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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
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做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续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提升首页数据质量,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疗服务能力评价提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续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控管理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与改进工作机制(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病案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控管理工作机制,组建工作小组,根据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完善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和改进要求。

建立市级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工作专家组,按职责开展督导考核和培训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控制指标(2016版)》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病案质量评估和培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病案首页质量。

(三)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医保相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案首页填报质量进行监督并纳入考核,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案首页填报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做好医保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的日常监控工作,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4.15
•【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2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精神,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岗位技能和服务质量,现将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4所定点培训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
首批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定点培训学校名单
一、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二、北京商贸职业技术学校
三、北京市富平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四、北京医药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369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前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40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40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40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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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教发(2012)10号

关于转发《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
修项目选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有
关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组织人事或教育培训主
管部门:
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做好2012年度国家级
高级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征
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
知》(人社厅(2012)72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
好项目申报工作。
各申报单位请于2012年2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加盖申报
单位印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同时报
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各单位申报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附件: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
目选题的通知》
《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
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2)727号)
为推动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
才培养力度,根据《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
发(2011)112号),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
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题范围
(一) 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
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二) 以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
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
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各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
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
安全、旅游等9各现代服务业为主,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
需求。
(三) 注重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
崛起战略服务。
二、 申报审批
(一)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上述选题重点,结合本
地区、本领域实际提出研修选题,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
术人才知识跟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见附
件)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专
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各部门级相关单位以往高
研班的举办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综合平衡,制
定下发2012年度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三、 有关要求
(一) 研修对象要面向全国相关行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每期学员50名左右。
(二) 每期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36学时,主要采取培训、研
讨、交流、考察等形式,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6学
时,考察活动要结合教学内容,注重时效。
(三)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自主,专项经费主
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
课、教材及课件开发、考察活动、学员食宿补贴等。除往
返交通费由学员自理外,对参加高级研修项目的学员,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研修项目的
申报工作,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于2012年2月29日前
将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
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项目名称
研修目的和作用

研修内容和方式
授课专家情况
培训对象
办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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