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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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应急〔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2009版)1 抽样1.1 抽样有效性要求1.1.1 人员要求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应急抽查任务书)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1.1.3 现场检验要求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 抽查范围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

1.1.6 委托抽样要求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

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 抽样情况汇总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

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量信息进行调查,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中相关企业信息调查的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7•【字号】浙教法[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着眼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经研究,决定继委托授权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之后,对目前省教育厅自主行使的62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其中保留32项,委托9项,下放6项,职能划转4项,取消11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方式本次调整主要分五种方式:1.保留。

是指保持现行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行使方式不变。

2.委托。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主体作为委托方将相关行政事务交给受托方,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处理行政事务,但该事项的结论仍由委托方确认。

3.下放。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主体将行政事务交由下级部门行使,下级部门承接行政事务后,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该项行政事务。

4.职能划转。

是指行政管理和服务主体将该项职能划转给其他部门(组委会、学会、直属单位等第三方),其自身不再行使该项职权,但对其结论,省教育厅可以认可、引用,或作为管理和评价的依据。

5.取消。

是指该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再行使,也不再变相开展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承接要求1.各地、各高校对于委托或下放的管理和服务事项,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承接方案,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及时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布,确保委托和放权事项顺利实施。

2.按照优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积极研究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3.各地、各高校在处理受托或下放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过程中,要及时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联系沟通,确保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上下衔接、合法规范、便捷高效。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浙农质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含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一)目的意义。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对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整体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消费安全、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改善监管条件,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目标任务。

2013年,全省创建5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争取创建1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县;到2015年,全省建成10个以上省级示范县,争取创建6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县;到2017年,全省建成20个省级示范县,争取创建10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县。

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决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8大项和5小项。

(一)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大项。

包括:(1)逐步下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局);(2)下放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至省级局;(3)下放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4)下放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5)下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至省级局;(6)下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至省级局;(7)取消部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性安全认证;(8)调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事项为质检总局会同总局实施。

(二)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小项。

包括:(1)逐步下放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至省级局;(2)逐步下放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至省级局;(3)逐步下放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至省级局;(4)取消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5)下放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至省级局。

二、科学依法简政放权(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于法有据”。

要继续加强对食品药品审批事项的研究梳理,切实把握深化简政放权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确需事先审批严格把关的,要严格审批管住管好,不能一味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法律法规对审批层级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下放;确需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应当按照立法程序申请修改法律法规,省级局对总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下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金华市、衢州市特检机构: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平台应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使用登记机关。

明确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和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机关,不再委托下一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各使用登记机关要落实使用登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于7月21日前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各使用登记机关登录平台用的认证电子数字密钥(Ukey)由省局统一领取后下发。

二、关于旧版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施行后,由各地颁发的旧版使用登记证及相关的IC卡,由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和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在换发新版使用登记证时办理收回注销;施行之前由省局颁发的旧版使用登记证及相关的IC卡,由省特检院和金华市、衢州市特检机构在开展定期检验时负责收回,并及时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处办理注销。

三、关于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数据。

原“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证管理系统”中的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数据,由省特检院负责完成导入或录入新的信息平台。

四、关于平台应用培训。

省局特种设备处适时组织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请各地将此通知发辖区内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充装单位,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学习和充分了解文件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平台应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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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5.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和“四减少”、“四放权”的要求,省局已于前期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各市及有关试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多来,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要求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初步取得了简政放权的积极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省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理顺监管职责,省局决定将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证后监管等工作,委托下放给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
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和建立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下放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原委托给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的省级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市局及已办理过委托手续的部分县级局,并将省级检验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

5月1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办理完成,发证后办理移交。

三、做好移交工作
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要主动做好与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的档案等工作移交,强化对行政许可技术专家及评审员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从源头保障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

同时,在移交过程中对省级检验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要做好解释等服务工作。

省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等处室要加强对市局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为省级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联系人:朱其兰,电
话**************。

附件:省级检验机构名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2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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