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榆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榆林市发展规划产业,以及数字经济、航空航天、智能无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配置资源、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用地补贴。
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
第三条用电补贴。
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用电价格参考同类地区同类项目电价水平,由市、县(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条厂房租赁补贴。
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XX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XX工业园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ZZ市XX工业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及符合国家内外资产业政策的市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内外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一)兴办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园区内企业;(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章 财税政策第四条 符合以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一)对投资符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五至第十年按50%返还企业;(三)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高工以上)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50%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凡在XX工业园区投资符合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返还优惠:可享受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增量返还政策,将增值税返还部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对2012-2014年新入驻的工业企业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实行返还政策,投产日起前三年返还比例为50%。
第三章 土地政策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入驻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对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的70%出让;其投资者取得项目用地的总成本第一次缴纳50%,其余部份在后三年内缴清。
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投资较大项目或者高科技项目,土地价格根据税收等情况可以再进一步优惠。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1日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一)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二)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业经2007年8月3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
二○○七年十月八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
为保证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的理由:该条规定与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
附件: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新
建生产加工型或投资改造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下同)的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达到投资密度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予以80%奖励。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青政〔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招商引资动员大会精神,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优化投资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招商模式,着力加快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一)强化政策资金支持。
鼓励各地区和工业园区、保税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的招商引资项目,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工业园区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用足用活我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积极协助开工建设项目办理有关税收手续,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第一条新引进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新引进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或金融保险、五星级酒店、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投资过3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仓储物流、专业市场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新引进投资过1000万元、年度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其中投资过3000万元的,根据当年项目投资实际发生的贷款存量(使用一年以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新引进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园区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第六条新引进投资过6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过亿元的工业或区域性物流、专业市场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扶持,并根据项目投资达效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第七条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的60%给予扶持,并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入住情况分期到位。
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采取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本地区投资兴业的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行政原则;(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商引资主体第五条招商引资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二)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者;(三)投资促进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应当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招商引资项目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二)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四)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一)税收优惠政策;(二)土地优惠政策;(三)财政补贴政策;(四)金融支持政策;(五)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公平、合理、透明;(三)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四)不增加财政负担。
第五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巴政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3日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水平,切实发挥好招商引资项目在做大经济总量、培育发展动能、振兴实体经济中的关键作用,不断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依法在巴彦淖尔市注册、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1亿元(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用地标准的新建项目。
重点支持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型化工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设立或搬迁至本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
第二条享受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投资项目办理各类前期手续由投资促进部门全程代办、职能部门限时快办、监督部门跟踪督办。
第三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免费提供“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政府信息共享”等成果,落实“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保障土地供应。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7•【字号】阜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阜政发[200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阜新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改善并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内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阜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和形式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将阜新地区以外的资金、项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区域内。
具体包括:(一)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二)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商投资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渠道招商引资。
内、外商可以采取 "三来一补”、BOT方式和参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收购、重组、增资等多种形式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投资形式可以资金、设备投入,也可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第二条市政府重点支持下列内、外商投资项目:(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安排下岗、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四)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五)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文化教育项目;(七)出口创汇项目;(八)其他鼓励项目。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1日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打造成渝中部投资首选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基础设施、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八年内不迁出本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贡献,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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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指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特定地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机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通常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优惠等,旨在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
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减免的时间和比例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减免其他税收: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对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给予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 定向扶持税收政策:对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可以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二、财政补贴:
1. 直接财政补贴: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扩大产能投资的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或补贴,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3. 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供人才保障和人力资源优势。
三、土地使用权优惠:
1. 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期限:对于投资项目较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2. 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落地速度,可以加大审批环节的改革力度,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优惠:
1.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对于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市场准入的程序和要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2. 行业准入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给予准入优惠,如减少资质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等,以鼓励更多的投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一、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二、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土地使用权优惠和市场准入优惠等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项目落地。
三、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流入,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不
合理的优惠政策可能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影响公共财政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优惠政策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否则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竞争。
因此,在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和评估,及时纠正和调整不合理的政策,使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