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济政办字〔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强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建立矿山开采有序退出机制,强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切实解决非煤矿山规模小、分布散及环境保护方面系列问题,根据《济宁市迎接中央环保督查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确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完成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非煤矿山开采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全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实现矿山开采防尘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全市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通过环评手续、涉及占用林地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开采的;3.存在盗采矿产资源、以勘探名义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布通告或制发文件,提出关闭、整合意见的;5.非法转让采矿权、申报采矿权审批资料不实骗取发证的;6.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济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设立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2.增加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职责。
3.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门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便捷高效、宽松平等、规范统一的准入环境。
2.强化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机制和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济政办字〔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水利厅、市政府关于开展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在合理确定和完善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督、平等协商、市场决定,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逐步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制度体系和水市场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选取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和单位,率先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5年底,基本完成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济宁市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基本明确水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016年底,基本形成设计合理、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既促进节约用水,又实现区域间、用户间用水的余缺调剂,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以区域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在用水次序上,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在水源配置上,鼓励利用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利用地下水。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等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济政办发[2007]6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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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济政办发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门前三包现印发给你们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伯伯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济宁市城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实施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事停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临街居民住户第三条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制度应按照两级政四级网络的要求条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条市成立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一名副区长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门前三包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区范围内所有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第六条区域划定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人行道路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应包括绿化带内的卫生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城市公共设施电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责任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由市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第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环境卫生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种垃圾外墙整洁自美观遮阳雨无积尘杂物乱写乱画现象建筑物灯光和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空调器外机安装等符合规定破损店外设摊的情况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乱占乱挖行为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包绿化管理无擅自占用或人为损害绿化带及其设施行为晾晒物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无践踏草坪行为无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第八条主要采取代包的形式也可采取自包消纳协议的其垃圾清运和消纳工作由环卫机构代包第九条并落实执勤和日巡制度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区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工作定责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区域的日常工作在单位门前悬挂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及责任人等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城区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其责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镇人民政府予以查处或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所属分局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评比并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应对责任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的罚关闭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城区门前三包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第十七条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境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日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济政办字〔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23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资金监管、合同备案、资金兑付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的作用“房票”是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
“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二、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住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
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 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80元的优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济政办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承担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分管负责人直接参与、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
二、强化工作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结合全市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工作的开展,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指南,及时精准发布有效信息,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
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答复。
加大工作交流,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联系人员。
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济政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35号)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5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实事求是、分清类别、依法依规、维护权益、保护生态、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调查、分析、关闭、变更、补偿”等措施,完成全市辖区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全面提升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要求(一)自然保护区内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限期有序退出;(二)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查明、保有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四)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鲁政办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确保自然保护区内非煤矿山采矿权和煤矿采矿权按照规定时限实现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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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
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
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
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
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
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
担。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
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
(来源:环卫科技网)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1月20日发布实
施的《济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济价费字
[2006]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