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述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解释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4.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5. 请简述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6.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7. 解释商法中“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8.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9. 请简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解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2.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13. 请简述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
14. 论述商法中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15.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 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7. 请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相关规定。
18. 论述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作用。
19.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运用。
20.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在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解析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毕业论文.doc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论行政事实行为

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行政事实行为随着国家向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究竟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不仅属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也常常被理论界所忽略。
因此,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及其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沿革在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WJellinek)提出‘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可谓是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萌芽。
所谓‘单纯高权行政’,是指与市政有关的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建筑技术方面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用文字发行的劝导,如警察为避免车祸所发行宣导交通安全之指针、提供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
[①]这类单纯高权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事实行为。
以耶律·纳克之见,事实行为如有不合法,只会产生公务员侵权之国家赔偿,以及刑事制裁之问题,无法诉请行政法院之救济,因此行政法无拘束事实行为的余地,事实行为乃‘法外之行为’。
[②]但是,随着国家职能扩张,原先以执行法律、维持秩序为主要目的的消极行政,渐为提供服务、保障社会公益的积极行政所取代,‘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不应再归于‘法外之行为’。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皆服从依法行政之理念,事实行为也必须服从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以及比例原则。
[③]行政法学界也由此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在德国,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主流教科书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在一定条件下,也产生法效果的行为。
”[④]但无论行政事实行为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学者们都不否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要件,学者们一般认为其要比法律行为宽松,特别是享有所谓的法外空间。
如果作出事实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或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构成违法。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第十讲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讲行政事实行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事实行为概念之界定,领会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教学重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之界定;教学难点: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事实行为第二节行政事实行为概念之界定第三节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第四节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第五节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督与救济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非以意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在对民事事实行为进行分析和界定的基础上,借鉴民法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
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表意行为(非意思效果的意思表示与非观念效果的观念表示)与非表意行为两个大的方面。
前者如行政指导、行政受理、行政通知、行政咨询、行政公开等,后者如公共服务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行为、行政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不作为等。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性、行政职权性、法效行为性、形态多样性四个方面的特征。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及监督与救济等问题,本章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节民事事实行为一、民法学之非表意行为法上之行为,是人们受意识支配所实施的行为,是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
一般而言,行为人受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因而其行为一般都具有意志性。
行为的意志性往往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但在个别的情况下,有些行为却并不具有意志性的主观内容,例如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失、幼童毁坏别人财产、两人行为意外造成两人的共同损失,等等。
因此,法上之行为具有意志行为与非意志行为之分。
意志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而发生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非意志行为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行为,例如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偶然发现。
在民法学上,民事行为有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之分。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认识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且能够为外界所识别的行为。
民法典学习资料
民法复习纲要第1章民法概述1、名词解释:民法、民法的渊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和等价有偿。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是指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民法的特点有哪些?(1)权利法民法最基本职能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2)私法(3)实体法(4)任意性(5)平等协商与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第2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名词解释: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独立、自由,行为自主,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据此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
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法院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3、试析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理解)核心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基础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2019年专题讲座孟献贵讲民法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平等” 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
008 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孟献贵讲民法
性, 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 会与自然人或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不属于民法调整。 但 是, 如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 如因购买商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 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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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
本专题的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2������ 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 民事权利。 三个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 特 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几乎每年必考, 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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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汪渊智 山西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私法自治 内容提要: 在民法领域,除法律行为外,事实行为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事实,但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少。文章对事实行为的界定、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以及事实行为的特征、类型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在民法领域,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但为了实现私法自治,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从而导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与此同时,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缺少应有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 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进行者,如非人际关系,特别是一个人私人的好恶、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活方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构成一个“法外空间” [1]。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生活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诸如人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这些生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入了所谓法内空间。属于法内空间的生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又被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乎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 [2]。由此可见,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这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定义表明:首先,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否包括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对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划分。学者们普遍将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违法行为和适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或容许行为,它又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事实行为只能是适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首先应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均是适法行为,事实行为既有适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完全符合事实行为的本质属性。比如侵权行为,完全具备事实行为的特征:其一,侵权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对外界造成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二,侵权行为一经构成即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它与事实行为在法律控制上并无实质区别;其三,侵权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它与事实行为一样,因符合事实要件而成立,并且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实际上更具有典型性。正是由于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具有性质上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共同性,因此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也是相同的。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违法行为另有名称(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并且有专门规定,因此就将其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所以事实行为只指适法行为。这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因为适法的事实行为同样另有名称并且法律对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加工、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所以,以法律另有名称和专门规定为由,将违法行为从事实行为中划出是站不住脚的。事实行为在范围上应是指除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它既可以是适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作为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由于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因此,如何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的问题,是正确认识事实行为的关键。
1.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凡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在内都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行为。但是,众所周知,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可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前一个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现的是国家意志,所以由公法来规范。后一个领域由于只涉及市民的个体利益的安全与保障,体现的是个人意志,所以由私法来规范。
私法所适用的领域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就是个人的生活事项自主决定、自主实施、自主负责。然而,属于当事人自治的那一部分,如果完全操之于当事人,任由当事人做出决定,不免引起混乱,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所以,“一方面私法不能不自治,他方面私法自治确有堪虑之处;为寻求其间之平衡,遂为私法自治设置门槛,此门槛即法律行为也” [3]。可见,为使私法自治不致脱离轨道,民法乃设计出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即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如由当事人自行安排者,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并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方可。这样一来,私法虽然自治,但因受制于法律行为之设计,依旧必须在相对确定之轨道上运作。由于法律行为有了其独特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遂而导致法律行为从事实行为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状况,这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理论依据。
此外,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还有其经济原因,即信用经济的产生是导致二者分立的前提条件。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期,主要采用物物交易或即时交易的方式,因此意思表示与标的物的交付融为一体,设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实际上表现为同一行为。此时,既不产生期待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需要有旨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是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上,才产生了在一项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产生了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念。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行为观念产生的前提必然是:设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这些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在时空上相分离。 [4]罗马法上由要物契约向诺成契约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
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立的原因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律行为是立法者精心设计的结果,是法技术的创造物,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事实行为,只不过是经过了法律的特别包装;事实行为是未经立法者的刻意塑造而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的人的行为,它直接地体现了人的行为的本质。(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即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由行为人将自己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示出来,所以它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无关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即可,所以又被称之为非表示行为。
(3)由于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所以民法专门为其设置了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行为是一种非表示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4)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的,也是行为人所预期的;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民法直接规定的,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律不予考虑,事实行为的效果是立法者预先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直接进行干预的结果,有时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正好相反。换言之,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只能给予抽象的效力评价,至于其具体效果只能依赖于意思表示加以明确;而对于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可直接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先定力和公示力。 [5](5)法律行为的抽象性与一般性,导致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形成,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事实行为的具体性与个别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一般制度,只能分散存在民法中的相关部分。
2.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在人的行为中,除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外,还有一种行为也能产生民事法律效果,学者称之为准法律行为。该行为有三种形态:一是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二是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三是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的宽恕。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