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中问题的探讨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通用8篇

单位自查自纠报告通用8篇自纠自查报告篇一为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深化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成果,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天保建设集团下发的《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我项目部积极响应公司号召,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发现问题积极整改。
现就施工现场检查情况向公司汇报一下。
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现场道路及材料场地全部硬化,并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打扫、洒水。
2、施工大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雾炮机等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
3、施工现场标语标牌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设置,现场设置空气质量检测仪进行大气质量实时监测。
4、施工现场材料分类码放并设置标牌标识,材料码放整齐。
5、施工材料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复试。
自查自纠报告格式篇二《通知》指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报刊市场恶性竞争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在报刊发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思想认识尚未统一,执行《通知》不够坚决,履行自律协议情况不容乐,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严重等等。
《通知》要求各地宣传、纠风、新闻出版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把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抓好抓实。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报刊零售价格、发行促销、广告经营等方面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巩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成果。
一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发行活动的管理,要求报纸出版单位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确定报纸出版价格。
根据我国目前报业市场情况,暂不办免费报纸。
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日期出版期刊,严禁提前出版。
二是各地宣传、纠风、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在地的都市类报纸采取同城议价、同行协商的形式,按照报纸印张核算报纸最低价格,也可根据报纸直接成本的适当比例确定报纸的最低价格,并督促有关报社认真执行协议。
陈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行政监察【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5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雨【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星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星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星星由晨超宋风波【代理律所】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雨;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属其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属其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诉人陈雨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关于举报富力城项目捆绑销售行为的回复》,告知陈雨其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并将该回复邮寄送达陈雨,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与人息息相关的商业活动,大多数人都会在不同的时间接触到保险合同,在琳琅满目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很少会有人注意其中的全部内容,但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往往会发现里面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免责事由,保险格式合同也由其中的免责条款而备受争议。
格式条款的出现具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免责条款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对保险格式条款作了介绍,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了详细的探讨。
一、保险格式条款简介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1款把保险合同界定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说到保险合同,不得不提的就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化。
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兴起于19世纪初期,当时的商人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定型化,出现了格式条款的雏形。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入20世纪后,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公共事业单位。
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求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做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
①格式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尤其是是保险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中都包含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之所以能够发展迅猛,是因为保险格式条款适用了时代经济的发展,节约了社会成本。
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②而在保险业,这种特征尤为明显,保险本身就具有团体性,如果每一个保险合同的订立都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要约和承诺程序来完成,那么庞大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意形成的保险合同条款很难在保险费率、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等方面达成合意,即使达成协议也会浪费很大的交易成本。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

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目录前言第一章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改革创新情况第二章2014年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情况第一节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一、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二、其他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第二节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一、查处合同欺诈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第三节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一、总局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各地积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第四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一、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二、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第五节合同帮农第六节动产抵押登记一、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助力市场主体融资发展二、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第七节经纪人监管和拍卖监管一、经纪人监管二、拍卖监管第八节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法治建设第九节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一、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二、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热情服务市场主体第三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难点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第一节难点问题一、危害公平正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现象二、机构设置、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影响监管力度和执法效能的消极因素第二节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等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二、大力开展合同行政指导三、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章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和数据统计第一节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大事记第二节 2014年有关数据统计前言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没有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难以有效运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国家授权的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运用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履约、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合同秩序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市场巡查工作情况的调研与思考(精选多篇)

市场巡查工作情况的调研与思考(精选多篇)第一篇:市场巡查工作情况的调研与思考市场巡查工作情况的调研与思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巡查工作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巡回检查的形式,定期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检查商品质量,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即时查处商品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新方式。
但通过调研,目前市场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提高市场巡查工作效能,使之更好的成为市场监管的强效措施,还需要工商执法人员对这项工作不断进行完善补充。
一、目前市场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市场巡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没有彻底转变一是对市场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市场巡查人员把市场巡查工作简单化、形式化、应付化,甚至闭门造车,自己坐在办公室里随意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没有使市场巡查真正成为工商执法的重要手段。
二是对巡查目的认识不到位。
巡查人员认为巡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及时处理巡查时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形成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要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治理”这样的链式巡查观念,也没有形成把市场巡查工作作为维护辖区地方经济秩序稳定、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为上级领导部门提供有价值市场信息重要手段的正确理念。
三是对巡查的对象认识不更新。
一般认为巡查的重点为集贸市场、超市、门店等经营主体,而没有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从思想意识上及时地将巡查范围扩展到如金融单位、公用企业、房地产市场等领域当中。
四是对巡查内容认识不深入。
表现为只注重对市场中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而没有及时将监管内容延伸到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误导性宣传、霸王条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等更广阔的执法领域中去。
(二)市场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一是巡查人员掌握的业务知识不全面。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数百部之多,而巡查人员普遍只熟悉《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常用的法律法规,而对涉及公司企业、商标广告、格式合同、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较为专业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因此巡查人员办理普通违法案件的业务比较熟练,而查处的案件一旦涉及上述特殊类别,承办起来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结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结范文作为一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东西。
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篇120__年,我局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的工作部署,抓履职、促规范、求创新、提效能,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到位。
现将我科室1-3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三抓三促,全面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通过开展“抓票证促规范、抓教育促自律、抓案件促监管”的三抓三促活动,全面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工商监管的双重监管体系,提升我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实施电子化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溯源管理效能。
坚持以“管住批发,规范零售”为监管目标,通过典型引导、开会促进,全面督查和个案查处四结合,督促辖区食品经营户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
一、典型引导。
召集10户批发企业大户赴楚州学习票证通使用,引导辖区内其他食品批发户履行信息化两项制度。
二、开会促进。
组织辖区内56户食品总经销商召开了“食品批发企业(总经销)两项制度信息化培训会”。
分局也分批召开辖区食品零售户信息化使用通报会。
要求所有食品批发商必须开通“票证通”系统,熟练使用“票证通”系统;所有食品零售商必须索要“票证通”票据,并将票据规范装订予以保存。
三、全面督查。
消保科联合监察室每季对所有网格的食品经营户的票证通使用开展抽查,发督查通报,以此作为每个网格和每个分局年终考核成绩。
四、个案查处。
在接到部分食品零售户反映部分食品批发户不愿或不肯开具票证通的举报,立即转交所在辖区分局开展调查,立案查处。
1-3季度,我局立案查处食品批发企业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件2件,罚款4000元。
目前,我县票证通系统内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843户,台帐录入271191条,接收票证通72823份。
(三)培训教育常态化,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员培训,提升责任意识。
定期开展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从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日常巡管、食品安全简化案件查办以及食品安全案件疑难点等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详尽的培训。
国有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

国有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1997年,吉林延边林业集团下属的11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率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森林管护开发承包经营,即将国有森林中可开发利用的林副特产资源承包给林业职工,由其在管护森林的同时,开发利用林副特产资源。
主要承包项目有红松果采集、林蛙养殖、松茸采集等。
之后,吉林森工集团下属各森工企业以及各县市林业局也都对所辖林区的林副特产资源采取了这种承包经营形式。
目前这种承包方式在林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但从实践上看,这种承包在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
关键词:国有森林;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177—11 承包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经营单位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森林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
所以这种承包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森林经营单位为安置富余职工利用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养殖业、采集业,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2001年,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红松种子采集中推广承包管护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红松果的采集要采取公开的承包管护方式来进行。
2 发包的法定程序森林管护开发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其承包不是耕地、林地或林地上树木,而是森林资源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而且还有对森林的管护义务。
一般来讲,这个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还能给承包户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
因此,虽然发包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要求发包的林业企业必须采取公开的类似招投标的发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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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中问题的探讨
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拟定的, 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对其内容作变更、且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合同广泛适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较多的交易场合, 尤其在消费品交换和服务领域。
目前, 在我国的邮政、电信、铁路、煤气、供水、供电、供热、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银行、保险等许多领域都广泛使用格式合同, 这些格式合同中已常见有许多不公平合同条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当前合同违法行为越来越呈现高智商化、高技术化、异地欺诈、高隐蔽化的特点,尤其是违法行为跨越多部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查处合同案件造成了很大影响,使办案工作出现了取证难、定性难、办案成本高、耗时长等客观问题。
因此在处理合同违法案件时,要注意案件定性、案件违法类型以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查处技巧。
一、准确定性合同违法行为
格式合同违法案件的行为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即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从事经
营活动,包括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两种情形;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是格式合同,其采用格式条款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因此准确定性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一是要确定案件当事人是否为经营者,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是要确定合同相对人是否为消费者,这是确定格式合同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三是要查看当事人是否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如果是格式条款,再审查当事人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是要调查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和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
综上,只有同时满足合同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4个条件,才能定性为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二、格式合同具体违法表现形式
(一)签订格式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例如: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场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 而不是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等。
(二)利用格式合同欺诈骗取财物。
实际监督管理中我们发现, 利用格式合同进行欺诈骗取财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伪造格式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格式合同骗取中介费、培训费等费用, 虚构主体资格或货源或标的
物;利用格式合同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格式合同而拒不退还对方财物、虚构无法履行的格式合同骗取定金及预付款、利用格式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联营为名签订格式合同骗取对方投资财物后逃匿等。
(三)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欺诈的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例如: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乘国家处于困难之中, 与有权支配国家财产的人员订立不平等合同,
合伙损害国家利益。
(四)恶意串通, 损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主要表现形式有:通过贿赂、履行格式合同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第三人财产;通过合资、合作或联营格式合同、无偿或未经评估或故意低估占有国有资产;利用格式合同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资或没有限制流通物资经营范围
而买卖国家限制的流通物资;利用格式合同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 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他人财产;限制自由竟争的格式合同,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利用格式合同实施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利用格式合同恶意申通, 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
(五)存在违法无效的免资条款。
格式合同中存在下列
条款是违法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贵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不同类型格式合同违法案件的查处技巧
(一)恶意欺诈行为调查策略。
合同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虚假主体资格、冒用他人名义、无实际履约能力和伪造合同等恶意欺诈案件以及公司无长期住址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隐蔽侦查、便衣调查,以防打草惊蛇,当事人卷款潜逃。
同时,针对上述情况,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配合,要将恶意欺诈人的人、财、物、帐本等材料实施监管或查封,以防证据消失。
多起合同欺诈案件证明,如果不注重调查方式,使当事人毁灭证据和出逃,将对我们案件善后工作(如被欺诈人退赔)造成很大影响。
(二)查处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
对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有销售商品行为或者以次充好的,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同时也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对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无销售商品行为,只是为骗取定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要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查处。
(三)查处虚构主体资格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
对于虚构主体资格行为,无经营行为的,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
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定性查;对于虚构主体资格行为,有经营行为的,可以由合同入手,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共同定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切实存在的企业主体,恶意增加其经营范围,特别是要经国家许可的特殊项目,虚构其主体资格的,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超范围经营和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共同定性查处。
(四)查处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家资产行为的策略。
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家资产行为有其自身特点,其合同一般没有大的问题,合同文本正规、主体明确、权利财产义务关系清晰。
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问题:查看签订、履行合同时,转移国有资产是否到国家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期限是否过期等;通过合资、合作或联营的,查看利益分配情况及实际利益分配情况,是否国有部分全部进入国库;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无偿租给合同当事人使用的。
(五)查处虚假广告或信息合同违法行为的技巧。
对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直接适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的,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合同成立的(如在超市、酒店等地消费服务的),可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定性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信息,签订合同的,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定金等费用的,可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进行定性,按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