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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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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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阳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力与义务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合法登记的资格,依法成立和履行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整治、设施维护、安全防控、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公共区域使用权。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防范和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力与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并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关注小区的安全状况,积极参与社区安全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应尊重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物业费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计费,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透明,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控和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支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映问题。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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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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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争议解决。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是保护建筑物的外部、公共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财产。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基于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公约束,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和公共区域的安全。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促进业主自治,推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供水、照明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建筑物及公共区域的故障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保卫、巡逻服务,确保建筑物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协助业主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美观。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业主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用于物业管理事务、设备维护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详细的费用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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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服务区域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五)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提议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二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二)物业服务内容;(三)物业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五)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七)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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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宁波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组成及注册登记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法设置物业公司,并在宁波市物业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确保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设施,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设备检测,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第三章物业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聘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物业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遵守岗位纪律,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第十条物业共用部分是指业主共同享有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其他共同利用的场地等。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规则及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费标准和征收办法,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用途主要包括保障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改善,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收支平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第六章物业维修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维修物业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需求,定期向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界限;(二)有相对独立的生活环境;(三)有相对完善的配套设施;(四)规模适当。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管理方式;(五)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六)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八)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增设;(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定义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3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3.1 物业管理公司3.2 业主委员会3.3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的日常管理4.2 物业的维护与修缮4.3 物业的安全与秩序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5.3 物业管理费的监督第六章:物业管理合同6.1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6.2 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6.3 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七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7.1 纠纷的调解7.2 纠纷的仲裁7.3 纠纷的诉讼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责任8.2 物业管理中的民事责任8.3 物业管理中的刑事责任第九章:签字栏9.1 甲方签字9.2 乙方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物业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1.3 合同定义1.3.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安全保障等服务活动。

1.3.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3.3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1.1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维护、修缮、管理等服务活动。

2.1.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

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2.2.2 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六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六安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居民提供便利、高效、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从业要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并明确管理职责、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者应当负责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居民自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物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当根据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并及时公示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约定和居民自治的要求使用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升服务品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等。

第五章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等社区组织有权对物业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六安市各县(市、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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