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白酒管理12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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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白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散装白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散装白酒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食杂店(陈**)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市**县八里街开发区**小区(***2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市XX县XX区“**”小区(**巷25号)20**年5月23日,XX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接到线索反映:你(单位)经营的“**”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共12瓶)进行扣押,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X市监稽食扣〔20**〕*号)。

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携涉案产品至生产商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厂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证明你(单位)经营的“**”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你(单位)认可《产品鉴定证明》(No:SJ2018101)的结论。

20**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经调查,你(单位)采购“**”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0106)共12瓶,购进价格为***元/瓶,销售价格为***元/瓶,库存12瓶,没有销售。

你(单位)采购涉案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你(单位)负责人在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涉案产品“**”陈酿白酒12瓶,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陈酿白酒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食品的情况;3.《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食品“**”陈酿白酒经鉴定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地址;5. 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身份。

小作坊白酒安全管理制度

小作坊白酒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作坊白酒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小作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作坊所有白酒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生产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白酒生产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

(3)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原料管理(1)采购原料时,必须选择正规渠道,确保原料质量。

(2)原料入库前,需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储存原料时,应按照品种、批次分开存放,并定期检查,防止霉变、污染。

3. 生产管理(1)生产过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2)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原辅料。

(3)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4. 储存管理(1)储存白酒的仓库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

(2)储存白酒应按照品种、批次分开存放,并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变质。

(3)储存白酒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5. 销售管理(1)销售白酒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白酒。

(3)销售过程中,应确保白酒包装完好,防止污染。

6. 检验管理(1)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备查。

(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处理,严禁销售。

四、监督检查1. 本小作坊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白酒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小作坊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3.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白酒基酒仓库管理制度

白酒基酒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基酒仓库的管理,确保基酒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白酒基酒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仓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设置与布局第四条仓库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地方,远离污染源,确保基酒储存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仓库内部布局应合理,货架摆放整齐,通道畅通,便于操作和管理。

第六条仓库应设立收货区、储存区、发货区等功能区域,明确各区域功能及职责。

第三章基酒入库管理第七条基酒入库前,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基酒入库时,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避免长期存放导致的品质下降。

第九条基酒入库时,需填写入库单,详细记录入库时间、批次、数量、品种等信息。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入库单,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基酒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基酒储存过程中,应保持仓库干燥、通风、阴凉、避光。

第十二条基酒应按照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有序管理。

第十三条基酒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基酒储存环境应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五章基酒出库管理第十五条基酒出库时,需根据生产计划、销售需求等进行,确保满足生产、销售需求。

第十六条基酒出库时,应核对出库单,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基酒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仓库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第六章仓库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白酒基酒储存、管理等知识。

第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将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仓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酒类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酒类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贮存餐用具的保洁柜应贴上明显的标记。

2、经过清洗消毒贮存在保洁柜内的餐具,如果2天以上没有使用,需要使用时必须从新洗净消毒。

3、餐具保洁柜在不存取物品时,一定要关紧柜门,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4、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

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1、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食品添加剂验收入库时,应查看是否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共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传真:。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3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酒类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流通商品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四)有营业执照;(五)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酒类贮存管理制度范本

酒类贮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产品的贮存管理,确保酒类产品质量,预防酒类产品变质、损坏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产品贮存的基本要求1. 酒类产品的贮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酒类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

3. 酒类产品应放置在稳定的货架上,避免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壁。

4. 酒类产品应按照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询。

5. 酒类产品贮存温度应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不同类型的酒类产品应分别控制温度。

第三条酒类产品贮存的具体规定1. 酒类产品在贮存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贮存。

2. 酒类产品应使用专用容器进行贮存,避免使用塑料容器、金属容器等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的容器。

3. 酒类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一致。

4. 酒类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如有发现变质、损坏等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防止影响其他产品。

5. 酒类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振动、撞击等可能导致产品损坏的行为。

第四条酒类产品贮存的管理制度1. 设立专门的酒类产品贮存管理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的贮存管理工作。

2. 酒类产品贮存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酒类产品贮存部门应定期对贮存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4. 酒类产品贮存部门应定期对贮存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酒类产品贮存的管理能力和质量意识。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酒类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酒类产品贮存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2014-06-07中国酒业杂志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

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3)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084 号)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各种酒水的贮存标准

葡萄酒的储存方法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葡萄酒的口感和价值,这是葡萄酒和白酒不一样的地方。

1.恒温保存。

葡萄酒的最佳储存温度是12-18摄氏度,而且恒温比温度本身更关键,它可以让酒以恒定的速度成熟,酒质更细腻。

如果温度变化较大,酒体风格会被破坏,酒质会变粗糙。

2.避光保存。

葡萄酒之所以被称为有生命的饮料,就是因为葡萄酒是非常敏感,非常容易起变化的。

强光直射也会破坏葡萄酒的酒体风格,使酒质下降。

3.静态保存。

振动和噪音都会使葡萄酒加速氧化,使酒质下降。

因此,葡萄酒不能经常移动,并且要远离喧嚣。

4.干燥保存。

葡萄酒的保存环境要保持较低的湿度,否则,会使葡萄酒的成熟加快。

5.酒瓶横放保存。

酒瓶横放可以让软木塞与酒汁充分接触,保持软木塞的湿润和膨胀,防止空气过量进入瓶内,延缓葡萄酒的氧化。

啤酒属于发酵酒类,酒精含量较低,啤酒是愈新鲜愈好的酒类。

因此啤酒的储存不好将会变质。

1、不宜久藏啤酒分生熟之分,生啤酒经过加温灭菌,就成了熟啤酒,由于熟啤酒没有杂菌,所以,买来后只要不启瓶盖,储存在阴凉干燥处,最佳的保质期在3个月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生啤的储存期较短,一般为10天。

如果发现啤酒变酸,就不能饮用了。

2、储存温度要求较高啤酒保存温度应低一些,温度若超过了16度,长期储存就会变质,低于-10度会混浊不清,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将啤酒储存于4度左右。

3、避免剧烈的震动剧烈震动后,会导致二氧化碳气体的散失,口味会变质。

葡萄酒知识(一)、葡萄酒定义用100%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陈酿而成的饮料酒。

(二)、葡萄酒分类:1、按含糖量可分为全干型、半干型、半甜型、甜型;2、按色泽分可为白葡萄酒、红葡萄酒、桃红葡萄酒;3、按葡萄品种配置可分为单品种葡萄酒、多品种混合型葡萄酒。

(三)、葡萄的品种:主要的红葡萄品种有赤霞珠、品丽珠、美露、西拉、匹诺等;主要的白葡萄品种有霞多丽(莎当妮)、雷司令(薏思琳)、苏维侬等。

(四)、葡萄酒的新旧世界:旧世界: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德国,匈牙利等传统酿造国家;新世界:澳大利亚,智利,美国,南非,,以色列,阿根廷等新兴酿造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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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散装白酒的12条管理措施:
1. 散装白酒生产者必须取得《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生产者、家庭自酿酒的个人禁止对外销售散装白酒。

2. 白酒小作坊生产散装白酒只允许固态法酿造(用粮食酿造),并做好生产记录。

禁止购买他人的白酒、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调配白酒。

粮食存放区域禁止用农药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杀虫。

3.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

白酒蒸馏过程中、输送及存贮过程中不得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白酒,防止生产加工过程中塑化剂迁移,确保白酒中塑化剂不超标。

严格把控“掐头去尾”工艺要求,防范散装白酒中甲醇超标。

4. 加强产品销售控制,做好销售记录,建立产品销售追溯体系。

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上要粘贴标签标识,标明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使用的添加剂等信息。

5. 定期将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6. 从事散装白酒销售活动,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质检报告、授权经营协议等复印件和密闭包装容器的加封设施式样,供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并申领酒类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7.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散装白酒,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8. 散装白酒供货企业要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管理制度,随附单的填写、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应符合《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9. 散装白酒经营者应建立散装白酒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10. 经营散装白酒,禁止下列行为:禁止购买他人的散装白酒;禁止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散装白酒;禁止销售不合格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未粘贴标签标识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未标明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使用的添加剂等信息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供货企业印章
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散装白酒;禁止销售未建立散装白酒经营购销台帐的散装白酒。

11. 对于违规的销售行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查处。

12. 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和处罚,以警示其他经营者。

以上措施旨在确保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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