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基本殡葬实行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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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工作情况通报

殡葬改革工作情况通报

殡葬改革工作情况通报【篇一: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君华(2012年6月20日)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题审议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5月中旬,我们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听取县民政局有关工作汇报;分别召开由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工商局及福应、南峰、安洲街道和官路镇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深入横溪、下各等乡镇走访座谈;实地视察公益性墓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比较重视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在加强宣传教育、实施火化葬法、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据统计,自1999年实行殡葬改革以来,我县共火化遗体3万多具,遗体火化率达到100%,节约棺木用材25000立方米,节约土地280亩。

(一)加强领导,殡改工作得到推进。

县乡两级分别成立殡改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设立县殡管所、县殡葬管理监督执法大队、乡镇(街道)殡改协管员和行政村殡葬管理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殡葬管理组织网络。

结合我县实际,相继出台《关于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等相关规定,逐步完善殡改工作政策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查考核,积极推进生态墓区建设,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

(二)宣传发动,殡改氛围逐渐浓厚。

围绕殡改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殡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召开县、乡镇(街道)殡改工作动员会,开展万人签名活动,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文明殡葬意识。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价费[2006]4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475号2006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和相关商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市、县(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根据单位性质、服务内容、国家相关政策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和非基本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管理。

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幅度。

(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自主制定收费项目、标准。

江苏:机关公务员不再拥有“铁饭碗”

江苏:机关公务员不再拥有“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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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发展 ,2 l 年国 家新开 工西部 大开 发重点工 程2 项 ,投 资总规 程 , (5 云 南普 洱 至广 东江 门 ±8 0 伏直 流 输 01 2 1) 0干 模 为2 7 i 元 。 0 gg 电 工程 , (6 西藏藏 中电 网建设 工程 , (7 庆 阳 1) 1)
2 项新 开工 重点 工程 分别是 :() 州毕节 至都 格 ( 滇界 ) 2 1贵 黔
退规定 ( 行)》 ,如 在年度 考核 中 ,连续 两年被 确定 为不称职 假 期满 无正 当理 由逾期 不归 连续 超过 1 天 ,或 者 试 5 的 ,予 以辞退 。江 苏还专 门 出台相应规 定 ,对 “ 称职 ”作 了明 一年 内累计超 过3 天的 ,也将予 以辞退 。 不 0 确 界定 : 主观原 因不 完成本职 工作任 务或达 不到 年度 岗位 目标 因 摘 自中 国江 苏 网 ( 0 1 - 2 1 日) 2 1- 1 月 9 7  ̄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

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处理。

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

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锡政办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

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

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

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

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日期:1998-3-20执行日期:1998-3-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遗体火化和骨灰安置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无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范围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宗教、环境保护等部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遗体火化和骨灰安置第六条公民在本市死亡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安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民在本市死亡后,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遗体处理的规定。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十条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过殡仪馆接运。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的遗体以及捐献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锡民事[2013]4号、锡财社[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锡民事〔2013〕4号、锡财社〔2013〕5号)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无锡市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保障群众骨灰安放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以及《无锡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要求,决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给予资金奖励。

现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无锡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规划布局的市区22个公益性骨灰堂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附表1)。

二、奖补条件享受奖补的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地、建设、消防和其他有关手续齐全,并经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二)符合《无锡市公益性骨灰堂星级评定标准》三星级(含)以上标准;(三)为本辖区户籍居民新生骨灰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并免除九类特殊困难群体(参见锡民事[2010]10号文件规定)新生骨灰格位使用费。

三、申请程序(一)立项公益性骨灰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无锡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项目立项申请表》(附表2)和可行性报告,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于4月中旬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验收已备案的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必须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奖补要求后,应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无锡市区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奖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3);2、用地、建设、消防和其他相关部门或经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材料复印件;3、民政部门发放的公益性骨灰堂批准文件复印件;4、公益性骨灰堂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5、项目审计和验收报告复印件;6、申请公益性骨灰堂改(扩)建项目验收的,同时需提交相关票据复印件。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3]34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3]34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3]34号)市殡仪馆:你馆《关于部分殡仪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报告》(锡殡办[2013]1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6]475号)及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无锡市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锡价费[2010]1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此前与此有抵触的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对你馆所报66、88号大告别厅,99号特大告别厅收费列入备案管理。

你馆接通知后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二○一三年三月五日附件:无锡市殡仪馆部分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遗体冷藏(一)普通遗体元/天、具100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当日遗体火化不收冷藏费(二)特殊遗体冷藏元/天、具120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三)独立移动冷藏柜元/天、具200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二一般化妆元/具110脸部清洗,敷干;嘴巴,眼帘整合复位;眼眶、睫毛、脸腮、嘴唇描色,化妆,梳头等三中大厅3、5、7、9、11、15、17、19号告别厅租用元/场次380门头花坊布置、电子显示屏、空调、音响、告别床、遗体瞻仰棺(可在此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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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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