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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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推动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当前,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在效率、公正性等方面仍有待提高。未来应积极探索多元化、高 效便捷的海事争议解决方式,如推广使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海事纠纷,降低当 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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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船舶及人员情况
船舶A
货船,载重吨位为XXXX吨,船长 XX米,事发时船上共有XX名船员 。
船舶B
油轮,载重吨位为XXXX吨,船长 XX米,事发时船上共有XX名船员 。
碰撞过程及后果
碰撞过程
船舶A在航道内正常行驶,船舶B从后方快速接近,在未发出任何警告信号的情况 下与船舶A发生追尾碰撞。
后果
船舶A的船尾受损严重,部分货物受损;船舶B的船头受损,少量燃油泄漏。事故 造成两船共计XX名船员受伤,其中X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双方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程序并报警求助。
03
索赔方与被索赔方情况
索赔方情况
船舶信息
索赔方船舶为“东方之星”号, 吨位为5万吨,事发时正载有3万 吨铁矿石从澳大利亚前往中国。
损失情况
船舶在碰撞后严重受损,船体破裂 、进水,部分货物受损,直接经济 损失达5000万美元。
索赔要求
索赔方要求被索赔方承担全部损失 ,包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 停运损失等,共计8000万美元。
事故经过与结果
法律程序与赔偿情况
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不 同程度的船体损坏和人员伤亡。经调查, 事故原因为其中一艘船舶违反航行规则。
事故发生后,相关方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诉 讼,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02
船舶碰撞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下午X点
地点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航海事故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指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法律层面上,具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船舶保险等相关法律进行裁定和执行。

一、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事故的监管机构,旨在保障国际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IM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规则,其中一些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有关。

1. 《1921年布鲁塞尔控制船舶碰撞公约》此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中的基本责任原则,如避免碰撞的义务和船舶行航时的注意义务等。

对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该公约规定了船舶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员等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1972年布鲁塞尔船舶碰撞赔偿公约》该公约设立了船舶碰撞赔偿基金,并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程序和条件。

船舶碰撞赔偿基金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共同贡献,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国内立法的规定我国相关的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和赔偿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主要由船长、船员和船舶经营人承担。

船舶经营人担负主要责任,但船长和船员在事故中的过失也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有责任立即报告和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后果。

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船舶保险的应用船舶碰撞事故责任与赔偿中,船舶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船舶经营人通常会购买船舶责任保险或船舶碰撞险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1.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是船舶经营人用于赔偿第三方的责任保险。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核心内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商法》第163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1、各方无过失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海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航运事故却时有发生。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常见的海上事故,引发的海上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船舶碰撞的原因和相关的赔偿制度。

首先,船舶碰撞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船舶的机械故障可能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例如,船舶的动力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导航设备失灵,都可能使船只失去操纵能力,从而发生碰撞。

另一方面,人为因素也是导致船舶碰撞的重要原因。

例如,船长和船员的疏忽、驾驶技术不熟练、违反航行规则等行为都可能导致碰撞。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损的船舶和货物往往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国际法上,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上应当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

也就是说,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损害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

因为碰撞案件中存在责任的归属问题。

由于船舶碰撞往往发生在海上,在没有独立证人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困难重重。

因此,国际海事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往往需要依据各自的解释和标准进行裁决。

除了责任归属的问题,船舶碰撞的赔偿制度也备受争议。

近年来,人们对于赔偿上限的问题进行了热议。

在传统的赔偿制度中,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限制。

而随着航运行业的发展和船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制度是否还适用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赔偿限制可能导致赔偿不足,未能真正补偿受损方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赔偿金额的限制也可能导致责任方无法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了其责任。

针对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国际社会也在积极探索适用的解决方案。

其中,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运业界共同制定的《国际海上货运责任公约》(Hague-Visby Rules)在推动船舶碰撞赔偿问题的解决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赔偿的原则和手续,并且提供了合理的赔偿上限。

这既保证了受损方的权益,也兼顾了船舶所有人的承担能力。

此外,国际社会也鼓励船舶所有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

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和救助

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和救助

论我国《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和救助
我国《海商法》是规范海洋水域中船舶日常交往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包含碰撞和救
助的规定,为消除海上碰撞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首先,《海商法》中有关碰撞的规定。

据《海商法》第一十五条之一规定,“船舶在
航行时碰撞,损害由交通正常操作的船舶构成的一方承担,原则上由操纵者承担”,即
“左舷依法”。

即使是在船驳运输中,也应遵守这一原则,以防止碰撞。

此外,《海商法》第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两艘船司机都有义务搁浅,以确保救助
更快的到来。

其次,《海商法》中有关救助的规定。

根据《海商法》第一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所有
参与海上航行的船舶有义务给予落水船员及船只的救助,无论是发起者还是受害者,都有
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机械设备,这是船方和游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基于国际上船舶
之间相应义力救助协议而颁布的。

另外,《海商法》第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受害者招援
的责任承担原则:落水船舶已经招征救援,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况时,相关的破坏责任需由
受害者承担,与救助者无关。

最后,《海商法》中有关碰撞和救助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相关船舶原则,以及国
际上船舶之间相应义力救助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和海上交通实际情况而编写的。

在消除海
上碰撞的过程中,我国《海商法》对控制船舶运输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保障了船
舶之间和谐共行的秩序。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船舶的碰撞不同于车辆的碰撞,它的复杂程度远⼤于⼀般的交通事故。

⾸先它本⾝的价值就很⾼,⽽且它的构成也是⼗分复杂,⼀旦发⽣事故,它的船体、舱中的船员、仓库⾥的货物都有可能受到损坏。

⽽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并不⼀样,对于如何赔偿更是有着它的争议。

所以许多⼈都对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有所疑问。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般原则,但⼜有其⾃⾝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通过赔偿使受害⼈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赔偿原则全⾯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的侵权⾏为,不论⾏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为⼈是否受刑事、⾏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全⾯赔偿的⽬的,⼀⽅⾯是为了补偿受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为⼈。

全⾯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它同样适⽤于船舶碰撞侵权⾏为。

但各国就全⾯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致。

⼀般⽽⾔,船舶碰撞全⾯赔偿⼀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等。

但是全⾯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应尽⼒避免损失扩⼤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后,⽆论是财产的受害⼈,还是⼈⾝伤亡的受害⼈,时常存在故意扩⼤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索取更多的赔偿。

为平等地保护加害⼈和受害⼈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

简论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论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简论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摘要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之所以一直是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就是因为它发生频率高和复杂。

解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最终达到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所以,它既是船舶碰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焦点问题。

本篇论文以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为本篇论文的切入点,首先对国际上和国内上的船舶碰撞的概念做初步介绍,其次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成立要件及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讨论了我国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船舶碰撞成立要件赔偿原则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概念的在立法上做的规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本篇论文研究讨论的问题都做过很多规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是哪些规定。

如:驾驶人员驾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如果造成两个船舶有接触,其实接触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有损失,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去处理这种碰撞造成损害的赔偿。

又如:其实传播的用途是很多的,有的只是用于交通运输,运一些货物什么的,运一些人员什么的。

这些都是用这个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船舶的用途又不只是这一个,像那些军事用途和政治用途的船舶就不能试用这个法律。

还如:这个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其实特别广泛,其实船舶一旦撞了,就会有伤亡,接着就会出现赔偿问题,再接着就是赔偿案件跟赔偿诉讼问题了,都适用这个法律,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

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适用于此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概念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便于我们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理解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船舶实际上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只是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适用本章的规定。

通过本论文的不断研究,不断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法律道理,那就是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从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角度作出的。

对于事实状态下和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碰撞,两者不管是在概念还是构成上都是不同的。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了解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船舶碰撞事故在海商法中属于重要的诉讼案件。

本文将探讨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事故诉讼程序与赔偿计算。

一、船舶碰撞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在航行中发生相撞的事件。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可由碰撞船舶承担,或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诉讼程序1. 事故报告与立案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并据实填写相关报告。

海事局在接到报告后会立案并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将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认定等。

调查人员还将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事船舶进行技术检查。

3. 责任认定与仲裁根据调查结果,海事局将会做出责任认定,并要求当事方进行仲裁。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海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法院诉讼如果在仲裁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当事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责任。

5.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决定。

判决书生效后,责任方应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赔偿。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计算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人员伤亡及救助费用等。

责任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其中船舶修理费可以通过船舶保险来覆盖。

2. 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方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对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3.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船舶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伤害,责任方需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四、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海商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船舶应装备有效的导航设备,船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同时海事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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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碰撞及其损害赔偿[摘要]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

船舶发生碰撞,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

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虽然现在的航海技术高度发达,但海难事件仍时有发生,船舶碰撞在各类海难中占有相当比重,船舶碰撞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船舶碰撞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责任方,以及对碰撞损害后果进行赔偿,直接关系到各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问题。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中位置上。

我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二、船舶碰撞的责任基础碰撞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以过失作为责任基础,除碰撞方存在过失这一主观要件外,还必须存在船舶碰撞事实和因此产生损害的事实,以及碰撞船过失与碰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它们共同构成了碰撞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是公正地分配碰撞损害责任的必备要件。

船舶碰撞的责任基础实行的是过失责任制,即以实际过失作为碰撞责任的基础。

船舶碰撞有不同的分类,一般分类方法是从责任方或从碰撞的起因上划分。

(一)从责任方划分,分为单方过失责任碰撞、双方过失责任碰撞和双方无责任碰撞。

1.单方过失责任碰撞,是指由单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一方对碰撞的发生存在100%的过失。

单方过失责任的碰撞由过失方单独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在国际上是统一的。

2.双方过失责任碰撞,是碰撞的双方对碰撞的后果均存在过失的互有过失碰撞,此类碰撞在各类碰撞事故中所占比重最大,依《海商法》第169条,对于碰撞双方互有过失造成的碰撞,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3.双方无责任碰撞,是指并非归咎或无法判定是否归咎于碰撞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碰撞,《海商法》第167条和《碰撞公约》第2条均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归类为无过失碰撞的事由;规定这几种情况造成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各国对无过失碰撞一般都采用这种损失自负的原则。

(二)从碰撞起因划分,分为过失碰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故意碰撞。

过失碰撞,包括上述单方过失责任碰撞和双方过失责任碰撞。

故意碰撞是指船长、船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他船碰撞,由此而造成的损害,严重时可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约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船舶碰撞,应被视为是被引船船长、船员的过失造成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航,亦是如此。

引航员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国际上多数国家规定,引航员本身和派出单位对此不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关于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一切法律推定无效。

要确定碰撞事故中任何一方有过失,必须提出确实的证据,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结论是不会被接受的。

三、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船舶碰撞适用原则有: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船旗国法原则及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均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行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也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

这一原则为广大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

(二)法院地法原则。

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

因为公海在国际法上不受任何国家管辖,所以无侵权行为地法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碰撞船舶不属于同一国管辖时,法院地法就发挥作用。

(三)船旗国法原则。

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在许多情况下,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则,一条普遍适用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时法律选择规范。

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且两船同属同一国籍时,就可适用其共同的船旗国法来解决纠纷。

这一原则已被很多国家接受。

(四)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

在海事国际私法领域中,世界各国缔结了大量的多边及双边合约,既包括同一实体法公约,也包括同一冲突法公约。

这不仅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符合国际航运业的特点,同时也有助于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

所以从这点出发,推崇该原则有利于促进有关法律问题的国际统一。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68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由此可见,对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地法兼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原则,吸收了各原则的特点,以克服适用单一原则的不足。

同时我国还严格遵守“有约必守”原则,优先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

四、船舶碰撞的赔偿船舶碰撞后,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

在确定责任方的过程中,首先找出是谁造成了船舶碰撞的紧张局面。

衡量碰撞各方的是非标准是《国际海上避让规则》,它作为海上交通规则,为预防和避免船舶碰撞及对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根据碰撞公约的规定,有关碰撞责任方面的一切法律推定无效,一方要求他方赔偿损失的,负有举证责任,他应拿出充分的证据,举证方提出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主观臆测难以为据。

举证方提出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下述几个问题:(一)存在碰撞事实。

船舶发生碰撞后,一方要求他方赔偿损失,首先应该证明他们之间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实,即发生了船舶的直接或间接的碰撞。

通常证明两船曾发生碰撞的事实比较容易,如果双方在现场交换过船舶碰撞通知书,那就达到了这一目的。

麻烦往往出在碰撞发生于黑夜或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肇事船不讲起码的道德逃之夭夭。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收集不到证据,受损方甚至连被谁撞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告谁了。

当然,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肇事船真正溜之大吉的不多。

(二)对方有过失。

举证方应证明,对方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方面存在过失。

如:疏于了望;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没有正确显示号灯号型;能见度不良时没有开启雷达;在不恰当处追越;让主机、辅机或舵机等船舶航行设备带病工作;船员配备不足;在应使用引航员或拖船处未申请使用等。

举证方应证明,正是由于对方被举证的过失,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

处理碰撞案件时,只有证明碰撞原因,才能确定碰撞责任。

(三)损害事实。

请求方必须证明因为船舶碰撞而造成的损害事实,如船货及其他财产的损害。

人命伤亡和海洋污染等,凡不是因为船舶碰撞所致的损失,不属赔偿范围。

《里斯本规则》对船舶全损时的索赔作出了规定。

如果船舶全损,索赔方可以请求赔偿相等于碰撞发生之日在市场上买一艘类似船舶的金额;假如没有类似的船舶,则按碰撞发生之日的船舶价值索赔,该价值可参考船舶的船龄、船舶状况及任何其他有关的因素进行计算。

在船舶遭受部分损失的场合,索赔方有权提出如下索赔:合理的临时性修理费和永久性修理费;救助报酬,共同海损的补修以及作为碰撞结果而合理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和支出;碰撞发生后,由于契约的、法定的或其他合法的义务等原因,使得索赔方在法律上有义务并不得不为这种义务向第三方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方为此支付的赔偿额为碰撞后,索赔方遭受的净运费损失及添置因碰撞事故而损失的燃料和船舶属具的费用。

在船舶碰撞中,加害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是加害方的责任,而受损方也相应地负有应尽力减少损失的义务。

长期以来海事司法实践都普遍遵循此项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受害方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此则未做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是适用的。

例如,两船舶发生碰撞,其中一船沉没,经证明是由于船长、船员未采取积极、合理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了船舶的全损,其损失不能全部向过失方追偿。

发生船舶碰撞后,经常有故意扩大碰撞损失的现象,特别是在估计对方过失较大或单方过失的场合下,受损方更容易有意扩大损失,借此向责任方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方有权拒绝赔偿。

那么,如何衡量受损方是否做到尽力减少损失?应遵循的标准是,作为一个谨慎的船东,当船舶发生碰撞后是否采取了措施。

对此尚需注意如下几点:(1)受损方为减少损害而合理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新的损害均可得到赔偿,但以合理为限。

(2)受损方采取措施,成功地减少了加害方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使加害方从中受益,加害方对已经减少的损失不必负责。

(3)受损方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未能减少损失,对不能减少损失的支出,受损方不能获得赔偿。

因为受损方经济实力不足,并不是加害方的过失造成的,不能以此为由向加害方索赔。

船舶发生碰撞,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

船舶碰撞引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起诉权的行使不以提出海事报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

[参考文献][1]贾林青.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2).[2]傅廷中.海商法律与实务丛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12(1).[3]邬先江.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中国法院网,2006-10-11.[4]饶中享.论船舶碰撞新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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