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津国土房法〔2016〕24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
现将2016年动态清理工作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年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10月24日2016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国土房科〔2007〕281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2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津国土房拆[2010]4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0〕402号)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批、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工作;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四)有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五)拆迁专职工作人员市内六区不少于10人,其他区县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
第六条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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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津政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87号)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快速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12月起到200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掌握真实、全面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我市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提供调查基础图的基础上,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占用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及其利用状况,获取全市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基本农田现状调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1•【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7]46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为做好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于2007年3月1日的顺利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月3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前,为《条例》配套的局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公布施行;2007年3月1日前,为《条例》配套的政府规章,起草责任处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法规处负责与政府法制办协调落实提交市长常务会审议时间。
起草责任分工如下:(一)政府规章1、法规处、土地资源处(1)修改《天津市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政令);(2)《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修订)》(政令)。
2、法规处、土地整理中心《天津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政令)3、滨海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管理规定》(政令)(二)政府规范性文件1、土地资源处(1)《关于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天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发文);(3)《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发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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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416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41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制定了《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准确掌握我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12年度我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满足“一张图”工程建设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主要任务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根据国家年度和我市季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按照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开展耕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等各类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工作,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同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二)基本农田情况调查。
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三)用地管理信息核查、举证及标注。
在国土资源部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对我市上报数据进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批而未建”(P)、“本年批本年建(B)”、“未批先建(W)”等用地管理信息并反馈我市后,对于与我市实际管理情况不符或类型认定不一致的,根据我市实际调查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补充举证材料,并进行补充、修正,确保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准确。
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数据汇总与分析。
依据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汇总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2012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
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由有关业务部门结合相关管理工作分别开展分析,并综合形成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五)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标准和要求,将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更新至土地调查数据库,生成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工作原则(一)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区县分局具体落实。
市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下,以区县为单位,具体实施调查工作。
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区县完成的真实率、准确率、及时率以及数据库质量等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
对调查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在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等管理中,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限制。
(二)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各区县要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地类变更质量、成果上报时间和国家的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区县变更调查工作进行排名,并进行内部通报。
(三)符合国家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部制定的内容、政策、分工、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证变更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变更调查数据成果顺利通过国家级检查验收。
(四)确保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备案数据与调查数据一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分工主动与国土资源部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将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数据向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备案,确保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程序及安排(一)前期数据准备和下发遥感监测图斑(2012年11月1日-12月30日)1.接收并下发最新国家卫星遥感影像及监测变化图斑。
截至11月30日前未收到的,利用2012年二、三季度卫星遥感监测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补充调查图斑;下发已确定为新增建设的2011年度问题图斑;下发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基础数据准备。
以12月30日为时点,从“一张图”工程系统内下载全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挂钩试点、基本农田等各项业务数据。
3.各项文件准备。
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情况、年度内国家或市级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挂钩试点、土地执法监察等数据以及划定的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
4.外业调查准备。
各区县确定外业调查工作组人员;准备外业调查所需仪器设备、计算机以及交通工具等。
5.软件系统准备。
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年度变更调查(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1.遥感监测外业调查。
各区县地籍管理和执法监察部门利用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外业调查,逐地块核实遥感监测图斑的变化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附件1),形成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成果。
2.确定变化和未变化图斑。
根据外业调查情况,对国土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分类,确定变化和未变化为建设用地图斑,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附件3),按照国家规定的12种分类确定非建设用地图斑类型。
其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提交实地照片,对遥感监测图斑属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农村道路的,须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等举证材料。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对遥感影像上未反映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之外的地块,如变更为建设用地,应提交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
3.用地管理信息预标注。
为确保全面掌握本年度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摸清底数,各区县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耕地开发复垦、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果,结合遥感监测图斑,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本年批而未用(P)”、“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未批先建(W)”、“土地整治新增耕地(ZZB)”、“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其他新增(QT)”等地块范围并预标注用地管理信息属性。
同时规划、资源、执法等部门按分工与报部监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补充完善监管平台信息,为套合、举证奠定基础,同时确保上报变更数据与监管平台信息一致。
4.县级数据汇总。
各区县在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年度土地变化数据(附件2),汇总变更调查数据,组织编写区县年度变更调查分析报告。
年度变更调查阶段性成果经区县国土分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核查。
为确保调查效率,应随确定变化图斑,随标注用地管理信息。
(三)市级变更调查分类成果检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5日)市局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各区县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调查成果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情况、全市耕地占补情况、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等;不合格的,指导区县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改。
核查数据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各区县,进行数据库更新。
(四)数据汇总和上报(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20日)1.区县录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信息。
通过市局核查的区县,利用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将变更数据中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发生变化的地块(不包括建设用地类型标注“P”的地块),逐地块更新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过程中不标注用地管理信息),生成本辖区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增量数据和统计报表;利用更新数据上报软件进行检查;将检查记录、增量数据、变更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打包生成县级2012年度更新数据包。
2.市级数据汇总上报。
市局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在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全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并以区县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市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具体上报成果及组织结构见附件3。
(五)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2013年1月20日-3月20日)1. 国家级内业核查。
2月28日前国家组织将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与地方上报的建设用地增量图层比对,依据2012年度遥感影像,检查地方是否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区(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将内业核查结果反馈我市。
市局将国家反馈的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县核查结果下发各区县,由各区县开展复核工作。
2.集中对接整改。
3月1日-5日,国家统一组织对重点区(县)开展集中对接,由各区(县)对问题图斑核实情况集中向部说明,解释原因,形成对接意见,并现场整改。
3.国家级外业核查。
3月5日-15日,国家组织对集中对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开展实地重点抽查核实。
根据外业抽查结果,国家将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进行排名和内部通报。
4.上报现状调查数据库。
3月20日前各区县按照外业核查意见和数据库质量要求,及时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形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报部。
(六)国家级用地管理信息套合(2013年3月20日-4月15日)1.用地管理信息标注。
国家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耕地矢量图层叠加对比,标注“B”、“W”、“P”、“ZZB”、“ZJG”、“GKF”、“TZ”、“QT”等耕地增加信息。
标注完成后,生成相应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
2.基本农田信息复核。
国家对地方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
3.用地管理信息复核与确认。
市局资源处、规划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区县对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进行核实,并向部监管平台补充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包括:临时用地、往年批准的农转用、“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用地等证明材料,四至坐标的电子文件。
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