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法案例:公司的设立与资本

商法第一讲:公司的设立与资本案例1:公司投资、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2000年1月20日,李某、王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从事汽车配件加工生产,双方定有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
为拓展业务2006年9月甲公司在某市设立分公司,同样生产加工汽车配件,并向当地丙商人借款150万元用作流动资金。
2007年,甲公司利用闲置资金120万元入股大发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占15%的股份。
2008年1月甲公司与戴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了乙公司,甲公司出资190万,戴某出资10万元。
10月22日,甲公司令乙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
2009年8月6,丙商人要求甲公司偿还150万元货款及12万元利息,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商人起诉,请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债。
问题:1、结合本案分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结合本案分析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关系。
案例2:设立人拒绝出资纠纷(公司未成立)案情:天娜研究所与金冠公司拟设立上海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娜所以专有技术、注册商标出资,评估2550万元,占51%,金冠公司以货2450万元出资,占49%。
协议签订后金冠公司以对方隐瞒知识产权为由,拒绝出资。
天娜所与金冠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诉讼,要求金冠公司赔偿509.77万元(含违约金、前期费用、可得利益、商誉损失)。
问题:1、天娜所与金冠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双方的投资方式与比例是否合法?3、金冠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赔偿多少?案例3: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公司已成立)案情:2006年8月,李某、黄某、张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某应出资2.5万元,黄某应出资1.5万元,张某应出资1万元。
但李某、黄某实际各出资1万元,张某实际出资了0.4万元。
公司成立后,领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经营活动。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telex first 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题:1、你认为几个电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元,而将每斤多交的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问题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6.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8.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案例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问题: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问题: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问题: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1、合同成立了吗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 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法三合同的形式一、选择题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A.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B.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C.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D.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2.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A.法国B.德国C.英国D.美国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夫妻财产制合同D.设立抵押权合同7.在法国,商事合同A.它是不要式合同B.它是要式合同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A.有对价的合同B.没有对价的合同C.转让船舶的合同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A.海上保险合同B.债务承认C.货物运输合同D.汇票与本票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商法案例解析

(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设立中的公司是不具有权利能力以及法人资 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取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只是个人观点) (4)因公司未成立,应当由公司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甲公司出资200万元 其中货币100万元 注册商标100万元 乙企业出资250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 中货币100万元 专利权100万元 劳务50万元。(2 公司分别在A、B 万元, 万元, 万元。( 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 公司设立五年后,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 之一。 之一。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S市甲、乙、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制定了发起人协议 市甲、 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华爽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S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 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拟设的公司因发起人内部矛盾及违反有关规定 不欢而散。 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 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 不欢而散。S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乙、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三个发起人互相推 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 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余名股民向S 诿。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S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 ?(2 (1)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2)股民已缴纳的股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制订章程,并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应该退还,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 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款,发起人负 担向其余股东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若发起人的还款超出其出资比例,可向其 他发起人追偿。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被告:某供应商案由:合同纠纷案情:某商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2018年5月,某商贸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某商贸公司提供一批进口食品,总货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某商贸公司无法按时销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某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而是于2018年7月10日才将货物交付给某商贸公司。
某商贸公司认为,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按时销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2)关于某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某商贸公司无法按时销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商法学-萨洛蒙案例
1、案例萨洛蒙是一个从事皮革和皮靴生意的商人,拥有经营状况甚好的企业。
为了获取有限责任的优惠,1892年决定将其企业改制成公司。
转制第一步根据英国公司法通过登记成立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有萨洛蒙和妻子及五个子女共七人作为股东,以达到英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
公司每股一英镑,共发行20,007股份,其中萨洛蒙个人拥有20,001股份,并作为经理人;萨洛蒙的妻子和其五个子女各拥有1英镑的股份,显然是作为挂名股东,公司未向外人发行任何股份。
(内部控制人)第二步萨洛蒙将原来的企业以38,782英镑的价格卖给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以其中20,001英镑用于支付萨洛蒙公司的股金-股票,又以其中10,000英镑以公司财产担保的债金-债券方式支付给萨洛蒙公司。
其余8781英镑以现金-电子形式支付给萨洛蒙本人。
1892年,适逢英国经济大萧条,萨洛蒙公司几乎一成立就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被迫陷入清算(创立-逆向程序)。
当时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000余英镑(破产状态)。
公司的财产刚好能够满足有担保的公司债权,即公司的债务满足作为有担保的债券持有人萨洛蒙的债权后,用于清偿没有担保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就所剩无几了(别除权)。
为此萨洛蒙公司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委托清算接管人。
萨洛蒙公司清算人认定,如果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则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
所以公司清算人主张,萨洛蒙公司剩余财产应当用来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未满足其他债权人之前,萨罗蒙不应受偿。
清算人的理由是,萨洛蒙与萨洛蒙公司实际上是一体的,萨洛蒙公司不可能欠萨洛蒙的债,萨洛蒙公司实际上就是萨洛蒙自己的个人事业,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逃避债务的工具。
由此,清算人请求法院司法否认萨洛蒙的有公司担保的债权,公司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并由萨洛蒙个人补偿萨洛蒙公司其他债务人。
2、结果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萨洛蒙不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应当优先获得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萨洛蒙公司所剩7000余英镑的财产,而其他的公司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国际商法案例 2
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的销售员小张在与客户谈判时,误将自己的意图当作公司的实际意图表示,导致产生误解。
客户据此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款项。
后来,客户发现合同中的附加服务并未提供,要求公司返还已付款项。
公司认为是小张个人的问题,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及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案:小张作为公司的销售员,是公司代理人的一种。
根据代理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应在代理行为中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发挥必要的勤勉和忠诚。
在本案中,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尽管小张在谈判中发生了误解,但由于他是代表公司的意图行事,因此公司应对客户的误解承担相关责任。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和谈判结果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款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概括性文件,合同内容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
在本案中,虽然客户根据小张的错误陈述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是客户基于小张代表公司意图的理解而签订的,客户是合法的合同订立方。
因此,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附加服务,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认为小张的错误陈述属于个人问题,并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是承担代理责任的,即代理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自身行为。
因此,公司不能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代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小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期间,其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图。
因此,小张对公司的代理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客户根据小张的陈述签订的合同有效,并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不得以小张个人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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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ores Ltd v Miles Far East Corporation [1955] is a landmark decision in contract law on the
moment of acceptance of a contract over telex.
Facts
Entores was a London-based trading company that sent an offer by telex for the purchase of
copper cathodes from a company based in Amsterdam. The Dutch company sent an acceptance by
telex. The contract was not fulfilled and so Entores attempted to sue the owner of the Dutch
company for damages.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Miles Far East Corp, was based in the US and
under English law Entores could only bring the action in the US (serve notice of writ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if it could prove that the contract was form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i.e. in London
rather than Amsterdam.
Judgment
When a contract is made by post it is clear law throughout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that
the acceptance is complete as soon as the letter is put into the post box, and that is the place
where the contract is made. But there is no clear rule about contracts made by telephone or by
Telex. Communications by these means are virtually instantaneous and stand on a different footing.
Denning LJ found that the regular postal rule did not apply for instantane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s such as a telex. Instead, acceptance occurs where the message of acceptance
is read.
Denny, Mott & Dickson Ltd v James B Fraser & Co Ltd(1944)
This is a case concerning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James B Fraser & Co Ltd were timber merchants. An agreement with Denny, Mott &
Dickson Ltd in 1929 said they would buy wood from Denny, and lease a timber yard.
Because of the Control of Timber (No 4) Order 1939, further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became impossible from the end of September, 1939. Denny continued to occupy the
timber yard.
Q: what’s the status of the contract?
A: It used to be valid. Since the parliament passed law to control timber trade, the contract
became supervening illeg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