)指维持学校办学正常运转所需成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的每学年生均测算。
学校经费投入策划书3篇

学校经费投入策划书3篇篇一《学校经费投入策划书》一、策划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的各项工作也需要相应的经费支持。
为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师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我们制定了本策划书,旨在合理规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投入。
二、策划目标1. 合理安排学校经费,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三、策划内容1. 经费来源争取政府财政拨款的增加,提高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合理利用学校的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增加收入。
2. 经费分配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的工资、津贴、福利等,确保教职工的待遇和稳定。
教学经费: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更新,教学材料的采购,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的支持等。
科研经费: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生经费: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学校的日常办公、水电、维修等费用。
3. 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
加强经费的预算管理,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4.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经费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经费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定期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计划,明确各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向。
2. 建立经费管理机构,负责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监督。
3. 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
4. 定期召开经费使用情况分析会议,及时解决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5. 加强对师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家对经费使用的认识和关注。
篇二《学校经费投入策划书》一、策划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的各项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关于联合办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联合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办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根据协议,共同举办教育项目,共享教育资源,共同承担教育教学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联合办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二)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三)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有利于保障学生权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合办学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联合办学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联合办学的条件第六条联合办学各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格和条件;(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三)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申请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办学申请书;(二)联合办学协议;(三)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四)办学经费证明;(五)教师队伍、教学设施和设备等情况说明;(六)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说明。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联合办学的审批程序第九条联合办学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方提交申请材料;(二)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五)联合办学各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四章联合办学的实施第十一条联合办学各方应当根据协议,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各方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联合办学各方应当共享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图书、实验室、教学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