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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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的主要诉求是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2018年,原告在未经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栋住宅楼。

2019年,被告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遂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其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但被告未及时审批,导致其无法正常进行建设。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证据分析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主要依据以下证据:1. 原告提交的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原告提交了其在建设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规划、建设、环保等审批材料,以证明其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但被告未及时审批。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其中载明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3. 被告的调查报告:被告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处罚依据,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4. 证人证言: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建设过程中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但被告未及时审批。

5. 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四、证据认定1. 原告提交的工程建设相关材料: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但被告未及时审批。

这一证据与原告的主张相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罚决定。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1.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是一种动态证据,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1)现场笔录侧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制作者为行政机关,制作时间为行政程序中。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2)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书证(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4.视听资料(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电子数据(1)复合性: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6.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势证据原则是法律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当双方证据相互矛盾时,应当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确定案件事实。

优势证据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应当提出证据。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优势证据原则的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

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案件事实。

2. 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同样适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

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案件事实。

3. 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同样适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
物品。
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 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
由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 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自行收集
当事人或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 收集证据。
申请法院收集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 院也可以主动收集。
保全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 措施。
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
有利于促进政治民主和社会进 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
文明进步。
02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01
02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强制
如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等。
03
不服执行裁定
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 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
非诉执行程序
非诉执行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非诉执行的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非诉执行的强制措施
在非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 定职责。
执行与非诉执行程序
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履行 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若不履行 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非诉执行程序
当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时,若被告不履 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04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提供 证据证明其主张,包括证 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损 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相关资料: 法律34篇行政法规24篇部门规章437篇司法解释179篇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地方法规3128篇最高法公报案例56篇裁判文书24339篇相关论文2295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4 32篇法学教程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62篇相关论文89篇实务指南)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2篇最高法公报案例5篇裁判文书344篇相关论文123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9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22篇相关论文74篇实务指南)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12篇实务指南)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10篇实务指南)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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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有: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
4、质证规则质证;
5、认证规则。

二、行政诉讼的时效
行政诉讼起诉时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15日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30日渔业法、森林法、土管法等;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0日海关法、3个月专利法。

最长诉讼时效。

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顺利地行使权利,所以,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释中,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即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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