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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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土非法挡工和已出让土地未完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5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土非法挡工和已出让土地未完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土非法挡工和已出让土地未完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3日银川市开展集中打击非法占地非法积土非法挡工和已出让土地未完征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有效遏制、打击非法积土、非法挡工等行为,督促已出让土地尽快完成征地征收,充分发挥政府储备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储备管理条例》及银川市相关规定,结合“从严从实抓落实大干实干100天”准备之冬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一)擅自在已征收土地和政府拟投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土地上非法占地、非法积土、堆渣、挖土,并干扰正常建设伺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二)擅自将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临时性经营的;(三)擅自在已征收土地上违法搭建房屋、工棚及各类建筑的;(四)非法纠集组织他人、煽动群众阻挡各类正当开工建设项目的;(五)擅自违章占路、乱开门脸、乱贴乱画、乱摆乱放、设置广告和招贴标识等破坏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配套、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虚假信息等不诚信等行为;(七)故意破坏政府储备土地原始地貌及违法占用的;(八)已出让土地,不及时组织完成征地征收,影响按期交地的;影响土地开发使用甚至造成土地闲置的;(九)擅自在已征收土地上抢种、占用的;(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49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承担依法从城乡建设规划方面支持全民创业工作开展的相关职责。

(二)强化职责1、加强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工业园组团、望远工业园组团、河东机场片区组团的规划管理。

2、加强负责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内,沿山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和辖区黄河金岸的规划审查和管理。

3、加强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规划审批与管理。

4、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查处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全民创业、“两宜”城市建设和运动休闲城市发展规划的审查指导;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银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3月3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银川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期中检查、期末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正文:---------------------------------------------------------------------------------------------------------------------------------------------------- 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3月8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通过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银川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用地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被收购、收回和统征。

第七条土地储备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收回: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收回的土地,由市建设用地中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收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收购的有关资料,由市建设用地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洽谈、协商收购补偿事宜,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

(三)统征:集体土地需要储备时,依法将该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储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银政办发〔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6年度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大督查安排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整改意见,要求12月中旬前完成已发现的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工作。

现就整改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改处置的范围2015年8月底前银川市辖三区所有已供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发现的全部疑似闲置土地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认定的闲置土地。

二、整改处置的目标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逐宗地进行核实,理清土地闲置的原因,区分类别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置,逐宗制定处置方案,12月中旬前按程序处置到位,并建立清理处置台账。

三、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闲置土地整改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徐庆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东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陈志文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马爱平银川市滨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马雪飞市监察局局长买锐华市财政局局长杨兆华市行政审批局局长昝世英市审计局局长沈爱红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刘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翟世霄市林业局(园林局)局长杨真市土地储备局局长周福琦兴庆区代区长赵会勇金凤区代区长刘虹西夏区区长何梅银川经济开发区规划和土地局局长张文银川滨河新区规划和国土局副局长王军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主任范军金凤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主任刘红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孙瀚(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红炬(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银政办规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银川市深入推进辖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指导市辖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开发范围(一)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则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准,下同)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再开发范围。

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为以下类型: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5.处理后的历史遗留用地;6.土地利用强度和综合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低于国家和地方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7.“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中未实施的项目用地;8.根据实际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其他建设用地。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银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水域、果园上添附设施、购置资产的流转。

第三条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又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现就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对集中的环保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原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二)市城管局承担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许可调整交由辖区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指导、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五)组织、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管理环境卫生行业;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六)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银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的新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代建制,如:(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检法司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四)银川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环保、网信等专业化较强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银川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银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的标定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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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4]5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6日
银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储备土地工作程序,合理利用储备土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市辖三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已征收(购)但尚未供应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库,由银川市土地储备局统一储备、管理。

第三条具有征收(购)土地职责的部门及市辖三区政府应在土地征收(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川市土地储备局移交储备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局对已征收(购)、移交的土地在入库前须实地调查,核实宗地的确切位置、四至、面积、征收补偿等情况。

对四至清晰、补偿完毕、无遗留问题的土地,确认具备入库条件,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库。

第五条土地入库时,应完整移交宗地基本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一)市政府征收(购)土地批复或相关会议纪要;
(二)征收(购)集体土地报批文件;
(三)入库土地的调查表册、认定文件、征收(购)成本测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现场影像资料等;
(四)征收(购)土地协议(合同)、勘测图件及付款凭证;
(五)其它与储备土地收储、整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移交土地双方应当签订《土地入库移交协议》,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局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簿册记录储备土地的宗地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

储备土地的档案收录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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