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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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目录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林赐文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1)例如,甲有一幢房子,2000年12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该房子卖给乙,价金5万元,12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费用。

12月23日,乙就与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子租给丙,双方约定2001年1月1日交付使用。

2000年12月22日由于甲的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子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甲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

而乙、丙间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

丙可请求因信赖租赁合同有效而实际上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及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等。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信赖利益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2. 信赖性: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

3. 义务性:法律主体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赖利益。

4. 实质性:信赖利益具有实际价值,对权利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6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具体表现1. 合同信赖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如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行为信赖利益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引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合理的依据下建立的合同关系、权利或利益。

在法律领域,信赖利益是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介绍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实践应用。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信赖利益原则是依据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所建立的合法、合理的信赖建立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建立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约定等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可行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可行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具备实现该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3.依赖性:信赖利益必须是被依赖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建立该信赖利益时对相关方的言行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对方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所建立的信赖,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该信赖,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关系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违反合同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各方的信赖利益。

3.公正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保护公正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平交易过程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可以依赖相关方的承诺或行为,而对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违反该信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赖利益的实践应用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体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信赖利益:在一些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寻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民法合理信赖法律规定(3篇)

民法合理信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信赖原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合理信赖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对方的陈述、承诺、行为等,应当予以合理信赖。

本文将围绕民法合理信赖法律规定,从其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信赖原则的内涵1. 合理信赖原则的含义合理信赖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对方的陈述、承诺、行为等,给予合理的信赖。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尊重交易习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2. 合理信赖原则的构成要件(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理信赖原则的基础,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误导对方。

(2)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指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长期形成的、被普遍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

合理信赖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交易习惯。

(3)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指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所追求的利益得到保障。

合理信赖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关注交易安全,防止欺诈、侵权等行为的发生。

(4)维护交易秩序:合理信赖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三、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1. 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合理信赖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的陈述、承诺、行为等给予合理信赖。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2. 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关系中,合理信赖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因管理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管理人的财产、事务等进行妥善管理。

(2)无因管理人应当尊重被管理人的意愿,不得擅自处分被管理人的财产。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我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有任何法律问题,你可以学习的。

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一、案情简介1999年4月益民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燃气。

2000年7月,益民公司又取得管道燃气专营权。

同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以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对益民公司作出《关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该批复批准益民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

益民公司取得该文后,又先后取得了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口市大庆路、八一路等路段的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到一审判决为止,益民公司已在周口市川汇区建成燃气调压站并在该区的主要街道和部分小区实际铺设了一些燃气管道。

2002年9月23日,面对当时周口市两个燃气公司即益民公司和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并存的状况,周口市规划管理局要求益民公司铺设管道工作必须停止。

2003年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根据招标方案的结果确定河南省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市规划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

《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签订了“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目建设。

同月,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授予益民公司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缺少法律的依据和不符合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周城建(2003)39号文废止了原周口市建设局周地城建(2000)10号文。

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氣经营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正当程序,市计委亦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益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作出《招标方案》。

民法典关于合同信赖利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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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

在法律关系中,信赖利益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信赖利益法律效力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

在法律关系中,信赖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信赖事实利益:指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而产生的利益,如信赖合同的成立、信赖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等。

2. 信赖法律行为利益:指当事人因信赖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如信赖授权、信赖代理等。

3. 信赖规则利益:指当事人因信赖某种法律规则而产生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法、信赖物权法等。

三、信赖利益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1. 免除责任:在信赖利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 优先权:在信赖利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 补偿权:在信赖利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4. 请求权:在信赖利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

四、信赖利益法律效力的适用条件1. 信赖关系成立: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信赖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事实表示信赖。

2. 信赖利益存在: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应当是合法、合理的。

3. 信赖利益受损: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无过错责任:在信赖利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信赖某种事实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受损,不要求当事人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款。

在合同签订后,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

浅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关键词:信赖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

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

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

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

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

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

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

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前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范作出的某些行为或行为方向,被其他政府机关、公共组织等其他主体承诺或确认,从而形成带有权利意义的信赖实体,具有法律效力。

而这种信赖实体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形式,对于处在不同地位和环境中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在实践中,信赖利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以保护,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是,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法律效力的实体,既具有确认的信息的权利,也具有确认的信息的义务。

当其他主体确认、接受或承诺信赖实体时,就为信赖实体补充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法律效力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权利意义的信息,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定而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信赖实体能够对其拥有者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2.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信赖实体基于法律规定建立,有明确的合法性,信赖实体不会因主体行为的变化而失去它的合法性。

同时,信赖实体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对于拥有者的权益有持续的保护效应。

3.具有相对独立性信赖实体较为独立,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和影响。

例如,信赖实体的拥有者可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权益。

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信赖利益的确认,二是信赖利益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确认对于信赖实体的确认,是保护其合法性和权利的前提。

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对于信赖实体确立的标准和程序不同,但其核心要求都是要求确定信赖实体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立信赖实体的主要程序包括:信赖实体表现、被承认,和具体的授权文件等。

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强对信赖实体的保护。

反复确认信赖实体的有效性和保障它的权益,同时,预防其他主体对信赖实体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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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 的权利仍 予 以保护 。 理 论上通 常将 公信 原则与公示原则并列为物权变动 原 。 则。公信原则 与公示原则相 辅相成 ,以不同的功能确保物权变动快 捷、 顺畅、 完全地完成。 公示原则 的作用主要在于使人“ , 知” 公信原 则 的作用在于使人“ 。。 信” 公信原则以公示原则为基础 , 并在功能上加 以补充 : 公示原则只提供给当事人消极的信赖, 只要没有公示就没 即“ 有物权变动” 的信赖, 而公信原则则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积极的信赖利 民法 传 统保 护 客体 益 , 只 要 有 公 示 就有 物 权 变 动 ” 即“ 的信 赖 。0 随着社会的快速 发展 、 相互交往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 , 民法保护 ( ) 三 缔约过失责任 客体 己不 能 仅 局 限在 传 统 规 定 中。 者 魏振 瀛 认 为 , 事权 利 客 体 范 学 民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正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 际的信赖利 围:. 包含动产 、 1物, 不动产 、 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等: . 为:. 2行 3 智力成 益, 而此信赖利益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与其订约 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 果 :. 价 证 券 : . 利 , 地 使 用 权 可成 为 抵 押 权 为客 体 ;. 物质 益 , 4有 5权 土 6非 此信赖利益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产生利益 。 0 利益, 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 亦称精神利益。 实践【 民法保护 缔 约过 失 责任 是关 于信 赖 利益 最 早 的规 定也 是保 护信 赖 利益 最 典型 的 0 { ] 窖 体 范 围 明显 扩 大 , 含 诸 多 内 容 , 包 如非 物 质 利 益 的保 护 。本 文 所 讨 代 表 。 论的“ 信赖利益” 也可 以说是一种非物质利益。信赖利益虽然不直接 基于以上制度 , 我们可以看出, 信赖 已不仅存在于契约中, 在代理 涉及人 身、 财产利益 , 但违反信赖 利益也必然会造成 当事人的利益损 制 度 、 权 等制 度 中部 存 在对 信 赖 的保 护 。 在 当 事人 相 互 交 往 中 , 物 不 害。信赖利益 间接地体现了财产和人身关系。因此, 笔者认为, 将信 论是民事还是商事关系, 信赖足必不可少的, 而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 赖 利益 作 为 民法 的 保 护 客 体是 顺 应 民法 的 发展 趋 势 的 。 益 也 是 必然 要 受 到 保 护 的 。 面对 信 赖 利 益 在 民法 中普 遍 存 在 的 现 象 , 二 、 赖 利 益 作 为 民法 保 护 客 体 的理 论 基 础 信 各种法律制度的相关保护规定, 信赖利益作为民法的保护客体 已经具 从 缔 约 过失 责 任可 以看 出 , 同 中对 信 赖利 益 的 保护 是 以违 反 诚 备充 分 的现 实 依 据 。 合 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 因此 , 信赖利益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 信赖利益在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都充分的情况 下, 成 的 。 由于 民 法 是 私法 、 民法 。 于 民 事 主体 的 各 种 活动 都 应 以诚信 为民法的保护客体是顺应民法立法规制和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 市 对 来规范。诚信原则是 民法的帝王条款, 贯穿 民法始终。 诚信原则要求 在 制 定 我 国 民法 典 的过 程 中 , 借 鉴 围外 有 茄 经 验 , 善 有 关 保护 当 应 完 民事主体诚实、 善意行使权利 、 履行义务, 在追求 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可 事人合理信赖 的原则和制度。 随着 我围法制的不断完善, 信赖利益 己 损 害他 人 与 社会 的利 益 , 即要 求 民事 主 体 在 民事 活动 中维 持双 方 利益 得到更多方面的保护 ,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将信赖 利益从根本上纳 的平衡, 以及 当 事 人利 益和 社 会 利 益 的平 衡 。。 此 , 民事 活动 中 , 入法律的保护 范围, 因 在 使其成为民法 的保护客体, 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 任何一方 当事人部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 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 信赖利益的保护 。 将其法律化受各方 断因素的影响, 我国市场交易中 给 对 方提 供 必 需 的 信 息 。 而人 性 天 生 具 有 两 面性 , 以人 的行 为并 的信用基础是很薄弱的, 然 所 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极 为严重 。 市场交易中 不会 总 是 符 合 诚 实 信用 原 则 的要 求 。 诚 信 原则 不 仅 体 现 在要 求 民事 的信用 , 其实质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 对市场 主 体 从 事 民事 活 动 中遵 循 诚信 : 在从 事商 事 交 易时 也应 具 有诚 信 的 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予 以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且 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当 品德 ; 人 身 关 系 方 面 也应 贯 彻 溅信 原 则 , 应 注 重道 德 标 准 。 此 , 在 更 因 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而且对于重塑社会诚信具有重 在 诚信原则这一法律 的精神与灵魂的指导下, 民法形成 了诸多保护信 大 意 义 。 赖的制度。 注释: 三、 信赖 利 益 作 为 民法 客 体 的现 实 依 据 ①I 京特 ・ 德】 雅科布斯 . 冯军译 . 规范、 人格体 、 社会一法哲学前思. 北京t 法律出版社. ( ) 件 代 理 制 度 一 表 2 0 年版 . 11 01 第 4 页.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6 第 5条 第 3款 和 第 6 6条 第 1 已显 现 出对 表 款 ②易有禄. 论信赖利 益的民法保护 . 前沿. 0 4 1】第 19页. 20(l . 6 见代理制度 的萌芽, 合同法》4 《 9条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表见制度 的 ③魏振瀛. 民法. 京; 北 北京大学 出版社 .0 5年版 . 1 . 8页. 20 第 11 71 ④ 徐国栋. 民法基本 原则解释 . 北京: 中困政法大学m版社. 9 2 19 年版 . 7 l 第 8 页. 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 表见代理制 ⑤ 【 卡尔 ・ 德】 拉伦茨 . 王晓晔 , 邵建东等译 . 德国民法通 沦. 北京 ; 法律出版 社.0 3 20 年 度 的建 立 基 础 应 该 是 对 善 意相 对 人 信 赖 利 益 的保 护 。 表 见 代理 人 具 版. 51 . 第 9页 彳 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 ,这些特征能够使相对人对其产生合理信 『 ⑥⑧刘保玉 . 物权法学 . 北京: 法制出版社. 0 7 中【 2 0 年版 . 1 第 0 6页. 29页. 第 1 赖, 正足因为水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产生了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 ⑦钱 明星 . 物权法原理.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94年版. 4 页. 19 第 3 ⑨王利 明. 违约责任论( 订版)北京: 修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0 0年版. 7 2 20 第 1 页. 信赖 , 以法仆才强使本人承受无权 代理行为的后果。 所 正如德 丽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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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 化 , 而 完善 我 国 民法对信 赖利益 的保 护。 从
关键 词 信 赖利益 客体 诚 信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 2 0 )2l - 1 10 - 9 ( 0 90 ・ 4 0 10
民法 学家 卡 尔 ・拉伦 茨所 言 :人 们 不但 可 以信 赖 于 法律 行 为上 的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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