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安理会
联合国的建立和作用

2008-04-16 14: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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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联合国——常识篇 常识篇 我心中的联合国 5、主要机构
联合国大会
托管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
国际法院
经济社会理事会
秘书处
联合国大会
(2)职权: )职权:
小知识库
(1)性质: 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议机构 )性质: 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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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联合国——常识篇 常识篇 我心中的联合国 6、创建原因 国际联盟瓦解,呼唤新的国际组织; ①国际联盟瓦解,呼唤新的国际组织; ②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反法西斯联盟合作 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 的结晶;是反法西斯盟国相互妥协的产物。 的结晶;是反法西斯盟国相互妥协的产物。 和平的向往; ③是人们对 和平的向往;
①讨论宪章范围内的问题或事项并提出建议 ②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 ③选举各理事会的理事国 ④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 一个投票权 (3)原则: 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原则: 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
自联合国成立到1980年为止,苏联行使了114次否决 自联合国成立到1980年为止,苏联行使了114次否决 1980年为止 114 苏联一度被称为摇头机器),美国行使21次否决权, ),美国行使21次否决权 权(苏联一度被称为摇头机器),美国行使21次否决权, 中国5次使用否决权。 中国5次使用否决权。 1972年 10日 如: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英国等西欧国家在 安理会上提出的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 家的修正案草案。 家的修正案草案。
维和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5年,联合国宣布成立,并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立为主要目的之一。
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预防冲突、促成冲突各方达成和平、维持和平及创造让和平延续发展的环境。
这些活动必须交叉或同时开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
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及其他联合国办事处和机构互为补充,为促进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率先判断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方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安理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可以采取经济制裁、国际军事行动等多种措施。
安理会还设立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及特别政治任务。
大会大会是联合国主要的审议、决策和代表机构。
在定期会议中,大会为会员国创建了一个进行外交交流的论坛及在疑难问题上寻求共识方面提供途径。
大会建议以大会决议的形式呈现。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如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准许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及预算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问题则可以简单多数通过。
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努力预防性外交和调解预防冲突是减轻人类苦难,减少冲突及其后果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最有效途径。
联合国通过外交手段、斡旋及调解在冲突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机构主要通过实地派遣特使和特别政治任务促成和平。
维持和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用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有效手段。
当前实行的多层面维和行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更有助于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宪政及选举进程,保护并推动人权,恢复法制和加强合法国家的权力。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维和行动任务;其部队和警察由会员国派遣;维和行动接受维持和平行动部的管理,并受到设于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勤支助部的支持。
大国一致原则

大国一致原则我们知道,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它有六个机构。
可以说,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大国一致原则。
那么这个原理是什么意思呢?联合国安理会有15个席位。
其中有五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五个常任理事国就是中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五国,剩下的10个你们自己选着玩,是轮流的。
其实我们看一下,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厉害的国家了,他们GDP总量占世界一半左右,控制着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核武器,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还控制着一丁点。
他们的人口也占世界的30%。
领土面积差不多三分之一。
可以说不论在什么指标上,这五个国家加起来都绝对是有压倒性优势的。
所以在任何大事上他们都会进行商量的。
安理会主要关注安全问题,说白了就是战争问题。
大家打击哪个国家,制止哪个国家,等等,都是绝对必要的。
于是我开始投票,一共15票,结果不是以票数为准。
首先,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都同意这项决议,然后你才能投票。
因为如果这五个国家中有一个不同意这个决议,它就不能通过。
这是大国的团结。
比如五个国家都可以同意,也可以否认,也就是说剩下的10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不同意也可以否认。
也就是说,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和4个非常任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
当五个人大常任理事国(NPC)时,有些人可能会弃权,但他们绝不能反对。
然而,在理论上,非常任理事国仍然发挥着作用。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无论非常任理事国是谁,都会关系到五常,所以老大联盟已经同意了。
你敢不同意吗?这些大国的小弟还有很多,不同意不合适。
有些人甚至根本不穿裤子。
比如韩国和日本,如果美国同意,他们能不同意吗?虽然这个游戏的规则是不公平的,但当所有大国达成一致时,它是有益的。
也就是说,天下不会乱,因为老板也是这个意见。
他们也有能力保证世界不会太乱。
毕竟他们的武器可以毁灭全人类。
他们一起可以在几分钟内将一个国家从地球上抹去。
安理会

公共政策案例案例一标题案例类型理论透视案例导读背景资料第59届联合国大会9月14日下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
联合国改革是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而安理会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点。
安理会改革的重点涉及安理会的代表性问题和决策机制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
应该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使安理会具有典型的“战利品”遗迹,是二战战胜国瓜分国际利益的一种机构和决策机制。
这个决策机制并不适合新的国际形势,也是致使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原因。
它使安理会在面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时候,往往由于利益斗争的原因,决策迟缓,而且决议意见不断被修改,根本起不到维护国际和平的作用。
因此,必须改革安理会的决策机制,使决策更加透明和民主。
废除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势在必行。
但安理会没有否决机制也不行。
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是将安理会一票否决的决策机制改成联署否决机制。
安理会任何决议都应获得多数成员国的同意,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对安理会通过的决议的否决权,但必须至少有3个常任理事国联署,才能否决安理会的决议。
从有利于提高安理会决策效率来看,由于必须有3个以上的常任理事国联署,才能否决联合国决议,这就给个别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否决安理会决议,致使安理会面对重大国际事务不能有所作为增加了困难。
抬高否决门槛之后,使安理会能更迅速地作出决定。
而且,这样安理会的决议不但能体现大国的意志,也能更好地反应大多数国家意志。
21、这段文字说明(B)A、决策规则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它不能帮助人们找到共同利益B、政策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C、联合国存在严重的代表性不足问题D、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过大22、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规则是(D)A、独裁制B、简单多数制C、三分之二多数制D、一致同意规则23、联合国安理会决策规则带来的问题包括(C)A、联合国权力过大B、联合国缺乏行动力C、联合国缺乏代表性D、联合国缺乏合法性24、联署否决机制与现行的决策规则相比(D)A、外部成本提高了B、决策成本提高了C、预期成本下降了D、抬高了决策的门槛25、按照奥斯特罗姆对规则层次的划分,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规则属于(A)A、宪法选择规则B、法律选择规则C、操作选择规则D、集体选择规则题干1分析指导评分关键字参考答案题干2分析指导评分关键字参考答案(1)知识提点参考资料。
5.1联合国: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6、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
何国家内政的事务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了解) 联合国组织机构图
大会 经济、社会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性质是什么?如何产生?拥有哪些职权?
1、联合国大会
性质: 组成:
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 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
季莫申科时期,美女总理也是狠狠的赚了一把。特别是通过政治 流感,让背后的医药财团转的盆满钵满。乌克兰面包价格大约3格 里一个,涨了6倍。 亚努科维奇时代,亚努科维奇也是一点也不含糊。直接伸手问企 业家要钱,乌克兰本国最好的企业,基本上都被亚努科维奇家族 霸占了。
4、乌克兰动乱的根本原因 乌克兰由于脱离于前苏联体制,注定其经济命脉严重依赖俄罗斯,乌克 兰的产品最重要的买主除了中国买技术和武器外,就是俄罗斯买些民用 小东西。最要命的就是能源问题。如果离开了俄罗斯的能源供应,乌克 兰别说发展经济,冬天能不冻死人就是奇迹了。 这也是亚努科维奇的两个前任垮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你敢不亲俄,俄罗 斯的能源就按国际市场价格卖给你乌克兰,要买掏不出钱来,买不起就 只好崩溃。 而乌克兰想要加入欧盟,其实也是从上到下的共识,包括亚努科维奇在 内,但亚努科维奇又不敢直截了当地说,还要照顾俄罗斯的面子。普京 早就放话,乌克兰要是加入欧盟,不但买不到便宜的能源,而且连关税 优惠都要被取消,真要这样,那乌克兰怕是连国家都要破产了。 而是否加入欧盟,又是反对派可以利用的一步好棋,亚努科维奇要是立 即表态同意加入欧盟,普京就能让他的政府死无葬身之地,但是他要是 表示拒绝,反对派就有足够的理由用这个做文章搞翻他,左右为难,站 着是死,躺着也是死。 权衡之下,亚努科维奇还是选择站着死,因为这样还有一个机会,就是 俄罗斯的支持,如果他做相反的选择,俄罗斯不会放过他,反对派也不 会感恩,还是死路一条,跟着俄罗斯走,好歹还有找到出路的可能。
高中历史第五章连绵不断的局部战争5.4安理会关于海湾局势的决议文本素材北师大版选修3

安理会关于海湾局势的决议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海湾局势的决议。
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当天,联合国安理会应科威特政府请求举行紧急会议,以14票对零票(也门代表未参加投票)通过了第660号决议。
决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认为这一事件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将其入侵科威特国土的全部军队撤至入侵前的位置,并呼吁伊科两国立即举行谈判解决争端。
8月6日,安理会通过第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进行强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
决议要求所有国家立即停止进口伊拉克或科威特的一切商品和产品,停止向伊拉克和科威特出口一切商品和产品,包括武器和其他军用设备,并且不要向伊拉克提供任何资金和任何其他财政和经济资源。
决议还呼吁各国保护科威特合法政府及其机构的资产,并且不要承认占领国扶植的政权。
8月9日,在伊拉克政府于8日声称科威特已并入伊拉克,组成“统一国家”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662号决议,宣布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无效。
决议说,伊拉克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借口吞并科威特,均不具备法律效力,都是无效的。
同时要求伊拉克政府撤消要外国关闭驻科外交使团的决定。
8月18日,安理会通过第664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政府允许外国公民立即撤离伊拉克和科威特,允许他们立即与他们国家驻伊拉克和科威特的领事官员进行接触。
还要求伊拉克不得采取任何危害外国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动。
8月25日,安理会以13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第665号决议,呼吁在海湾地区部署海上力量的国家“必要时采取与具体情况相称的措施”以阻止出入伊拉克的船只,并对其货物和目的地进行核查,从而确保安理会关于对伊拉克实行贸易制裁的第661号决议得以实施。
9月13日,安理会通过第666号决议,规定了向伊拉克或科威特提供食品的有关原则。
决议要求安理会制裁委员会不断审查伊、科两国食品供应情况。
决议说,该委员会如确认伊科两国需要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而必须向其提供食品时,应迅速向安理会报告如何提供这些援助。
联合国轮值制度
联合国轮值制度联合国轮值制度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轮流担任主席国。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国际事务的公正和平衡,并且避免某个国家垄断安理会的权力。
联合国轮值制度的开始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初。
当时,安理会由11名成员国组成,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其他六个非常任理事国。
然而,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力最大,因为他们拥有否决权。
为了确保其他国家对安理会决策的参与和影响,联合国采取了轮值制度。
根据联合国轮值制度,任期为两年。
换句话说,每个国家要等待15年才能再次担任安理会的轮值主席国。
这些国家轮流主持安理会会议,制定议程,主持讨论和投票。
轮值制度确保了国际事务的多样性和平衡,各国都有机会发声并影响国际决策。
联合国轮值制度的实施有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轮值制度增强了联合国决策的公正性。
每个国家都能够有相等的机会来领导和参与决策过程,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扰。
这有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避免任何一方国家滥用权力。
其次,联合国轮值制度也促进了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
由于不同国家不断担任安理会主席国,他们必须协商解决各种问题,并在决策过程中通力合作。
这些交流和合作有助于增进各国之间的友谊和谅解,推动共同发展。
此外,轮值制度还加强了联合国的声誉和全球形象。
联合国作为国际事务的主要机构,必须体现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原则。
通过轮值制度,联合国展示了一种平等和公正的方式,来处理全球事务,并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联合国轮值制度存在一些缺点。
其中一个缺点是,某些国家的领导能力可能不足以有效地处理复杂的国际问题。
由于轮值制度的本质,每个国家都有机会担任主席国,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具备足够的领导力和能力来解决全球挑战。
另外,一些人认为轮值制度可能导致决策的不连贯性和延误。
由于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和优先事项,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政治路线,使得一些决策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达成共识。
安理会改革资料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阎月凡1997年1月,安南出任联合国秘书长后,开始着手对联合国进行改革。
7月16日,安南向第51届联合国大会就联合国改革问题提出全面报告。
安南的改革方案主要概括为:精简联合国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削减财政支出,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等。
安理会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被提上日程。
1993年,第48届联大决定成立安理会改革专门工作组。
1997年3月,第51届联大主席拉扎利以安理会改革工作组主席身份提出安理会改革一揽子方案。
主要内容是:安理会将增加5个常任理事国(两个发达国家,亚、非、拉各一个国家),4个非常任理事国(亚、非、拉、东欧地区各一席)。
新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对维和行动应缴纳一定比例的额外摊款;敦促现任常任理事国仅限于在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时使用否决权;新常任理事国当选后的一周内即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将安理会通过决议所需的9票改为15票等。
几年来,每一届联大会议都对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进行讨论,但因为安理会扩大规模、增加常任理事国和否决权等问题涉及各方利益,各类改革方案分歧都很大,难以取得广泛共识,改革迄今未取得实质进展。
最近,巴西、德国、印度和日本4个国家的领导人在纽约举行会晤后发表联合声明宣布,4国将在今后的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相互支持竞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05年5月24日新华网联合国5月27日电(记者杨志望)由巴基斯坦、意大利等国组成的“团结谋共识”运动27日向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主席让·平提交了一份工作文件,要求增加10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并建议扩大后的安理会所有非常任理事国均可连选连任。
这份文件建议,对《联合国宪章》第23条进行修改,将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从目前的10个增加到20个。
扩大后的安理会所有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将为2年或3年,可以连选连任。
至于连选连任的标准和席位轮换的办法,由各地区国家自己协商决定。
国际公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与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与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与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分析一、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
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载和禁运。
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
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
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的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伊拉克的入侵,科威特可以进行自卫,也可以要求国际社会集体采取强制行动。
3.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会员国之间的冲突根据宪章和安理会的职权作出反应,并作出对全体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和采取相应的行动,特别是争端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或存在破坏和平与构成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二、[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分析]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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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学号:国际法学院班【内容提要】:否决权是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五大国权力的支柱,也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
广大中小国家普遍主张限制否决权,并提出各种有价值的方案,但阻碍重重,完全取消否决权的条件尚未成熟,否决权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
修改宪章是必然趋势,否决权作为历史的产物也必将消亡。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行使限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五大国一、“五大国一致”的内容五大国一致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章“安全理事会”第27条“投票”之规定:一、安全理事会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表决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表决,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其中,“其他一切事项”与“可决票”的说法应先解疑释义。
1、“其他一切事项”是除“程序事项”以外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宪章第6、7章和平解决争端中安理会职权所及与以其职权所决定的有关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其他内外重大问题。
而“程序事项”是会员国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提案提交安理会表决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提案是否列入安理会表决事项的范围,是否形成决议,理事国是否可以派政府官员或代表出席会议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2、“可决票”是全体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而不包括弃权票或不参加投票。
而在条款第三项中的“同意票”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赞成票,也包括弃权票甚至不参加投票。
可以这么认为,对某项决定,即使五个常任理事国全部弃权或不参加投票,而其他理事国赞成,只要达到9票的相对多数,该决定仍然通过、生效(实际上,这属于对否决权的限制,在以下内容中将详细阐述)。
通过对两个不确定点的说明,可以将宪章第27条梳理为: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的至少9票赞成通过;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非反对票(即赞成票或弃权票)。
这就是“五大国一致”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雅尔塔公式”在宪章中的体现,通常称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五大国一致”之“五大国”者,美、俄、中、法、英也。
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苏联在联合国的地位,延续大国之梦。
“五大国”仅是宪章第23条规定的“大国”,当今国际关系中的“大国”何止五个?在综合国力上,“五大国”除外,兼有德、日,二者的经济总量早已赶超英法,但安理会上却不见其与列强唇枪舌战、纵横捭阖的身影。
具体而微至国际影响力,大国应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而作为表率的美国却是世界舆论口诛笔伐的共同对象,早就失去大国应有的荣耀与光芒,但依旧在安理会上呼风唤雨。
国际社会重视每个大国扑灭战火的力量,但联合国宪章只赋予五个国家维护世界和平的最重要权力。
“五大国”又是缺少约束与自我约束的“一致”。
联合国有句俗话:安理会的程序由安理会自己作主。
这种机制的存在本身就是安理会接纳其他世界大国、吸收新鲜血液的最大障碍。
安理会也不是“五大国”的安理会,10个非常任理事国必不可少,汲取英法控制而又“协商一致”的教训,避免重蹈国联的覆辙。
非常任理事国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的6个增至1965年的10个,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票选出,任期2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并且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1名。
安理会成立的初衷在于通过少数拥有绝对军事实力的大国协调合作阻止个别野心勃勃的好战势力再次发动世界大战,贵在精练有力,而不能如同大会与经社理事会一般多多益善。
如果多而泛去,就会形成国家集团或地区集团(如WTO)为各自利益互不让步,争论不休。
但是一个地区的某几个国家又不能代表大多数利益,因此,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通过一定时期的轮换平衡有限名额与广大会员国的冲突。
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不能监督常任理事国却可以通过参与决策限制常任理事国,分散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配力,汇集各种不同的声音,真正反映联合国的全球性、综合性。
但是,联合国的性质仅仅是国际组织而非实体,安理会行使权力只能由成员国提供人员和物质条件,安理会的运行先天依赖于大国。
在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的主导下,失去“五大国”的安理会必然也是软弱的。
根据“五大国一致”原则,决定任何一个实质性问题,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对该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其他理事国全部投赞成票,该决定也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由此享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弃权不视为否决,这已经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得到确认。
弃权票不是赞成票,也不是反对票,弃权不妨碍决定的通过。
否决权是对常任理事国投票的一种加重,原因是权力应当与其地位及承担的责任相当,否决权制度就是一种加权表决制。
另一种情况下,某一决定得到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赞成,而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反对或弃权,不能获得9票多数,该决定亦不能通过,这种否决权就不是“五大国一致”原则的否决权,而是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尽管两者的性质均表现为消极地阻止一个多数决定的生效,但“集体否决权”实质上无异于联合国其他机构乃至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采用的表决制度,属于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真正“五大国一致”意义上的否决权,由宪章的三处条文规定:1、规定五大国为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2、授予五大国在表决中超过一般计量的权力,使其一票具有超过多数票的表决效果。
这是否决权的主干条款。
3、规定五大国对宪章的生效及对宪章生效后的修正案的生效,也享有否决权。
这就表示,如果五大国坚持否决权,则在宪章草案未规定否决权或在宪章生效后的修正案修改、限制、废除否决权等五大国不愿接受的情况下,通过行使否决权抵制或阻止宪章或宪章修正案的通过。
这是否决权的保护条款。
换句话说,五大国可以行使尚未生效的宪章草案所规定的否决权使宪章草案不能通过,假如这个宪章草案不规定否决权。
引用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件反对同一个法律文件,仅仅因为这个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反对这个法律文件的权力,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理,而且逻辑混乱,不通情理。
这个法律文件不可能不规定常任理事国的这种反对权力,所以五大国接受了这个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
无论宪章生效与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二者孰先孰后,究竟哪一个为另一个存在的先决条件,宪章已经为各会员国所批准,那么也就成为否决权的法律依据。
其他会员国只有通过修改宪章的这条特别规定,才能从根本上推翻五大国在法律地位上的优势。
可是否决权作为安理会权力的支柱,五大国不能容忍任何人企图削弱或剥夺长期以来对否决权的独占性。
最无可争议的办法就是行使最有争议却是宪章明确规定的否决权防止对宪章进行关乎否决权存废的任何变更和修改。
只要联合国、安理会一天不停止运转,五大国可以名正言顺地永久享有否决权。
宪章规定,否决权仅适用于实质性问题,限制其向程序性问题的扩张。
但某一事项如何确定是实质性问题或程序性问题?这又是一个问题!美苏英中的《四国声明》在此大作文章。
这份暗藏玄机的声明的最后一点解释,促使否决权得以巨大地扩张:“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必须由安理会7(9)个理事国包括各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
”表面上,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只不过是决定某一事项的归属。
五大国反对某一事项是实质性问题,那就程序性问题罢了;反之亦然。
明白人一眼看出,如果一常任理事国一心想反对有关该事项的决定,就必须使该事项成为实质性问题。
于是,本来多数理事国赞成该事项属于程序性问题,而常任理事国一否决,该事项归入实质性问题;对这个被决定为实质性问题的有关决定,常任理事国可以再行使否决权使有关该事项的决定不能通过。
如此情况下,常任理事国两次行使否决权,即所谓的“双重否决权”。
其效果在于,常任理事国有可能先用否决权使某一事项成为非程序性问题,再用否决权使有关该事项的决定不能通过。
再深入一步,任何事项的有关决定都有可能由于常任理事国“双重否决权”的前后压制而遭受被无情淘汰的命运。
无疑,五大国的优势法律地位上又增添一道份量可观的砝码。
既然安理会机制的实质是“大国合作,管理世界”,在联合国中处于不可替代的首要政治地位,若再不限定五大国否决权行使的范围,可以预见的结果是这个“大国俱乐部”逐渐脱离联合国体系,形成一个凌驾于联合国权威之上的独立王国。
限制否决权成为五大国之外的其他会员国的共同要求。
联合国成立之初在赋予安理会特别职权的同时,设计者就曾考虑多数会员国的意见。
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以安理会的职权为基础。
根据宪章第6、7、8章及其他各章对产生各自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程序的规定,安理会的职权归纳如下:1、依照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情势;3、建议调节争端的方法和解决条件;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8、在“战略防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10、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有关安理会履行上述职能的实质性问题或归属问题,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限制否决权,亦是以其中的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职权所涉及的有关事项为区别标准,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根据宪章规定及联合国时间中形成的惯例,行使否决权受下列限制:1、否决权只适用于实质性问题,排除程序性问题。
2、对有关宪章第6章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常任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得投票。
3、对有关通过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求得和平解决地区性争端的决定,常任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得投票。
4、对有关宪章第35条所列事项的决定,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
5、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有疑问的,安理会主席《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0条,以安理会多数裁定为程序事项。
该规定,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裁定有效。
将归属问题的先决条件重新并入程序性问题,有效地关闭了行使“双重否决权”的大门。
只要否决权还是众矢之的,其他成员国一定会坚守这道防线。
6、对某一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常任理事国投票弃权或不参加投票不表示否决。
弃权和不参加投票不视为反对的原则是表决制度上的不成文规定,本身并无特别之处。
之所以认为是对否决权的限制,是出于考虑尽量以最狭义的内涵解释否决权以少数对抗多数的效力,使常任理事国在享有否决权的领域外具有与非常任理事国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回顾上文提及的《四国声明》。
在临近联合国成立之际,为了缓和中小国家对否决权的抵制情绪,声明进一步把否决权的适用范围详细化:1、可行使否决权的事项:(1)解决争端;(2)调查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3)断定对和平之威胁;(4)消除对和平之威胁;(5)制止对和平之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