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版
08020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邝成奇与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邝成奇与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邝成奇;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当事人】邝成奇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当事人-个人】邝成奇【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邝成奇【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上诉人2018年11月5日提交的《广州“云信访"事项登记表》记载,信访编号为GZ181某某某某某173,信访人为邝成奇,信访事项为请求行政机关对上诉人反映的物业维修工作及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上诉人2018年11月5日提交的《广州“云信访"事项登记表》记载,信访编号为GZ181某某某某某173,信访人为邝成奇,信访事项为请求行政机关对上诉人反映的物业维修工作及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根据其职能设置对上诉人反映的物业维修工作及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了监督引导。
住建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上诉人已经与维修工程企业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督促并派员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尽快做好案涉房屋外墙渗水部位及涉及外墙公共雨立管的相关工作及推进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
在维修工程结束后,住建部门核实了维修效果,确认无渗水现象。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精简版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深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三章资金获取与使用第一节资金获取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缴纳的维修资金、政府拨款、特定项目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接收并专门设立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节资金使用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建筑的维修、维护、装修和改造等工程项目。
2. 资金使用需事先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管理中心审批。
3. 资金使用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途明确。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账务管理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与物业公司经营资金进行分账管理,相互独立。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账务应建立健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账。
第二节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物业公司及管理中心应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和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赔偿责任对因违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深圳市物业专项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内容。
这篇文章共计1500字。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东府〔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管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我市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在我市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按物业地址设立分户账,对我市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维修资金专项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充足,及时满足维修需求;2. 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提高业主满意度,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小区维修资金的全面管理工作;2. 设立物业维修资金专管员,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3.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重大维修项目的决策。
四、维修资金筹集1. 首期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纳;2. 业主在房屋交付后,按年度缴纳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3.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业主共同决定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
五、维修资金使用1. 日常维修:维修资金专管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项目及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2. 重大维修:维修资金专管员提出维修项目及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3. 应急维修:发生紧急情况时,维修资金专管员可先行使用维修资金,事后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维修资金管理1.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 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七、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预案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预案的行为予以纠正;3. 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附则1. 本预案由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维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广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人小区名称小区地址维修项目联系人维修费用元联系电话维修资金支付元维修资金开户行现金支付元施工单位列支范围总面积㎡同意总面积㎡比例%列支范围总户数户同意总户数户比例% 该小区_ _(楼栋号)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的情况,需进行(工程)。
该项目属于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并已过保修期。
上述内容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已获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相关资料已按程序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5天,现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申请人保证填写内容及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月日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填写):该内容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签名结果已获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并已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5天,同意实施该项目。
业委会主任(签字):副主任(签字):(盖公章)年月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盖公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五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各一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两份。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填写说明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名称小区名称:维修项目所在小区名称小区地址:小区所在行政区域及地址维修项目: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项目名称维修项目预算:维修项目总预算金额,多项工程的取合计金额维修资金支付:维修项目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的金额现金支付:维修项目除维修资金支付以外的自筹、现金的支付的金额维修资金开户行:小区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银行,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平安银行施工单位: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多家施工单位的分别写列支范围总面积:维修项目所涉及的总建筑面积同意总面积:已签名同意业主的总建筑面积比例:同意总面积/列支范围总面积列支范围总户数:维修项目所涉及的总户数同意总户数:已签名同意业主的总户数比例:同意总户数/列支范围总户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委会加盖公章。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建设》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1
【相关文献】
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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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29日08:5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置是我国当前优化住宅物业服务,保障房屋公用部门正常维修的重要设施。
我国专门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随着实施时间的延长,一些问题和弊端在住房專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
文章围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
标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对策引言随着城市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住宅物业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规范化水平与日俱增。
住宅建筑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受客观条件或人为因素影响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给业主或用户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在过去,住宅建筑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维修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等问题一直是住宅维修的难点。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改造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办法》实施几年来,在优化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高住宅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高效使用。
1 当前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环节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资源,采取包括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相挂钩等多项有力措施进行宣传、推广,有力地支持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
但在征集环节,还存有如下问题:一是和商品房建设速度相比,维修资金的设立较为滞后。
商品房的销售和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彼此相脱节。
有的小区房屋已经销售完毕,专项维修资金才刚刚开始收缴,还有的小区销售时间段跨度很大,在收缴专销维修资金时之前销售的住房往往没有补交。
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免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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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31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
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 交存 31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玻璃幕墙等特殊材料建筑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代管。管理中心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
位设帐,按照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账户,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户门号的,应当登记在以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账户名下;具备设立分户账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为房屋、车位买受人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 31
理银行: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房屋的实测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申请办理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车位的实测面积和分摊共用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手续: 1.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供); 3. 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车位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办理房屋、车位产权初始登记的提供); (二)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向建设单位发出代交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建设单位持代交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1
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根据代交通知书,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 (四)管理中心在收到建设单位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当日内发出交款确认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已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中心会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对应登记建设单位名称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已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的业主信息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变更。 房屋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已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的物业管理区域、楼宇中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持房屋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1
第十五条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物业属于2个以上(含2个)拥有独立产权业主共有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足额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一)业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前,确定拟交存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后,持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1.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向业主发出交存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业主持交存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的决定; 31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行使专户管理单位职责; (三)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目; (四)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不超过3名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取手续的业主; (五)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行表决;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权的情况,接受业主、业主监事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的质询和监督; (八)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每季度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情况。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布相关情况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对 31
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 (三)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下列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决定;
(二)选聘和解聘专户管理银行; (三)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是本办法第六条已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业主大会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专户管理银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是业主委员会,登记的监督单位应当是管理中心,登记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取手续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