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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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9•【文号】公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五)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把从优待警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部分在编在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解决家庭困难,激励广大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根据二十公和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从优待警工作的意见》、《从优待警十大举措》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民警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机构市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委任主任,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其他局党委委员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承办基金的宣传、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会员资格全局在职民警职工、离退休民警职工均可成为会员,但必须按规定定期捐赠一定数额人民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方可享受市局救助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一)启动基金:1、市政府201X年财政拨款5万元和本局拨出专款10万元;2、压滤机滤布厂家会员捐赠:局领导每人不少于500元;二层领导干部(科所队班子成员及科级非领导人员)每人不少于300元;一般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每人不少于100元,多捐不限。

(二)后续基金:1、由市局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以及向社会募捐所得逐年注入;2、会员每隔二年捐赠一次,每次100元,捐赠时间为当年度十一月,逾期未捐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条基金的救助对象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基金救助。

(一)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经费有较大困难的;(二)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损失较大的;(三)会员因公死亡(含积劳成疾、因病死亡的)或患重大疾病死亡的;(四)会员因公负伤致残的(含因公负伤,除尘滤布而不能评残的);(五)会员子女因家庭困难不能继续上学的;(六)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由救助资金开支的。

第五条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标准(一)申报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或其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向政工科领取并填写《在职民警、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或《离退休干部、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原始依据,由所在单位(或支部)签署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上网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境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抚慰民警、凝聚警心、稳定队伍、促进工作,为从优待警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基金的募捐、管理、增值、使用;(二) 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三) 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就学;(四) 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五) 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六) 支付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全省公安机关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三) 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 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 提出、讨论和通过基金会公募、投资及其它重大活动的意见方案,并形成决议;(五)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六) 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决定事项,遵守基金会宗旨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鲁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87号)各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2年10月18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轮流休养(以下简称轮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优抚对象轮养行为,提高轮养服务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轮养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轮养计划的制定、参加轮养人员的确定、轮养人员入院前的协议签订、轮养人员的接送等。

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优抚对象轮养坚持个人自愿、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年龄较小、身体条件较好的从严控制;对已参加过轮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完成轮养之前,不再安排轮养。

第五条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生活能基本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等不适合参加轮养的疾患。

山东省优抚条例

山东省优抚条例

山东省优抚条例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

下文是山东省优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10.27•【文号】民优发[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工作,我部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

凡调离公安干警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公安干警以及在扑救火灾的行动中(返回途中除外)致残的武警消防警察,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凡实行警衔制度的公安干警,负伤评残后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属于上述范围而原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的,可给予换发《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四、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非属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公伤亡和病故,由驻地县(市)民政局按规定发放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办理评残手续,其伤亡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负责发放。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11-9 10:21:19来源: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

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

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

具体如下: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二、基金运作(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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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9 10:21:19
来源: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

(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

(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
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

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

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

具体如下:
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
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根据需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

4、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运作方法:
1、基金会所有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独立基本帐户。

2、在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的前提下,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设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由理事长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审批。

所有投资须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

运作中要依法完善合同、协议等文书。

基金会每年度末进行一次认真核查。

3、运作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核算、监督审计。

(二)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发给抚恤补助金5000元。

其中,有下列情况者对民警家属加发抚恤补助金:
一等功5000元
英模或相当于英模15000元
革命烈士25000元
同时具备两个上述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不累计发放。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2、因公伤残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发给伤残补助金:
十级800元
九级1000元
八级2000元
七级3000元
六级4000元
五级6000元
四级7000元
三级8000元
二级9000元
一级10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3、特困补助金
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民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发给1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

其中,因器官移植、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可发至20000元的补助金。

情况非常特殊的,进行专项研究补助。

4、慰问金
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慰问英烈、牺牲民警的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5、助学金
考入大专以上学校的烈士、英模或相当于英模、因公牺牲及伤残(六级以上)民警的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3000元
本科生5000元
硕士生6000元
博士生8000元
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家庭生活困难民警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1500元
本科生2000元
硕士生2500元
博士生3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6、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7、基金会将根据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同意,适时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配偶商定,意见不一致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不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弟妹的,有岳父母或公婆的,发全数;
7、无上述亲属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牺牲民警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四)优抚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批准权限审批。

2、优抚基金发放中,属于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由秘书长提交厅政治部或厅领导作出批示和意见后,再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五)优抚基金发放审批权限
各项补助金的审批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章程和本办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

1、抚恤补助金和因公伤残补助金属于按标准例行发放的,由基金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批。

2、符合范围标准的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2)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
(3)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不含)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3、按照省公安厅或政治部领导批示,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中发现对不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因弄虚作假等而申领优抚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优抚金,并予通报批评。

构成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七)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支付
由基金会办公室编报预算,征求政治部领导意见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计划内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监督
1、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

2、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3、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和监事的监督审查,并在理事会上公布审计结果。

4、审计部门和监事通过监督,发现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基金审批程序的权限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资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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