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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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

1、概述

(1)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复印或采用计算机打印时,必须与本表的规格、表式和内容一致。表格一式二至三份,申报登记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2)本表适用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可用其他登记类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封面登记号由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其他各栏由申报登记单位填写,或由申报登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填写。

2、封面

(1)登记号: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表示登记类型:占用为2,查明为1,残留为3,压覆为4;第2-7位表示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登记管理机关:省为2,市为3,县(市、区)为4;第11-13位表示登记的顺序号。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号的下方加盖印有--占用(或查明、残留、压覆)字样的红色印章。

(2)申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单位全称,并盖单位公章。

3、主页表栏

(1)申报登记单位名称:申报登记单位全称,与封面申报登记单位一致。

(2)经济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制或其他等性质的企业。

(3)矿区名称:按提交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的矿区名称填写。名称前一般要冠以县(市、区)名,如富阳市大同石料矿区。

(4)矿区位置:矿区所处的县(市、区)、乡(镇)及村的名称。

(5)报告名称: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的全称。

(6)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单位的全称。

(7)组织评审单位:组织报告评审的单位全称。

(8)评审意见书文号、评审日期:填写评审意见书的编号,报告评审完成的时间。

(9)矿区范围:与采矿许可范围衔接、一致,填写矿区范围拐点的直角坐标或经纬坐标和开采矿体最低、最高海拔标高(m)。

(10)矿产资源/储量:填写岩石类型(或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别(编码)和数量。

(11)备注:填写各栏中需要补充说明的重要内容。

(12)原资源储量登记号:与矿区范围对应的上一次登记书的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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