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约法三章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约法三章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古代及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历史。
在这个概念中,约法三章是一个具体的名词,指的是唐代时期的一
部法律文书,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约法三章是唐
太宗李世民在位期间颁布的一部法令,它包括了三个章节,分别是“天子”、“诸侯”和“百姓”,规定了各级人民的法律地位和权
利义务。
这部法令对于唐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后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中,唐代的约法三章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它不仅在当时对于统一国
家法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同时,约法三章的颁布也反映了唐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和法律观念的演变,
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学术意义。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是指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六部主要法典,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基本法律,规
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
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保护、财产权的归属、合同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方
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市场经济秩序、竞争机制、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是规范民族自治地
方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和处理民
族事务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0.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11.“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12.“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3.“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14.《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15.“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6.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17.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18.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19.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19.《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20.“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21.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22.《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23.“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24.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
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25.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26.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
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
“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27.“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28.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
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29.翻异别勘--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
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勘时加重刑罚。
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30.《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
太宗窝阔台曾重颁。
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31.《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和《新集》组成。
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32.《大明律》--是明朝律的统称。
先后有《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到《洪武三十年律》完全定型。
它编制体例仿效《元典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三十门。
《洪武三十三年律》改重典为中制,明太祖令子孙严守,自此一直沿用到明亡。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3.明大诰--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规定每户一本,有者,犯笞、杖、流、徒等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并且大诰滥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
34.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35.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
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
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36.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廷杖的刑罚是封建专制主义极度膨胀的表现。
37.“三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38.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
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
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3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40.“地丁合一”--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摊丁入亩”。
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
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这一税赋制度改革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
41.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42.《十九信条》—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43.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
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
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
44.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